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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担保合同15篇保证担保合同1 借款人:_,身份证号:_,住宅地:_,联系方式:_。 出借人:_,身份证号:_,住宅地:_,联系方式:_。 保证人:_,身份证号:_,住宅地:_,联系方式:_。 以上三方在自愿公正、协商全都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内容,共同遵守本合同: 第一条:出借人向借款人出借_元(大写:_);借款利率为_(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或借款人未按时向出借人付息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借款期限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其次条:借款期限到期后,借款人应连本带息一次性向出借人付清。 第三条: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第四条: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
2、、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五条:在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清本息时,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担当连带责任。 第六条:借款期内,借款人或保证人变更住宅、联系方式的,应在变更后7天内通知出借人;否则,出借人以原联系方式、原住宅向借款人、保证人发送的有关文件视同送达。 第七条 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第八条 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借款人、出借人、保证人各执一份。经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合同自动失效。篇二:民间借贷中担保合同需要留意的细节问题 民间借贷中担保合同需要留意的细节问题。 保证担保合同2 合同编号: 保证人(甲方): 住宅
3、: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贷款银行(乙方): 住宅: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为确保乙方与 签订的 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情愿向乙方供应保证担保。甲、乙双方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经协商全都,商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保证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 ,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其次条 本合同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对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的债务担当连带责任。如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担当保证责任。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催收到(逾)期贷款通知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履行清偿义务。 第三条 保证
4、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 元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和实现贷款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借款合同展期的,以展期后所确定的合同最终履行期限之日为届满之日。 第五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保证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 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除贷款利率以外的其他内容,应当事先取得本合同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七条 保证期间,甲方机构发生变更、撤销,甲方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担当或由对甲方作出撤销准备的机构担
5、当。如乙方认为变更后的机构不具备完全的保证力气,变更后的机构或作出撤销准备的机构有义务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第八条 保证期间,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甲方供应其财务报表等资料,甲方应照实供应。 第九条 保证期间,甲方不得向第三方供应超出其自身负担力气的担保。 第十条 发生下列状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担当保证责任,甲方同意提前担当保证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商定或者发生其他严峻违约行为; 2.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致使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未按借款合同的商定使用贷款、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
6、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力气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状况。 第十一条 甲方不担当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商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乙方支付被保证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 %的违约金,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弥补所受损失的,还应赔偿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未担当保证责任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乙方有权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扣付。 第十二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三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全都看法,应当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
7、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托付代理人) (或托付代理人) 保证担保合同3 ( )农信(银)高保字( )第 号 特别提示:本合同系借款人与保证人双方在公正、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全部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贷款人特提请保证人对有关各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留意,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熟识全都。 贷款人(全称): 保证人(全称): 1. 2. 3. 由于借款人(下称债务人)与债权人按本合同第一条商定的期间及最高额订立一系列债权债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保
8、证人愿为债务人依上述主合同与债权人形成的债务供应保证担保。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 保证人自愿为债务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止,在债权人处办理的各类借款业务,所形成的债务的最高余额人民币(大写)供应保证担保。 其次条 在本合同商定的期间和最高额内,债务人可以申请循环使用上述信用。每一笔业务的起止日、到期日、种类、利率及金额以主合同的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为准。 第三条 在本合同商定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债权人发放本合同商定的贷款时无须另行办理担保手续。 第四条 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
