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设备管理制度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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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设备管理制度15篇【第1篇】安全生产防护用品及设备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对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管理,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是指在建筑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人员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以及安全(绝缘)鞋、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尘(毒)口罩等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三)凡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项目部和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管理等必须遵守本规定。 (四)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施工作业人员所在企业(包括总
2、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企业等,下同)必须按国家规定免费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更换已损坏或已到使用期限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劳动保护用品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五)公司建立完善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规章制度。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台帐,管理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以保证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具有可追溯性。 (六)公司采购、个人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劳动防护用品等,必须符合安全帽(gb2811)、安全带(gb6095)及其他劳动保护用品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公司、施工作业人员,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记或不符合国家相关
3、标准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七)公司按照劳动保护用品采购管理制度的要求,明确公司内部有关部门、人员的采购管理职责。公司在一个地区组织施工的,可以集中统一采购;对公司工程项目分布在多个地区,集中统一采购有困难的,可由各地区或项目部集中采购。 (八)公司采购劳动保护用品时,应查验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的生产、经营资格,验明商品合格证明和商品标识,以确保采购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公司应当向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索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采购。 (九)公司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保
4、证施工作业人员能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工程项目部应有教育培训的记录,有培训人员和被培训人员的签名和时间。 (十)公司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并对施工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和正确使用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内所有施工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的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分包企业和人员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十一)施工作业人员有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权利,有按照工作岗位规定使用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有拒绝违章指挥、拒绝使用不合格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同时,也负有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义务。 【第2篇】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为保证本厂生产设备安全
5、使用和定期维修特制定本制度。 1、对本厂所有的生产设备,要求进行定期检查,定期维修。 2、对需要电启动的设备,主要检查电路运行情况,电源接触是否良好,有无漏电现象,各部件是否损坏,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机维修。 3、对台秤、天平、卡尺等计量器具主要检查其精确度,一般半年请计量局专业人员维修一次。 4、对安全设施水泵、消防水袋、消防栓要求一月检查一次。 5、消防水桶要求一人一个,并长期蓄存好清水。 6、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乱使用电器设备。 7、厂内砍刀、安全帽等灭火工具必须专人管理,及时更换或补充,不得做摆设,搞形式。 8、本制度有专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执行。 【第3篇】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
6、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维护施工生产的正常秩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工程局施工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工程局内工程施工生产中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和特种作业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生产设备,主要包括: l、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1t,且提升高度2m的门机、塔机、缆机、龙门吊、吊车、卷扬机、固定扒杆等; 2、升降设备(装置):额定起重量05t的电梯、吊栏、滑模; 3、压力容器:气瓶、制冷设备、空压设备及
7、压力管道; 4、运输索道; 5、锅炉:容积30l的承压锅炉; 6、其他有关设备; 不包括各种机动车辆、铁路机车、船舶和移动施工设备。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建筑安装施工作业。主要包括: 1、电工作业:电气安装、维修、值班。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电焊、气割、气焊。 3、起重机械作业:门式、塔式、桥式、缆索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司机、安装维修;施工升降机、电梯司机、安装维修;卷扬机司机;铁道专用起重机司机;起重指挥、信号、司索等。 4、场内机动车辆驾驶:场内运输汽车、轨道机车、铲车、叉车、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压路机、电机车
8、、翻斗车、农用车等。 5、登高架设及高空悬挂作业:各种排架、平台、栈桥的架设拆除;外墙、坝面清理、装修;悬挂设备安装维修。 6、制冷作业:制冷设备操作、维修。 7、锅炉作业:司炉、维修、水质化验。 8、压力容器操作:空压设备,氧气、乙炔站设备操作维修等。 9、爆破作业:爆破器材运输、储存、加工、使用、销毁等。 10、金属探伤检测作业:射线、超声波探伤。 1l、建筑防水作业。 12、其它有关作业。 不包括国家道路交通机动车辆、铁路机车、船舶驾驶。 第五条 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二章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作业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从事特种设备及其部件、安全附件、安
9、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2、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3、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4、取得政府主管部门许可。其中制造、安装、改造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维修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 第七条 特种设备的制作、安装、改造、维修过程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结束完工后,施工生产单位应按照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第八条 特种设
10、备的安装改造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拟将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情况,用书面方式告知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特种作业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经批准即可施工。 第九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持有以下产品的安全技术资料: 1、生产单位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 2、出厂产品质量合格证; 3、产品监督检验证明; 4、设计文件; 5、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文件)。 第十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施工单位应遵守工程项目有关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和文明生产规定,服从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履行相应安全文明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
