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消防问题回复(2021年11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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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部:消防问题回复(2021年11月)一、问题: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正式出台,关于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中的小区停车位是否也需要按照该规范4.2.1中建筑防火强条要求的停车场与建筑物最小防火间距6米来执行呢?如果按规范控制,最小控制6米,小区地面的停车位数量难以满足小区居民数量要求。(2021.11.09)住房城乡建设部:回复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中规定的停车场是指专用于停放汽车的露天场地或构筑物,包括为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公共停车场,客车、公交车、货车等道路营运车辆的专用停车场,工程车、环卫车等专用车辆
2、的专用停车场等,不包括住宅小区内部设置的地面停车位。2、有关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停车场建设,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等文件精神执行。二、问题: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4.2.1强制性条文规定,停车场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必须满足表4.2.1中之距离要求。现咨询问题如下:该规范中的停车场是否包括住宅小区内部、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停车位。住宅小区内部停车位及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内部停车位是否也要遵循该规范中相应的防火距离要求。(2021.10.26)住房城乡建设部:回复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中的停
3、车场是指供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公共停车场。对于供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的地面车位、单位内临道路或根据场地情况配置的停车位,该规范未做具体规定。三、问题: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适用的咨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2节、5.4.10节中对于多个独立建筑之间的平面布局、组合式建筑中的平面布置进行了规定。但是对于由多个建筑连在一起的情况,我们应当按照一个组合建筑还是多个独立建筑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有的专家说判断其属于一个组合建筑还是多个单独建筑的依据是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这个说法对吗?(2021.10.09)住房城乡建设部:回复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6.4条的条文说明明确,
4、采用天桥、连廊将几座建筑物连接起来的建筑,一般仍需分别按独立的建筑考虑。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建设单位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范围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相符。四、问题:消防验收政策咨询在现场消防验收项目中,有大楼主体共用以前的消防泵房、消防水箱、室外消防管网市政水源的情况,针对以前消防支队已经验收合格的消防泵房、消防水箱、室外管网市政水源,是否还要再次提供相关图纸进行验收?(2021.09.28)住房城乡建设部:回复建
5、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消防验收申请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如大楼主体共用的消防泵房、消防水箱、室外消防管网市政水源等属于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内容,申请消防验收时应提供相关图纸。五、问题:咨询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建筑面积的几点疑问:请教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以下几个关于建筑面积的理解。(1)对于3.0.1条款中,“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各计算。”的定义,是否可以等同于“建筑
6、物整栋楼的基底面积”的数值?(2)对于(1)中的“建筑物整栋楼的基底面积”,如果这栋楼为N标准层,并且每层的建筑户型设计是完全相同。那么,每一层楼分摊的基底面积是不是应该等于N分之一的(1)中定义的建筑面积?(3)在3.0.21条款中,“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此定义中的“阳台在主体结构内”,与阳台是否被封闭,是否有关?(2021.09.23)住房城乡建设部:回复1、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面积不能够等同于基底面积;2、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没有关于面积分摊的规定;3、主体结构内阳台与阳台是否封闭没有直接关系。六、问题: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
7、的消防设计审查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第十二项提到的单体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的建筑是不是单指公共建筑?还是所有大于四万平米的建筑?(2021.08.05)住房城乡建设部:回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中,大于四万平方米的建筑指公共建筑。七、问题:对住建部51号令中特殊建设工程的总面积的咨询:根据住建部51号令建设工程
8、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以上“总建筑面积”是指单体工程的总建筑面积?还是一个项目包含多栋单体建筑,多栋单体建筑的建筑面积的总和?(2021.07.29)住房城乡建设部:回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中的“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中的“总建筑面积”是指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单体总建筑面积。八、问题:咨询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3.2条,关于工业建筑防烟分区内任
9、一点与最近自然排烟口的水平距离,是否可理解为:对于室内净高不大于10米工业建筑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自然排烟口的水平距离不能大于30米,但对于室内净高大于10米的工业建筑则可以放宽到不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2.8倍(即有可能大于30米)?(2021.04.19)住房城乡建设部:回复咨询内容为相关标准的具体技术内容解释,请按该标准前言联系标准主编单位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九、问题:消防验收过程中消防电气的规定:在消防验收中,会涉及到配电室未施工完成,项目采用临时电替代正式电进行电气部分,请问,消防验收过程中,如果未通正式电的情况下,可否用临时电替代正式电进行验收过程中的联动测试?(2021.0
