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院学生档案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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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院学生档案管理条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档案管理条例第一条 高等学校是培养各种专门人才的重要基地,大学生档案的管理是高校人事档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每年都有学生入学和毕业,学生档案总是处于一个动态过程。为了适应这一特点,更好地加强对学生档案的管理,使之更有效地为高校各项工作服务,现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条例。第二条 学生档案由学生处统一管理,学生处发送的学生档案应当合乎以下建议:(一)档案的材料必须齐全、完备。(二)档案的材料必须存有一定留存价值,案卷标题必须通俗易懂清楚,易于看管、利用和转交。第三条 新生入学二个月后,必须对原档案内的材料展开清点、整理再次备案档案,并更改由我院统一印制的
2、档案袋。新生档案应当包含:中学毕业登记表,中学生学籍、评语、体检表、中考登记表、中考投档调配表中、中考政审表中、入团志愿书以及归侨子女、台籍青年、少数民族子女等证明材料。第四条 我院应当归为学生档案的材料包含:荣获院级以上“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获得者”、 “杰出毕业生”的有关材料;受学院警告以上处分的有关材料;在读期间发展的学生党、团员材料;出席社会课堂教学和军训记录。第五条 学生之南毕业前,必须对档案再次清点。毕业生档案包含第三条、第四条所列的内容外,还应当包含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鉴别表中、学生成绩登记表和毕业体检表。第六条 学生毕业后,其档案应当及时转交给市人才交流中心或毕业生所在地、市的人事部门。第七条 建立学生档案的借阅制度。(一)院内教师和工作人员因工作须要借书学生档案,应当经学生处负责人同意,通常就可以在档案室内查询,严禁租借。(二)个别涉外单位和保密单位在接收毕业生前须预先进行政治审查的,须持有单位介绍信并经学生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阅档。一般的用人单位在毕业生未正式毕业分配前,不予阅档。第八条 关于学生档案信息的统计数据经有关领导同意方可向外提供,并可以用于工作总结和工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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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档案 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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