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意见】林甸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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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意见】林甸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实施意见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的频繁发生,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42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广大农民工是城市发展重要的建设者、推动者,
2、依法取得劳动报酬,是农民工的基本权益。近年来,我县认真落实省、市关于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各项部署,坚持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作为践行宗旨、服务民生、促进和谐的重要内容,但随着城镇化的加快发展,棚户区改造的步伐进一步加快,在城市面貌逐步改善的同时,农民工用工量逐年增加,督促相关企业按时足额兑付农民工工资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特别是在经济下行压力下,部分建设项目筹资困难,影响了农民工工资按时兑付,因工资拖欠引发的群体性讨薪事件时有发生,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起来十分棘手。保障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已成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当务之急。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
3、想、提高认识、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兑付。二、强化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源头监管(一)加强工程招投标前置审查。将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工程招投标的前置条件,按属地管理原则,凡是在我县进行建设工程招投标的企业,均需持企业注册地或我县人社部门出具的近两年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记录,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不得参与新项目的工程建设或招投标。(二)规范工程施工许可办理程序。将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作为办理工程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项目开工、发放施工许可时,对缺少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凭证的任何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办理、颁发施工许可手续。(三)扩
4、大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征收范围。在市政建设及交通、水利、电力、通信设备安装等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相关企业必须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后,凭缴纳凭证到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手续,对未办理保障金缴纳手续的不得先行施工,对已开工的企业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顿。三、强化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收缴(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按工程总造价的3%,足额向县人社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记录的企业,按工程总造价的5%收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五)保障金用于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后,由县人社部门下达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补缴通知,并依法责令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补缴。逾期未补缴的,由县人
5、社部门依法下达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直至申请县法院强制缴纳或补足。对拒不补缴的,由县住建及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停工。四、规范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管理(六)改进工资发放方式。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一卡通”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并到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向县人社、住建等部门备案,并由县人社部门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未向指定银行存入农民工工资的,项目主管部门不予核准开工建设;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县人社、住建等部门报告,由县住建及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停工。(七)明确农民工工资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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