10、3.26)住房城乡建设部:回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明确,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消防设施性能和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是否检测合格完成查验。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十、问题:消防审验事项咨询:专业技术内容:请问建筑面积小于300平米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需要办理消防审查等手续吗(2021.03.19)住房城乡建设部:回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11、第十四条明确了需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情形,其中第七款至第十二款未对建筑面积做出规定;除此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应按照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并接受抽查。十一、问题:300平米以下的营业场所可以办理消防验收吗:我机构场地面积为78平方米,按教育局要求,我机构目前需办理消防手续,住建部以公安消防部门深化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八项措施(公消2015【209】号)为依据,不受理300平米以下的消防验收工作。请问由公安部消防局在2015年下发的文件,该文件目前依然适用吗?(2021.03.12)住房城乡建设部:回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12、,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明确了需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情形;除此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应按照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制度。十二、问题: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四)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的认定标准:劳动密集型企业是否指同一时间容纳30人以上的企业而不需要考虑建筑面积和人员密度值;生产加工车间是否包括物流分拣车间。(2021.03.03)住房城乡建设部:回复1、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中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是指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2、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13、-2014第3.3.10条,物流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当建筑功能以分拣、加工等作业为主时,应按本规范有关厂房的规定确定。十三、问题:关于消防验收问题咨询: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具体指什么?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具体指什么?(2021.02.22)住房城乡建设部:回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中要求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指按照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相关规定,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十四、问题:
14、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政策咨询: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个人在既有建筑地下汽车库自有车位上安装一个充电桩是否需要满足6.1.5条中防火单元最大允许建筑面积1000平米的要求,非集中布置。(2020.12.10)住房城乡建设部:回复在既有建筑地下车库自有车位上安装的充电桩,应符合现行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技术标准定义的分散充电设施,并应符合该标准其他规定。其中,第6.1.5条对新建的汽车库内配建分散充电设施作出了规定,第6.1.6条对既有建筑内配建分散充电设施作出了规定。既有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
15、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不得配建分散充电设施。既有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内,已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宜符合第6.1.5条规定,确保电动汽车充电安全。十五、问题: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述了多类人员密集场所,请问人员密集场所的具体指标标准,如人员密度值等?(2020.10.26)住房城乡建设部:回复消防法第73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
16、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其中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与消防法保持一致。十六、问题:消防工程验收资料盖章问题:工程总承包范围不包含消防工程(室内外消火栓、喷淋系统、报警系统),由建设方独立分包给专业的消防公司施工,消防工程的工程资料上必须还要盖总承包的章吗?(2020.5.28)住房城乡建设部:回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第二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17、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章第8条至第13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责任和义务。我部即将印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中,规定申请消防验收的主体是建设单位,申请材料中应如实填写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技术服务机构的信息,并加盖印章。具体项目的申报材料要求可以咨询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十七、问题: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实施问题咨询: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实施前,设计图纸已审查备案的,在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实施后进行的设计图纸变更,是执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还是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20.5.
18、15)住房城乡建设部:回复建筑设计及变更首先应保证建筑防火安全。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条,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颁布后、正式实施之前的设计图纸变更按照修订前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颁布且正式实施之后的设计图纸变更,在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明确规定的,应按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十八、问题: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是否应由政府购买服务?(2020.4.28)住房城乡建设部:回复根据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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