9、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仲裁)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第五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担当连带责任。 第六条 保证期间 (一)本合同担保的每笔借款合同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自每笔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二年; (二)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连续担当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商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三)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商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第七条 保证人承诺 (一)供应真
10、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及其它相关资料、信息,并接受债权人对保证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监督检查; (二)债务人未按主合同商定履行债务的,保证人自愿担当保证责任; (三)保证人不按合同商定担当保证责任,债权人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开立于甘肃省内任何一家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的任何一个账户中划收相关款项; (四)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贷款人可以就保证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行公告催收; (五)发生以下事项时,保证人应于事项始发后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1.保证人隶属关系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公司章程修改以及组织结构调整; 2.保证人停业、歇业、停业整顿或者被申请破产、整顿,
11、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登记、责令关闭或者消逝其它解散事由; 3.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峻困难或发生重大诉讼、仲裁大事; 4.保证人变更名称、住宅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事项。 (六)保证人转变资本结构或经营体制,包括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等行为,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 (七)保证人为第三人债务供应保证担保或者以其资产为自身或者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 第八条 被担保债权的确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项下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确
12、定: (一)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包括本合同第一条商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以及债权人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商定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的情形。债务人违反主合同商定义务或者保证人违反本合同商定义务的,债权人有权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 (二)新的债权不行能发生,或债务人、保证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三)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保证责任的担当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支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等: (一)任一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
13、受清偿。“期限届满”包括主合同商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债权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的商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二)债务人、保证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三)债务人、保证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消逝其他解散事由; (四)债务人、保证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五)保证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六)其他严峻影响债权实现的情 形。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不履行商定义务,造成保证人损失的,应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保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本合同所担保债权最高余额的 %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应
14、同时赐予全额赔偿: 1.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2.未按本合同商定供应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相关资料、信息; 3.发生本合同第七条第(五)项的情形,未立刻通知债权人; 4.实施本合同第七条第(六)项、(七)项的行为,未事先征得债权人同意; 5.其他违反本合同商定或者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第十一条 合同的独立性 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无效,保证人仍应按本合同担当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一)由进行仲裁。 (二)在债权人住宅地人
15、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三条 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合同文本及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贷款人、保证人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保证担保合同4 合同编号:_ 担保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借款人(乙方):_ _ 反担保人(丙方):_ 法定代表人:_ 鉴于: 一、乙方与_(以下称主债权人)签订_,合同编号:_(以下称主合同),向主债权人申请_(选择下列任一项或多项,以下称主债权) 1、 贷款人民币_万元,期限_月; 2、 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人民币_万元; 3、 银行保函,担保金额_万元,期限_月; 4、 其他金融债权,金额_万元,期限_月。 甲方为乙方
