关于试用合同范文汇编六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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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试用合同范文汇编六篇试用合同 篇1 滥用试用期,通过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来规避对职工应尽的法律责任,是近年来许多企业存在的比较严峻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自20xx年1月1日开头施行以来,在爱惜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资双方关系上发挥了重大作用。但作为新生事物,该法不行避开地会存在着一些疏漏;加之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法规解释纷繁简洁,实务界对相关规定的理解也各持己见。本文就司法实务中遇到的试用期条款(劳动合同法第19-21条)适用的一些问题,提出笔者的一些浅见,希望能在今后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得以厘清与修正。 一、同一用人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与劳动者能否分别商定试用期 少数用人单位利用新招用人员表
2、现乐观的特点,为节约成本,不断“试用”不断解雇,甚至把“试用期”变成了“白用期”。为此,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商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则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托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假设有公司甲设有分支机构A、B、C(分公司形式,都领取了营业执照)。那么消逝以下状况时,甲公司与其分公司A、B、C之间,以及分公司A、B、C相互之间,是算同一用人单位,还是不同的用人单位? (1)劳动者王某和甲公司签
3、订劳动合同,并商定过试用期,王某后来又至分公司A处工作,能否再次商定试用期? (2)劳动者王某和分公司A签订劳动合同,并商定过试用期,王某后来又至母公司甲处工作,能否再次商定试用期? (3)劳动者王某和分公司A签订劳动合同,并商定过试用期,王某后来又至分公司B处工作,能否再次商定试用期? 这涉及到对用人单位的理解问题,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的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独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此解释,以上情形都可以作为不同用人单位再次商定试用期,这对于劳动者是明显不利的,也违反了了公司法的基本原理。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
4、申请等级,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担当”。因此从法律上讲,分公司是一个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均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独立地位的分支机构,应与母公司视作一个整体。 为爱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企业规避法律,笔者建议在今后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应明确将本公司与其分公司视作同一用人单位,不得与同一劳动者多次商定试用期。 二、同一用人单位与重新入职的劳动者能否重复商定试用期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反复试用,损害劳动者合法权利的行为,本法第19条规定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商定一次试用期”。但是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没有考虑到离职后再次被招用的情形。 现在离职员工回原单位工作
5、的状况越来越多,其间隔时间长短不一,有的几个月,有的好几年。笔者认为,对于这类离职员工重新被单位招用一概不得商定试用期的规定过于确定化。由于时隔确定期限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可能发生比较大的变化,或者就职的部门和岗位与原来不一样;甚至由于人员的变动,原单位没有人熟识这个曾经在单位工作过的人。所以,假如由于是同一个单位和劳动者,就不能再次商定试用期,很可能引发新的问题,用人单位招用离职的员工不能商定试用期就可能有很多顾虑,但假如商定了试用期,劳动者有可能依据本条提出异议,引发新的纠纷。 这一点在以往的规范性文件中可以找到依据。劳动部在1994年就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对劳动法的试用期作出
6、了解释:本条中规定的“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转变劳动岗位或工种劳动者。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其背后的意思是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用人单位就可再次试用。 因此笔者建议在今后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可以对劳动合同法第19条其次款做一个例外规定,即“离职确定期限以上的劳动者重新入职的除外”。 三、试用期最低工资标准的理解 在以往的劳动关系中,有一个比较突出的违法现象,就是有些单位滥用试用期,明明是短期用工,却商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利用试用期工资较低、劳动合同便于解除等特点,侵害劳动者的权
7、益。对试用期工资进行规范,是劳动合同法的一大特色,也广受舆论好评。本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商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虽然对试用期工资的标准进行了规范,但是该规定照旧不明确,对该条文的具体含义存在两种理解: 第一种理解:试用期工资(1)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商定工资的80%;(2)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其次种理解:试用期工资(1)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商定工资的80%;(2)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
8、准。 就中文语法而言,两种理解均不为错。不过这一歧义已被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所明确,接受的是其次种理解。 但是无论哪种理解,都有一个问题,那就是谁来规范本单位的最低档工资。由于第一个条件中可以选择有两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即“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或者“劳动合同商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由于两者是选择关系,所以,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情形,就符合了第一个条件。如此一来,试用期工资在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状况,只要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或者不低于劳动合同商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都是合法的。 问题就在于,假如套用“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
9、分之八十”,那对劳动者就特殊不利了,由于最低档工资基本是由用人单位说了算的。套用这一标准的话,本法规定“不低于劳动合同商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的规定就有可能完全成了摆设。 因此笔者建议把该条款中的选择关系改为并列关系,即“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也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商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 试用期既是企业全面考察新录用职工的过程,也是新职工考察企业的双向过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
10、动者供应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商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商定的,应当依据商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供应的培训费用。 那么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为劳动者出资进行培训并商定了服务期,当劳动者辞职时,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赔偿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22条并没有把试用期排解在服务期可商定范围之外,因此理论上一旦双方商定了服务期,用人单位就可以向辞职的劳动者追讨培训费用;然而如此一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辞职的权利又如何得以保障呢?劳动合同法赐予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该解除权应当是无条件的。所以这个问题的实质
