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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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2篇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建筑工程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班组长作为企业、项目部和班组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分别组织企业平安生产管理机构、项目部专职平安管理人员和班组成员做好隐患排查工作,并督促和协调相关单位、人员做好隐患治理工作。 第三条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行三级制度,即公司级检查、项目自查、班组长和个人平安生产检查。 第四条公司级检查是指由公司总经理、主管质量平安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等企业领导带队,质安
2、科、生产科有关技术人员参加的平安生产事故隐患大检查。除此之外,质安科还组织专业性、季节性、验收性、节前性、经常性检查。节假日重点查岗位、查值班、查节前教育、查现场。对查出的隐患,必需立刻开具施工现场平安违章单,落实“三定”措施,质安科负责复查。 第五条项目部自查是指由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组织项目技术、平安、各分包单位负责人(或班组长)等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专项检查,并对重要生产设施和重点作业部位加大巡检周期密度。项目部还应依据施工期间季节气候变化,准时增加防洪、防风、防冻、防煤气中毒等季节性平安检查,还应特别留意做好重大节假日前后的平安检查。项目部专职平安管理人员必需
3、实行全日巡检制度,对于高危险性的作业应实行旁站监督。 第六条班组长(或分包单位负责人)每天上下班前应检查各自作业区域平安,制止三违,对涉及到自己工人的一切危险源要准时反馈给施工负责人。项目部做好纪录、组织协调、并排解隐患。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的项目负责人是指与公司签订项目承包合同的实际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指依据招投标文件所确定的专业管理人员,项目执行经理是指受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经理托付协同管理的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不得任凭变更。 其次章职责 第八条企业负责人职责: 1、企业负责人应依据企业负责人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排班表的支配,带队深化公司所属各施工现场,重点检查工程项
4、目的平安生产状况,以及项目负责人的带班生产状况,检查记录应分别在公司质安科和施工现场存档备查。 2、协调解决基层单位平安生产疑难问题。 第九条公司质安科职责: 1、关心企业负责人制定企业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并督促实施。 2、检查各级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状况,发觉问题准时实行对措施,并实施考核。 第十条公司生产科职责 1、准时对项目部隐患排查治理开放工作监督管理,要求项目部建立实时检查、班检查、日排查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 2、关心项目部准时实施治理消退平安生产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项目执行经理职责:
5、1、项目部作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应当将平安生产作为首要责任,全面把握当班平安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危险源点的检查,并指导现场人员平安作业。 2、准时发觉并组织消退事故隐患和险情,制止违章违规行为,严禁违章指挥,当现场消逝重大平安隐患或遇险情时,准时实行紧急处置措施,并立刻下达停工令,组织人员准时有序撤至平安地带。 3、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接到上级部门下达的责令停产整改指令,必需立刻停止生产,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项目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制订整改方案,并准时报送上级部门。停产整改方案应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
6、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还应包括平安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职工平安教育和培训等内容。 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2 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煤矿企业(含煤炭为非主营业务的企业)和煤矿(包括生产、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煤矿)建立健全生产平安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加强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构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范事故发生,依据平安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平安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平安监管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指南。 其次条煤矿企业和煤矿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
7、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 (二)事故隐患分级管控标准和机制; (三)风险预控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记录报告、平安监控、督办验收等工作机制; (四)信息管理体系; (五)资金保障、通报监督、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保障制度。 第三条煤矿企业和煤矿应当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把握人,下同)到每位作业人员,掩盖各部门、各单位、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明确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指挥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明确本单位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上报和督办、验收等工作
8、的责任部门。 将所属煤矿整体对外承包或托管的煤矿企业,应当在签订的平安生产管理协议或承包(托管)合同中商定本企业和承包(承托)单位在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面的责任,督促承包(承托)单位按规定定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3 第一条 为了建立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削减事故,保障公司职工及财产平安,依据平安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公司平安(保卫)科负责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平安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平安生产法律、
9、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平安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担忧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觉后能够立刻整改排解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确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解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解的隐患。 第四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觉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平安科(保卫)报告。平安(保卫)科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依据职责分工立刻组织
10、核实并予以处置。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从事生产活动。 第七条 各施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八条 公司财务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九条 平安(保卫)科应当定期组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依据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依据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条 公司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嘉奖制度
11、。职工发觉和排解事故隐患,视状况赐予50-200元物质嘉奖,并予表彰。 第十一条 平安(保卫)科和平安管理人员及生产技术人员有权对事故隐患进行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及各科室应当乐观协作,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二条 平安(保卫)科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公司领导班子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缘由;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三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各科室或施工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
12、立刻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实行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平安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各科室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实行相应的平安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解前或者排解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临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临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13、 第十五条 公司平安科应当加强对自然灾难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难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实行牢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难预报时,应当准时向各科室和施工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难可能危及公司和人员平安的状况时,应当实行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平安措施,并准时报告。 第十六条 平安(保卫)科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状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区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状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觉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 第十七条 各施工单位及其
14、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赐予惩处;平安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4 一、生产平安事故隐患 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平安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生产平安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担忧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按危害程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小,发觉后能够立刻整改排解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大,一时难以全部整改到位,应当
15、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过确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解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解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判定依据甘肃省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界定。 二、工作机制 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政府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和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实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自改和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工作机制。 三、工作责任 (一)政府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平安生产考核内容,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支配
16、资金用于事故隐患治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状况的监督检查,并关心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发觉其所在区域内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准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劝导和制止。 (二)部门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监督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依据有关
17、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生产经营单位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下列责任: 1.建立全员负责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明确单位负责人、各业务部门(车间)、平安生产管理机构、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2.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编制隐患排查标准清单,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专项资金; 4.对从业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训,照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5.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照实记录事
18、故隐患排查治理状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6.定期向主管的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状况,并准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四)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主要负责人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工作制度; 2.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的有效投入; 3.定期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 4.督促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准时消退事故隐患。 (五)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工作责任。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标准清单等并督促
19、执行;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和培训,照实记录教育和培训状况; 3.指导、督促和检查各业务部门(车间)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 4.组织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立项审核、评估认定、登记建档、实时监控、督导督办和验收确认; 5.查处未依据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有关业务部门(车间)及其责任人员。 四、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 (一)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定期组织平安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下列事项进行排查: 1.依法建立和落实平安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状况; 2.平安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资金投入状况; 3.平安
20、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以及人员配备状况,从业人员平安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状况; 4.存在危险或者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和区域的装置、设备、设施、工具的平安运行状况以及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状况; 5.爆破作业、大型设备(构件)吊装作业、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作业、危险场所动火及修理作业、有毒有害及有限空间作业、交叉作业、电气修理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平安管理状况; 6.作业场所平安生产风险、职业病危害告知状况; 7.已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与落实状况;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状况; 8.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和佩戴使用状况; 9.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
21、经营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及建立监护档案状况; 10.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配备及维护状况。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班上岗操作前进行本岗位平安检查,确认平安后方可进行操作。岗位平安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设备的平安状态是否良好,平安防护、职业病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2.规定的平安措施是否落实; 3.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符合平安操作规定; 4.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是否符合平安规范; 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 6.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当班生产活动结束后,从业人员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
22、设施、电器、电路、作业场地、物品存放等进行平安检查。 (三)消逝下列状况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 (1)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发布或者修改; (2)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转变; (3)复工复产、发生事故或者险情; (4)汛期、极端或者特殊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 (5)其他应当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的状况。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发觉事故隐患应当实行技术、管理措施消退,对无法自行消退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刻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准时处理的,可以向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报告。发觉直接危及人身平安的紧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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