16、上述主合同项下债务向主债权人担当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甲方与乙方签订托付担保合同(合同编号:_),就托付担保相关权利、义务进行了商定。 丙方自愿为乙方向甲方担当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甲、乙、丙三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保证反担保方式 1.1 丙方为乙方向甲方担当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如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托付担保合同中商定的乙方的义务和责任,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三日内代乙方向甲方清偿,并且不得以甲方还持有其他物的担保为由,要求甲方先实现抵押权或质押权,否则依据应付款项每日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支付完毕。 1.2 无论托付担保合同、乙方与主债权
17、人签订的主合同或其他合同如何更改,丙方仍应依据本合同商定担当担保责任。 其次条 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 2.1上述托付担保合同中商定的甲方履行保证义务代乙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其他费用和损失; 2.2上述托付担保合同中商定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3 反担保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_元。 第三条丙方的保证期间 甲方代乙方偿还全部借款或部分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之日起二年内。 第四条 丙方的其他义务 4.1依据甲方的要求,定期或随时向甲方供应反映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资金、财务会计、统计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 4.2协作甲方对乙方进行
18、定期或随时的检查、了解和监督; 4.3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出租、出售、转移、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丙方的全部或大部分财产; 4.4丙方机构若发生分立、合并、重组、变更、撤销等状况,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担当,或由乙方和丙方落实为甲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4.5商定的其他义务: 4.5.1丙方如为数位反担保人,相互之间担当连带责任。 4.5.2丙方及其他为甲方担当反担保责任人(无论何种担保方式)相互之间担当连带责任,甲方可要求其中一位反担保人担当反担保责任,也可要求其他反担保人担当反担保责任。 4.5.3如甲方针对乙方还持有其他物的(或权利)担保
19、,丙方放弃要求甲方先行使物的(或权利)担保权的权利。 第五条 在乙方全部债务尚未全部清偿前,丙方承诺: 5.1在乙方全部债务未全部清偿前,无论乙方与丙方有任何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丙方承诺甲方的权益永久优先于丙方; 5.2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丙方不能同时要求乙方担当任何担保或索取任何款项,如已索取,该等担保或款项将如数交还给甲方; 5.3 如乙方发生破产或任何债务重组的诉讼时,丙方如可从中获得任何资产或款项,所得将作为代偿款如数支付给甲方。 第六条 三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6.1本合同独立于托付担保合同及乙方、甲方与主债权人签订的主合同及其他任何合同,如上述合同被判令无效或部分无效,或做出的任何修改
20、(修改无需丙方同意),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丙方仍应依据本合同商定担当相应的责任。 6.2保后监管 丙方应按甲方要求报送足以反映其真实状况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按月向甲方报送财务报表和应收帐款清单,且保证其提交状况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丙方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委派专人指导和全程监控,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丙方担当。丙方如拒绝、推诿甲方的保后监管工作,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如丙方违反本合同商定,除应按本合同其他条款担当违约责任外,还应按主债权金额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 义务与责任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丙
21、方全部义务和责任不因其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地位、财力状况转变或与其他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文件、合同而免除;不因各方发生合并、分立等事项或变更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状况而免除,不因乙方与主债权人之间的主合同或其他有关合同无效而免除。若本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变更等情形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担当。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9.1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签订地为昆明市五华区。 9.2 甲方通过上述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产生的律师费由乙方担当(律师费标准依据相关部门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
22、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于_年_月_日签订,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三方同意依据下列地址及联系方式进行联系,如需变更,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余各方,否则视为未变更,有关本合同履行的各项法律文件需按以下地址送达: 甲方地址:_ 邮政编码:_ 联系电话:_ 乙方地址:_,联系人:_, 联系电话: _,邮政编码:_, 丙方地址:_,联系人:_, 联系电话: _,邮政编码:_, 本协议内容已由甲方人员对乙方、丙方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与解释,乙方、丙方对协议中有关己方权利、义务的商定已充分了解与明确。 担保人(甲方):_授权代表:_ 借款人
23、(乙方):_ 反担保人(丙方):_授权代表:_ 日期:_ 保证担保合同5 保证合同 债权人(甲方):XX有限公司 保证人(乙方): 债务人(丙方): 鉴于: 1、甲方丙方之间存在_业务关系,已经或可能存在债务关系或责任; 2、乙方情愿为前述业务关系已经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债务或责任向甲方供应担保,在甲方与丙方后续的业务中无需乙方另行确定担保。 各方为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恳切信用的原则,经协商全都,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条 保证范围: 甲方基于前述业务关系已经及连续产生的债权及全部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解决争议的费用、律师费、
24、调查费等。 其次条 保证形式及期限: 1、保证人对上述合同的债务人的义务担当无限连带责任。 如债务人不按主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由此而造成的债权人的损失,债权人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偿。 2、主债权转让的,乙方担保责任自动随之转让。 3、乙方的担保期限直至甲方的全部权益最终实现为止。 第三条 保证效力: 担保责任的效力或内容不因主合同或主债务的效力、内容或变更、变化而受到任何影响,主债务或主合同的任何变更、变化也无须通知乙方。 第四条 放弃抗辩: 乙方承诺不对自身担保责任提出任何抗辩或异议,不因存在实物担保等任何理由而行使减免自身责任的.抗辩权,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乙方担当全部责任而无须先行对实物行使权
25、利。 第五条 保证责任担当 甲方的权利部分或者全部受到了损害,或者未得到准时的实现,或者丙方没有准时全部或部分履行义务时,甲方即有权要求乙方立刻担当全部保证责任,而不受主债务履行期限限制。 第六条 本合同生效后, 保证人有权对债务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债务人供应其财务报表等材料,债务人应照实供应。 第七条 保证人代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代为赔偿债权人的损失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 争议解决 由于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解决。
