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现行法规看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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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现行法规看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监理公司在工程施工现场管安全,一直是很有争议的一个问题。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问题,建筑法第五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法人代表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建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则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
2、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并对建设工程的安全承担监理责任。”在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中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问题,也有明文规定,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边带责任。”上述3个法规中对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界定显然是有明显区别的。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建设监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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