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的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价记录4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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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的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价记录序号法规 名称法规/标准编号主要适用条款及内容符合性评价不符合项备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1982年版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 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 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 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 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 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 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 就业训练。为周边地区提供就业岗位,并缴纳保 险。第四十三 条中华人民共
2、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 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工作时间和休假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修 正案(A)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 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 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无不服管理和强令违章作业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修 正案(八)第一百三 十五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 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
3、,经有关部门 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 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 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 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安全设施符合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修 正案(八)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 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 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司只有易燃性物品并严格遵循易燃 物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中华人民共第一百三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严格
4、执行消防管理规定序号法规名称法规/标准编 号主要适用条款及内容符合性评价不符合项备注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 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 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没有发生过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 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 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 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 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
5、证。没有发生过事故1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全文全文公司严格根据本条例与职工订立劳动 合同18女职工禁忌劳动范 围的规定劳安字(1990) 2 号全文全文严格执行,没有安排违反禁忌的工作19使用有毒物品作业 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第七条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符合要求使用有毒物品作业 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 号第十一条用人单位的设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设立条件,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取得营业执照。用人单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应当符合职业 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
6、,还必须符合下列要 求:(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 他作业场所隔离;(三)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符合要求序号法规名称法规/标准编号主要适用条款及内容符合性评价不符合项备注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 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四)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 区。用人单位及其作业场所符合前两款规定的,由卫生行 政部门发给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方可从事使用有毒 物品的作业。但是,根据2005年、2008年国务院关 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卫生部有关职业卫 生监督管理职责调整的规定,作
7、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 督检查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的职责由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使用有毒物品作业 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 号第十二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 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 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 容。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 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符合要求使用有毒物品作业 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 号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为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提 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并确保劳动者 正确使用。符合要求20仓库防火安全管理 规则公安部令第6
8、 号第七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 作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 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 火责任制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 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定期组织学习、培新,完善安全管理 制度序号法规名称法规/标准编 号主要适用条款及内容符合性评价不符合项备注消除火险隐患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 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六、 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仓库防火安全管理 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第四十六 条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
9、类物品库 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公司已在罐区设置相关警示标志仓库防火安全管理 规则公安部令第6 号第五十五 条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 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 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公司已安排专人负责检查21化学工业部安全生 产禁令化学工业部 第10号令操作工六 严格动火作业 六大禁令操作工的六严格:一、严格执行交接班制二、严格进 行巡回检查。三、严格控制工艺指标四、严格执行操 作法(票)。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六、严格执行安 全规定。动火作业六大禁令:一、动火证未经批准, 禁止动火二、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三、 不清洗,置换
10、不合格,禁止动火。四、不消除周围易 燃物,禁止动火。五、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六、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公司己进行相关培训,职工按标准严 格执行22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劳动部化 学工业部劳 部发19961423号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并 对其进行标识。公司对危化品进行了危险性鉴别并标 识工作场所安全使用 化学品规定劳动部化 学工业部劳 部发1996423号第八条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挂贴“危险化学 品安全标签”(以下简称安全标签),填写“危险化学 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说明书)。贴挂了安全标签工作场所安全使用 化学品规定劳动部化 学
11、工业部劳 部发1996423号第九条生产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作业点,利用“安全周知 卡”或“安全标志”等方式,标明其危险性。危险性表示明确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劳动部化第十二条使用单位使用的化学品应有标识,危险化学品应有购进时有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序号法规名称法规/标准编 号主要适用条款及内容符合性评价不符合项备注化学品规定学工业部劳 部发1996423号安全标签,并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劳动部化 学工业部劳 部发19961423 号第二十一条经营单位经营的化学品应有标识。经营的危险化学 品必须具有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有表示和安全技术说明书23工伤认定办法劳
12、动和社会 保障部令第8 号第四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 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 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 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 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 适当延长.公司无职业病人员2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的决定国发2004 2号第1条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公司定期不定期组织培训学习安全生 产知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的决定国发2004 2号第2条二、完善政策,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公司已建立安全生产体系并日趋完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加强
13、安全生产工作 的决定国发2004 2号第3条三、强化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公司已建立较完善的安全生产体系,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本年度无工 伤事故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的决定国发2004 2号第4条四、完善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司建立安环部专门负责安全生产工 作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的决定国发2004 2号第5条五、加强领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公司建立安环部专门负责安全生产工 作2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交通部令第四十四在危险货物装卸、保管、贮存过程中,应当根据危公司根据货物进行分类保管、分区存序号法规名称法规/标准编 号主要适用条款及内容符合性评
14、价不符合项备注管理规定2005年第9 号条险货物的性质和保管要求,轻装轻卸,分区存放,堆 码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不得与普通货物混 合存放。放26企业安全生产风险 抵押金管理暂行办 法财建2006369号第七条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一)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 生的费用支出。公司不涉及。企业安全生产风险 抵押金管理暂行办 法财建2006369号第八条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 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 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经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
15、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代理银行具 体办理有关手续本年度未发生安全事故企业安全生产风险 抵押金管理暂行办 法财建2006369 号第十一条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 不再增加存储工当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 押金的,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 财政部门应当重新核定企业应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 额,并及时告知企业:企业在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 内按规定标准将风险抵押金补齐本年度未发生安全事故27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
16、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公司开展培训工作正常,安全培训工 作制度较完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 第3号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 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 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 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 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公司法人、总经理及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每年定 期参加市区安全监局组织的安全培 训,并考核合格序号法规名称法规/标准编 号主要适用条款及内容符合性
17、评价不符合项备注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 第3号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 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 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 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 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 可任职。公司法人、总经理及安全管理管理人 员每年定期参加市区安全监局组织的 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 第3号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
18、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 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 生产专业知识;(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 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按该内容进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 第3号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 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 识;
19、(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 法;(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按该内容进行培训序号法规名称法规/标准编 号主要适用条款及内容符合性评价不符合项备注和要求;(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 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 培训大纲实施。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 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 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
20、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 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外的其他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货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 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司法人、总经理及安全管理人员每 年定期参加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十二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 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 证书。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 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
21、相应的培训合格 证书。公司法人、总经理及安全管理人员每 年定期参加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 第3号第十七条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利伤亡事故;(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按内容进行培训序号法规名称法规/标准编 号主要适用条款及内容符合性评价不符合项备注处理:(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 制度;(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 项:(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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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 法律法规 符合 评价 记录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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