11、程中和结束后,应经专业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才能交付使用单位使用。 检验检测机构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许可的单位。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验收后30日内,施工队伍应当将生产、安装、改造、维修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第三章 特种设备使用 第十三条 使用特种设备的施工生产单位(下称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施工生产实际,协同局设备管理处制定相应安全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组织实施,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直
12、辖市或设区的市(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的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如下: 1、制造单位、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测证明、使用维护说明、技术资料等产品文件。 2、安装技术资料和监督检测合格文件。 3、定期检验和定期自检记录。 4、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5、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6、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7、特种设备制作、安装、改造、维修及定期检验的登记文件。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当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使特种设备在使
13、用运行中保持良好状态。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当至少每月运行一次自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使用情况,应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有关附属仪器、指示仪表等进行定期校验,及时维修、更换,并作好记录,保证各种附件、装置、仪表齐全、灵敏、准确、可靠。 【第4篇】某大型起重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 起重设备(塔吊、龙门吊、龙门架、垂直运输机械、汽车吊桥式吊)在大修达到安全标准后必须经不关部门验收准入后方可使用,对不验收就使用造成事故者,追究事故直接责任者责任。 二、 器材科要全面负责日常起重机械的技术工作,安全
14、科负责日常安全监察工作和检查使用者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三、 安全科、器材科、操作手发现起重设备存在严重隐患时均有权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主管经理,采取措施整改后方准使用。 四、 发生调和事故时,使用单位要立即报告器材科、安全科,并保护好现场。器材科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分析、处理,把处理情况书面报主管经理,不得隐报、谎报、拖报。 五、 起重设备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在使用中损失的、缺少的,使用单位要立即采购,组织修复。 六、 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当风力大于六级时禁止使用,停止工作后必须把起重机械固定得牢固可靠。 七、 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
15、持证上岗,起重机械要严格定人、定机制度,不断提高对设备的机械性能掌握,延长使用寿命。 八、 起重机械的零部件缺损或机械设备存在不安全隐患,个别领导置之不理,长期不予解决,操作人员可以拒绝操作,并报告安全科、器材科及公司领导。 九、 器材科、安全科每年至少要对起重机械进行两次专业检查,并确定整改时间、单位,由器材科、安全科督促实施。 十、 器材科要根据检修制度,编制年度检修计划,确定起重设备的大修、中修或报废并组织实施。 十一、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做到十不吊: 1、超额定负荷不吊; 2、光线暗淡信号不明不吊; 3、吊索捆绑不牢不吊; 4、整拉斜挂不吊; 5、氧气瓶爆炸危险的物品不吊; 6、带棱
16、角缺口物件未垫好不吊; 7、被吊物件上站人或物件摆放活动不吊; 8、行车吊挂物件进行加工不吊; 9、埋在地下死物不吊; 10、违章指挥不吊。 【第5篇】安全生产设备检修管理制度 1.检修前各单位要成立检修指挥部,对检修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导,各种机具的调配,其成员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2.停工检修项目应做到五定,即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进度。 3.详细检查检修所用施工机具、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安全保险装置是否齐全完好,灵敏可靠,并做好种类机具、材料、设备的摆放布局。 4.装置停工检修必须制订停工、检修、开工方案,及其安全技术措施。重大技术措施、安全措
17、施及检修项目需有主管安全经理签发的安全检修方案。 5.凡进入现场检修的人员,检修前要进行安全教育,做到组织、思想、措施三落实,特别对外来工、新工人、临时工、民工要进行重点教育,进入项目作业时,单位要进行第二次安全教育,并做记录,造册登记。 6.生产装置停工前拟定有关停工检修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制定管理制度,落实停工检修安全措施。 7.聘请外单位检修项目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施工措施保证书,规定施工单位对承包检修项目安全工作负全责。严格执行所在单位安全管理规定。接受所在单位安全技术部门的统一监督检查。 8.聘请外单位检修的项目,发包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向外来施工单位各类人员做好检修项目安
18、全措施技术交底。 9.动火票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逐项落实防火措施,方可签发动火票,一张动火票只限一点,每张动火票不准超过24小时。 10.动火前防火监护人,动火人要逐条落实动火票上的措施,确信无误方可动火,动火时监护人不得离开动火点。 11.生产装置停工检修必须做到: 11.1吹扫管线,并做记录; 11.2专人负责加设盲板,并做记录; 11.3将检修现场划分成区域,专人负责防火; 11.4专人负责排污检查; 11.5区域防火负责人负责各种下水井、明沟堵盖工作。 12.工作现场严禁吸烟,严禁用汽油、香焦水等清洗零件及污物,严禁穿不符要求的服装进入现场。 13.下水井、电缆沟等要有安全标志,夜间要
19、设安全灯。 【第6篇】机械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设备的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公司设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机械、动力等设备的安全生产管理。 3 管理职责 技术生产部负责整个公司的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定,组织和实施公司的设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开展设备操作者的理论和技能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定期开展设备的安全生产检查。负责设备安全生产的调查和处理;协助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做好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 工作程序 4.1
20、 基础管理 4 .1.1 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才能操作相应设备,专用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管理处设备科同意后才能操作相应设备。 4.1.2 特种车辆的操作人员、电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上岗。 4.1.3 设备操作人员必须遵守相应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 4.1.4 设备操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单位有关设备管理的办法、制度和规定。 4.1.5 技术生产部要经常利用各种会议、书刊、标语等形式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机械设备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以及机械设备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标准。 4.1.6 技术生产部每月定期组织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并做好记录,督促
21、操作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参加各种安全生产活动。 4.2 责任事故范围 4.2.1责任机械事故:凡下列原因引起的机械非正常损坏或损失,造成机械技术性能下降,使用寿命缩短均属责任事故。 a)不按规定加注(更换)润滑油、冷却液,造成设备损坏的。 b)因能检查到的部位(螺丝、螺母、销钉、键及连接杆)松动、脱落而造成设备损坏的。 c)由于外部因素(工具、螺丝、杂物)等物件遗落在设备内而影响设备正常运转,造成设备损坏的。 d)设备运转超过核定速度或核定载荷,造成设备损坏的。 e)违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违章操作造成设备损坏的。 f) 非本设备定岗人员操作设备,造成损坏的。 g)设备在运转中发
22、现异常现象而不停机检查排除隐患,造成设备损坏的,或操作人员擅自离开岗位,不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造成设备损坏的。 h)设备管理员及维修人员在设备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设备操作人员接到通知后不及时排除造成设备损坏的。 i)指挥人员或主管领导强迫工人违反机械性能或操作规程进行危险作业,使机械在恶劣环境中工作造成设备损坏的。 j)设备自然事故隐瞒或拖延不报者,经检查发现后按责任事故处理。 4.2.2 非责任事故,凡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的外界原因而因设计、制造等先天缺陷,而又无法预防和补救所造成的事故,属非责任事故。 4.3 责任事故分类 4.3.1 根据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机械事故分为: a)一般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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