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办法】鹤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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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办法】鹤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437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意见(江府20151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范管理工作,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平稳衔接、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对原鹤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鹤府办201224号)作了修订,并更名为鹤山市城乡居
2、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年满16周岁,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含渔民、“村改居”居民,不含在校学生),以及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不含在校生),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本办法参保的人员简称“参保人”。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制度、统一待遇计算办法、统一管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市为统筹核算单位,市政府保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待遇支付。第四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的原则;(二)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三)坚持权利与
3、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推动和居民自愿参加相结合、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第五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制度建设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抚恤优待等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切实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第六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其他收入和各项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第七条市政府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列入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强宣传发动工作,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会同市有关单位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统
4、筹规划、政策和标准制订、审核汇总基金预决算草案、综合协调等工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基金预决算草案编制等工作,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政策和业务办理咨询、个人信息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记录等服务,为参保人建立参保档案并长期妥善保存。市财政局负责编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资金和业务经费的年度预算,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成比例统筹安排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本级财政负担资金,并配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做好上级财政资金的申请、拨付工作。市公安局负责提供城乡居民户籍基本信息和死亡、户口迁移、注销情况等工作。市民政局、
5、市残联负责低保对象、五保户和重度残疾人的资格确认,市民政局提供死亡火化人员有关信息,并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做好有关衔接工作。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依法对基金收支、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核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面积和地类等数据资料,会同各镇(街)按省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规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进行落实。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局、市农林渔业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妇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各镇政府、
6、沙坪街道办、各村(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实施。第二章基金筹集第八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社会捐助等构成。(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本标准设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以每个自然年为缴费年度,原则上应按年缴费,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全额记入参保人个人账户,参保人在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前不得支取。(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
7、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缴费补助由村(居)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集体补助金额不超过我市最高缴费档次标准。(三)政府补贴。1.个人参保缴费补贴。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低档次标准(每年120元360元)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8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每年480元及以上)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110元。政府补贴单独记账,并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中断缴费的,政府补贴停止划入。所需资金由江门市、鹤山市财政共同负担。2.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135元。按照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意见(江府201514号)规定,基
8、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现行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的50%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江门市、鹤山市财政共同负担。由江门市、鹤山市财政共同负担的个人参保缴费补贴、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按江门市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1198号)规定执行。3.特殊群体补贴。属重度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居民)、低保对象、五保户的参保人(以下简称特殊群体),其个人缴费由市政府按最低的缴费档次标准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至60周岁,但最多不超过15年。所需资金:(1)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在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2)低保对象、五保户的参保人个人
9、缴费部分,如有上级财政补助的,先在上级财政补助收入中安排,不足部分由市、镇(街)两级财政按现行财政分成比例分担。(四)社会捐助。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通过政府褒奖、税费优惠等措施,鼓励社会各界捐款资助城乡贫困居民参保。第三章待遇发放第九条按本办法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直至终老:(一)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年满60周岁且未定期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个人不用缴费,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二)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距领取待遇的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
10、不间断缴费至年满60周岁后,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三)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距领取待遇的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年满60周后,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四)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享受养老金,但一次性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五)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如不继续逐年缴费或补缴至规定的缴费年限的,不发基础养老金,可以申请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发完为止。第十
11、条养老金计发办法: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3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60周岁对应的计发月数为139)。如果首次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年龄大于60周岁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相应减少,具体办法参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参保人在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其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出一年每月加发10元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第十二条养老金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足额实行社会化发放。第四章管理与服务第十三条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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