26、 第十条 其他: 1、本合同经签署即对签署方生效。 2、关于本协议的通知,甲方均可依据合同载明地址或法定地址向乙方、债务人寄送,或在河南省公开发行的媒体上公告,并均在发出后3日即视为业已有效送达。 3、未经加盖甲方公章任何人员的行为或表示均对甲方无约束力。 4、本协议各条款均基于双方真实意识表示,不存在任何可撤消或变更情形,任何一方也不得申请调整自身责任。 5、各方身份证、营业执照、房地产权属证书复印件作为协议附件。 6、各方在甲方签约代表面前签署本协议,以保证签署真实性。 7、假如乙方为法人,则应提交该法人单位同意担保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 8、本协议签署于郑州市金水区。 9、未尽事宜另
27、行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保证人(签章): 债权人(签章): 债务人(签章): 年 月 日 保证担保合同6 最高额借款合同 最高额借款合同 编号:新农信高借字第 号 借款人:电话: 传真: 贷款人:新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电话: 传真: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经审查同意按本合同商定发放贷款。双方本着公正自愿、恳切信用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 第一条 借款限额 1、贷款人同意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在最高借款本金余额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内,依据借款人的需要和贷款人的可能,分次向借款人发
28、放贷款。 2、上述期间仅指贷款发放时间,不包括贷款到期时间。在此期间和最高借款本金余额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借款额度,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次条 放款方式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依据每笔借款凭证商定的时间,将借款金额直接划入如下帐户或借款凭证中所记载的其他帐户: 帐户名: 帐号或卡号: 开户银行: 第三条 借款利率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下)浮 %;每笔借款的执行利率及利率浮动比例以每笔借款凭证所记载的为准。 2、借款发放前,基
29、准利率调整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的,适用新的基准利率并按上述第1款的商定重新确定借款利率;借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借款利率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a、利率实行一年确定,在借款期限内分段计息。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头,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终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1款商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该种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也无须另行通知借款人。 b、利率实行一季确定,在借款期限内分段计息。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季
30、首日开头,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季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季度内最终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1款商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该种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也无须另行通知借款人。 c、利率实行一月确定,借款期限内分段计息。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月首日开头,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月份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月份内最终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1款商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该种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也无须另行通知借款人。 d、在借款期限内不调整(即实行固定利率)。 e、其他:。 3、基准利率是指中国
31、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假如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银行同业公认的或通常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商定的除外。 第四条 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除贷款人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满足下列全部前提条件,贷款人才有义务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贷款人在未全部满足下列提款条件下的放款,不构成贷款人的履约瑕疵): 1、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账户。 2、借款人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贷款人的具体要求,办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 3、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已生效并持续保持有效;4、本合同已经生效、并且借款人没有发生本合同所商定
32、的任一违约事项; 5、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交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文件资料,并经贷款人审查合格; 6、双方商定的其他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第五条 还款 1、还款原则: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任何还款,均按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2、借款人与贷款人可以商定以下方式还本付息,具体每一笔借款的还本付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在借款凭证中商定: (1)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借款人于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息。 (2)按月结息,到期还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自实际放款之日(即起息日)起按实际用款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算。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当日支付到期利息;如借款本金的最终一次偿还日不在结
33、息日,则未付利息应与借款本金一并支付,逾期付息属违约。 (3)分期还款。借款人按分期还款方案书所载的分期还款方案偿还借款本息。 4、还款方式:借款人应于借款凭证中商定的结息日及还款日前备足款项并存入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还款账户。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结息日及还款日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系统的经确认为还款账户的账户中扣收相应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此授权行为不再另行签发授权书。如还款账户为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名下账户,则该第三人应签发授权书,授权贷款人从该账户中扣收借款人应还款项。 借款人未按时还款的,贷款人有权直接从还款账户及借款人在贷款人所属的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应还的借款本息、违约金等
