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制度】庄河市交通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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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制度】庄河市交通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保证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实施,维护和监督交通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局属各执法机构(含局内设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第三条局办公室是局执法监督机关,对局属各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第五条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形式是实行定期检查和经常性检查相结。第六条定期检查,是指执法监督机构组织有关人员每年定期对各执法机构实施部门法律、法规、规章等
2、情况所进行的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部门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实施情况;(二)行政执法责任制贯彻执行情况;(三)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或问题;(四)其他应检查内容。第七条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季度一次。定期检查结束后,局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并纳入年终考核中。第八条经常性检查,是指对各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所采取的随时检查或抽查的监督方式。检查内容包括:(一)执法机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二)是否有合同工、临时工参与或从事执法,执法证件的合法、有效情况;(三)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四)适用执法依据是否准确、规范;(五)执法程序是否合法;(六)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七)执法文书
3、使用是否规范,以及案卷质量情况;(八)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情况;(九)文明执法情况。第九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执法主体不符合规定的,予以纠正或撤销其执法决定;(二)执法证件失效或非法的,暂扣或没收执法证件;(三)适用执法依据违法或不当的,纠正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四)违反法定程序的,对其执法决定予以纠正或撤销;(五)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未按要求备案的,责令限期补备,并予以通报。(六)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执法机构或执法人员,应责令限期履行职责。在纠正执法行为的同埋,对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机构或人员,由执法监督机关提出处理意见,报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按照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追究执法责任。第十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倾向性问题,执法监督机关应加强研究,提出意见,制定措施,及时解决;或提出执法建议,向上级反映。第十一条执法监督机关对监督检查中所发现问题及对问题的处理,应制作执法监督检查文书,及时送达被监督机构和人员。同时,留在备案。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局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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