11、在于用人单位可否与劳动者商定把试用期包括在服务期之内。 1995年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状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假如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按此复函精神,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须赔偿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即使劳动合同中有商定,该商定也无效。然而这一十五年前的复函效力如何仍值得商榷,故笔者建议今后的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中应明确这一问题。 笔者认为,用人单位把试用期商定在服务期之内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解除权,侵害了劳动者的
12、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当确认为无效条款。同时这也提示用人单位,为了避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获得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培训后离职,用人单位可实行如下应对措施:(1)尽量不在试用期内支付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2)如急需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且劳动者仍处于试用期的,可协商缩短试用期。 五、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赔偿用人单位的招录费用 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规定:“假如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依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方法(劳部
13、发1996223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方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从劳动部该复函的规定看,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是有可能需赔偿用人单位的招录费用的。 但是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对劳动者的责任担当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其次十二条和其次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商定由劳动者担当违约金”。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商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从该规定看,
14、劳动者担当赔偿责任的仅限于两种状况,第一种状况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即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试用期内未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其次种状况为劳动者违反保密或竞业限制商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只要履行提前三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义务,该解除行为就符合法律规定,无须担当赔偿责任。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推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须赔偿用人单位的招录费用。 然而劳动部的这两个文件至今并未被废止,法律体系内部之间的不全都可能为今后法律的统一适用带来阻碍,故笔者建议今后的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中应明确这一问题。 试用合同 篇2 甲方: 乙
15、方:_ 身份证号:_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家庭住址:_ 在京居住地址:_ 户口所在地_省(市)_区(县)_街道(乡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公正自愿、协商全都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合同所列款项。 甲方聘用乙方为试用期员工,试用期_个月,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经双方公正协商,现就试用期间的有关事项订立以下条款,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岗位(工种)为:_ 在试用期间,依据工作需要和乙方力气,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二、在试用期间,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隐秘,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甲方的各项治理规定及制度,并依据甲方工作支配,
16、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三、甲方对乙方实行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同时执行标准工时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中午休息一小时除外),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2天。 四、甲方支配乙方加班,平常和休息日无法支配补休的,按不低于国家(含省、市)规定的标准发给加班工资。 五、乙方试用期工资为_元/月,甲方按月发放。 六、乙方在试用期内,考勤均由甲方按实际出勤状况和公司考勤制度执行。 七、乙方在试用期内,除工资外,本公司的任何福利待遇均已包含在试用期工资内。 八、乙方每月工资由甲方自上班之日起的次月日左右发放,若工资发放日恰逢周日或假日,甲方结合公司实际状况逐日顺延发放。 九、在试用
17、期内,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时,须提前一周通知甲方,协商解决,否则,将依据公司制度,由公司按制度论处。 十、乙方如在报到后工作时间不满一月主动提出辞职或者不能胜任工作被甲方解雇,甲方将扣除聘请、培训等费用后,依据试用期的工资除以实际出勤的天数发放酬劳。 十一、在试用期内,甲方如认为乙方不能胜任工作或发觉乙方应聘材料弄虚作假,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随时停止试用并予以解雇,工资按乙方实际考勤(或计件工资总额),依据公司制度及本合同相关内容(条款)结算。 十二、在试用期内,乙方严峻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的治理规章制度的,或者有意或严峻失职,给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立刻终止试用并予以解雇。乙方应对造成的
18、结果予以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三、在试用期内,因乙方泄露甲方商业隐秘,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因乙方的有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 十四、试用期满并经考核合格者,将在当月内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按国家规定缴纳相应保险。考核不合格者,将予以解雇或延长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延长期内仍不合格者,公司应予以辞退处理。 十五、乙方声明,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已知晓甲方的制度并情愿遵守各项事宜。 十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十七、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乙方:(签字)_ 日期:_年_月_日日期:_年_月_
19、日 试用合同 篇3 甲方:_(聘用方) 乙方:_(受聘方) 依据国家和本地劳动管理规定和公司员工聘用方法,双方在公正、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全都同意达成下列条款: 一、试用期限: 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共计_个月。 二、工作岗位: 试用岗位依据甲方的工作支配,聘请乙方在_担当_工作。 三、工作时间: 每日八小时,甲方因生产需要加班,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四、劳动酬劳: 依照按劳取酬的原则,乙方月收入不低于人民币_元,该收入由_构成。 五、甲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有权要求乙方遵守国家法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有权对乙方违法乱纪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20、的行为进行惩处; (3)对试用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或不符合录用条件,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4)甲方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考核乙方。 2.甲方的义务 (1)为乙方制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2)按本合同支付给乙方薪金; (3)对试用期乙方因工伤亡,由甲方负担赔偿; (4)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六、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赐予的一切公民权利; (2)享有当地政府规定的就业保障的权利; (2)乙方享受公司试用期工资待遇; (3)享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权利; (4)对试用状况不满意,请求辞职的权利。 2.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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