34、任何款项。 第六条 提前还款及借款展期 1、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本金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 2、借款人在还清拖欠款项的前提下方可提前还本。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本的,还须先结清当期应还款项。对于借款人提前偿还的本金,贷款人依据提前还款时本合同执行的贷款利率和提前还本的金额及上一结息日至提前还款日的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 3、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贷款人有权按下列第(1)种方式收提前还款违约金: (1)贷款实际发放后6个月内提前还款的,违约金提前归还金额 3 %;贷款实际发放满 6 个月后提前还款的,违约金提前归还金额
35、 1.5 %。 (2)其他方式: 。 4、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需要办理借款展期时,应在借款到期前3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展期协议。如贷款人不同意展期,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商定偿还借款本息。 第七条 借款的担保 1、贷款人必需依据贷款人的要求为履行本合同供应担保。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可以为最高额保证担保、最高额抵押担保、最高额质押担保或其他担保方式中的一项或数项。 2、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及担保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中担保条款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相关担保合同和文件的商定: 3、借款人在此确认,贷款人有权自由选择行使本合同项下任意全部或部分
36、担保合同和文件中的权利,以实现贷款人的债权,并放弃对贷款人上述选择的一切抗辩。 第八条 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1、有权依据本合同商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2、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供应的有关家庭资产、财务资料、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个人资料或企业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商定的除外。 3、应按本合同的商定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 4、应按本合同商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借款人应保证篇二:最高额借款合同(小额贷款公司) 合同编号: 最 高 额 借 款 合 同 借款人(甲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贷款人(乙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 编:
37、 邮 编: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向甲方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乙方依据甲方的需要、资信状况和乙方的可能,向借款人发放最高限额贷款人民币(大写)元,(小写)。 在此期间和最高贷款限额内,每笔贷款的金额、期限、还款方式、贷款用途等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述最高限额贷款仅指债务本金的最高余额。 在此期间和贷款最高限额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借款额度,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
38、同。 其次条借款种类为以下第种: a、 流淌资金贷款; b、 项目贷款; c、 按揭贷款; d、 其他: 第三条借款用途:。 第四条借款本息按以下第种方式归还: a、 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利息按季计收按月计收(择其 一),到期利随本清。利息若按季计收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 日;利息若按月计收结息日为每月的 日。 b、 本金按月按季(择其一)按借款借据载明的.期限分期归还,利息按季计收按月计收(择其一),最终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利息若按季计收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日;利息若按月计收结息日为每月的日。 c、 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利息在到期日一次性付清。 d、 按月等额还贷本息方式。甲方从乙方发放贷
39、款的次月开头,按月等额还借款本息,还本付息日定为每月的 日(遇节假日顺延)。每月等额还贷本息金额为: 。 e、 递减法还贷本息方式。甲方从乙方发放贷款的次月开头,每月等额偿还借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削减而逐月递减,还本付息日为每月的 日(遇节假日顺延)。 每月等额归还本金: 。 第一次归还利息: 。 利息逐月递减额为: 。 f、 其他方式: 。 第五条贷款利率选择如下第 种方式: a、 本合同执行固定贷款利率,为月利率 ,借款期限内不变。 b、 本合同执行浮动贷款利率,本合同签订时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按确定浮动方式和比例(即上浮或下浮 ,择其一)确定为月利率 ,具体计算公
40、式为:月利率=_(以借款借据载明的利率为准,浮动方式和比例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变)。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则本合同贷款利率以调整后的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按上述浮动方式和比例调整。每季末结息日为利率重新定价日,如有调整,于利率重新定价日之次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计算。 c、 其他方式: (注:填写时请留意与第四条中选择的还款方式相对应)。 无论接受哪种利率方式,日利率的计算基准均为每月30天,换算公式为:日利率月利率/30 第六条甲方提前归还借款,乙方有权按本合同商定的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收贷款利息。 第七条借款展期 甲方如有特殊缘由需要延长借款期限,应在借款到期前向乙方提出书
41、面申请,经乙方同意后签订借款展期书面协议。 第八条借款及所涉债务系指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为收回贷款所生产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乙方依本合同或担保合同所获得的用以清偿债务的款项,有权依据需要选择不同挨次对以下各项进行清偿: (1) 支付行使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所产生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等全部费用; (2) 支付乙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 (3) 清偿甲方所欠乙方的利息; (4) 清偿甲方所欠乙方的主债权、违约金、赔偿金等。 甲乙双方之间存在多笔已到期借款或借款合同的,乙方有权准备甲方每笔还款所履行的借款或借款合同的挨次。 第九条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及所涉债务需供应担保的,须由经乙方认可的担保人以保证或(和)抵押、质押的方式供应担保,并由担保人与乙方签订担保合同并办理抵押、质押等手续。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状况下,乙方有权选择实现担保权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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