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制度】新民市交通局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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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制度】新民市交通局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制度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制度第一条为规范交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决策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交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论证,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事项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第四条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中长期交
2、通发展目标的确定或调整;重大交通工程项目的确定或调整;年度重要工作计划和方案的确定或调整;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确定或调整,以及重大项目资金的安排;涉及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其他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决策形式为主要领导办公会议。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主要领导办公会议,须有法定参会人员的半数以上到会方可举行,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和事项提出科室或部门的负责人必须到会。第六条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主要领导办公会议决定的,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查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召开主要领导办公会议予以确认。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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