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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办法】滕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滕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山东省档案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90号令)、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136号令)、枣庄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枣庄市政府117号令)和枣庄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枣政发20074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报送、接收、保管、利用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
2、),是指在城市(城镇)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和其他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第四条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坚持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规范管理,保证城建档案的安全、完整、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建立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馆)为中心,各镇街建房办、住建系统各单位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档案机构为基础的全市城建档案管理网络。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的统一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馆)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受上级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市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业务上受市城
3、建档案管理处(馆)的监督和指导。第六条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馆)是全市城建档案资料的存储、利用、目录和咨询服务中心,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城建档案法律、法规,拟定城建档案具体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二)对全市城建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三)承担城建档案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对住建系统各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组织实施住建系统各单位档案管理规范化建设;(四)收集和保管全市需永久和定期30年保管的城建档案资料;统计鉴定所存档案的密级和保管期限,对已过期的文件材料和已消失的建筑物档案进行定期销毁;(五)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下管线、地上杆线及地下设施进行普查建档,建立城市
4、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及时对城市地理信息系统进行动态维护,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地形地貌、地下管线、地上杆线及地下设施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六)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实施预验收,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七)积极开展城建档案技术咨询服务,可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技术咨询服务费用,提高以档养档的能力;监督城建档案中介机构;(八)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实行准入制度,监督、培训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档案资料管理人员,核发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九)积极开展城建档案数字化建设工作;(十)为提高城建档案的利用效率和安全性,实施建设工程档案两套制管理制度。一套(原件)由市城建档案馆保管,另一套由建设单位(
5、房地产项目由业主委员会)保管。第七条住建系统各单位的档案管理职责:(一)将档案工作列入单位的发展计划,明确一名领导分管,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兼职档案员;(二)配备足够的档案和办公用房,加大对档案工作的经费投入,满足档案的保管条件;(三)每年的第一季度对本单位上年度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一次全面的收集,按照档案规范进行整理归档;每年的四月份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馆)报送一份档案整理目录;(四)积极开展档案规范化建设;(五)市房地产管理局每年三月底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馆)报送一份上年度全市消失建筑物目录,作为建筑物档案销毁依据。第八条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建档案职责:(一)负责滕州经济开发区内城
6、建档案的监督、指导、收集、保管和利用工作;负责开发区规划、道路工程、园林工程、地下管线工程等城建基础档案收集一式两套,一套(原件)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馆)移交,一套开发区负责保管。(二)协助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馆)做好开发区内建设工程档案“两书一证”的管理工作。第九条各镇街建房办城建档案管理职责:(一)协助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馆)做好所属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监督、指导和收集工作;(二)负责监督指导所属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工程、农村公益事业工程(包括:中小学、医院等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编制工作,对需要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初审,并负责保管建设工程档案两套制
7、中由建设单位保管的资料;(三)负责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馆)报送城镇规划、乡村规划、公用设施和公用建筑档案。第三章城建档案的接收范围和管理第十条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馆)负责接收下列城建档案:(一)各类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各类工矿企业建筑工程,办公、商业用房、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所、住宅等工程档案。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道路、排水、桥涵、隧道、河道、水质净化工厂、污水和垃圾处理、城市照明、泵站、大型停车场等工程档案。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讯、广播电视、环卫设施等工程档案。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铁路、公路的线路、站场
8、、桥梁及机场、码头港口等工程档案。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城市绿化、公园、苗圃、古建筑、庙宇、楼阁、文物古迹、纪念性建筑物、构筑物、城市标志性设施、观赏游览设施及城市雕塑设施等工程档案。6、城市防洪、抗震、消防、环境保护、人防等工程档案。7、建制镇公用设施、公共建筑等工程档案。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以上档案自形成之日3个月内,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馆)移交(二)住建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建管、质监、造价、招投标、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
9、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专业技术档案。以上档案自形成之日起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5年后,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馆)移交。(三)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印发的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第四章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第十一条凡在本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包括地下管线工程)的,必须落实建设工程档案“两书一证”制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应将建设工程档案“两书一证”的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纳入集中办公一站式服务窗口。第十二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市城市建设档
10、案管理处(馆)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责任书),将工程竣工后需要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要求及不移交的后果告知建设单位。未签署合同书(责任书)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和规划许可手续。对涉及挖掘道路的建设项目特别是地下管线工程,同时提交既有地下管线的安全监护方案,否则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第十三条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必须把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作为必备要件。未出具预验收意见书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备案手续前,应当提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馆)进行工程档案预验收。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馆)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
11、内完成验收,预验收合格的出具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验收不合格的,必须将整改意见一次性明确告知建设单位,限期补充完善相关资料。第十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受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申请时,必须查验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并将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存入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档案。未按规定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馆)移交工程档案并取得合格证的,不予受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申请。第十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建筑市场执法检查、房地产综合执法检查、农村住房建设执法检查等执法活动中,要把建设工程档案管理作为执法检查的内容之一。第十六条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办公室在组织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时,应把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
12、料是否完整作为验收的内容之一,并把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作为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报告的必备要件。第十七条住宅小区更换物业服务企业时,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应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交接物业档案。第十八条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馆)报送和移交的城建档案,必须是原件,建设工程档案还须利用原件扫描制作成光盘一并报送,并符合国家档案案卷质量标准。如建设单位没有能力制作光盘,可以委托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馆)进行制作,按有关规定缴纳技术服务费。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开工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测量等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时,应明确档案编制的责任、标准、套数和费用,做到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收集、编制与工程进度同步进行,保证
13、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齐全、完整。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改造、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应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第二十一条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应当暂由建设单位妥善保管工程档案,不得损毁、遗失,待工程竣工后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馆)报送。撤消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馆)移交。第五章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第二十二条滕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规划、公安、交通、电信、电力、广播电视、人防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
14、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馆)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和技术数据证明。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必须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馆)报送。第二十五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责成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
15、管线测量成果作为工程档案预验收的必查资料;也可预先收取地下管线测量费用,定期对新竣工的管线统一组织补测。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预验收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馆)负责。第二十六条已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进行清查、整理后,必须在两年内完成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馆)移交。无档案技术资料或档案技术资料不完整、不准确的,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应当在3年内完成补测补绘工作,并将测绘成果报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馆)。第二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馆)移交下列档案资料:(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
16、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三)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讯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馆)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馆)移交地下管线纸质档案的同时,对其中隐蔽资料、竣工图、竣工测量成果、各专业管线图以及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等,还应按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馆)的技术要求,制作并移交相应的电子档案。第二十九条城市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
17、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馆)移交。第三十条住宅小区、厂矿区、校区及机关单位区域内的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后应当向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汇总后与房屋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馆)。第三十一条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馆)应建立综合的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依据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报送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时修改全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对城市地下管线档案信息做到动态管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馆)应当将绘制和修改的地下管线综合图以确认通知书的形式每半年定
18、期提交给建设单位、产权单位进行一次确认,以确保综合图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单位应当认真负责地做好确认工作,并将确认结果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馆);逾期将按无异议对待。第六章城建档案的利用第三十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有合法证件,可以查阅已公开的城建档案资料;查阅未公开的城建档案资料应由馆长审查确定是否提供,重要的档案资料提供需要提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审批。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馆)应定期公布开放的城建档案目录。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城建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有偿使用费,收取的费用用于发展城建档案事业。第三十四条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
19、共和国保密法和城建档案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城建档案中涉及的国家秘密。第七章罚则第三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未向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馆)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城市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依据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建设或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或城市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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