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意见】临海市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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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意见】临海市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临海市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临海经济开发区、临海头门港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522号)等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激发创新创业活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引擎,确保就业局势稳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一)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
2、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在扩大就业方面的示范带动作用,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优先安排。(二)发展就业吸纳能力强的产业。着力发展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等产业,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附加值,进一步提高就业吸纳能力。大力发展信息经济、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等七大产业,培育就业新的增长点,加快形成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与促进就业的良性互动机制。(三)发挥小微企业促进就业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特征,创新产品和服务。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加强
3、市场监管执法和知识产权保护。指导企业改善用工管理,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支持,不断提高小微企业带动就业能力。(四)强化失业保险促就业防失业功能。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确实需要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实施专项就业帮扶行动,要妥善处理失业人员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促进其尽快再就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
4、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二、大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五)放宽市场准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全面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的登记制度,实现“一表申请、一口受理、协同审批、一证五码”。在国家统一实施社会信用代码后,全面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继续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推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举措。积极探索全程电子化登记,推行企业名称远程自助查重申报,简化冠名程序。(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
5、降费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登记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对企业按规定减免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七)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运用财税政策,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鼓励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行专业运营、滚动发展,主要用于扶持初创期、中早期、成长性较好的创业项目,重点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入股的方式,与社会资金、金融资本共同建立众创
6、投资基金和众创公益基金,增加资金的可获得性。(八)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调整小额担保贷款为创业担保贷款。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符合失业登记条件且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持证残疾人(以下简称重点人群)创业自筹资金不足,且创业项目为产业导向目录中非禁止、非限制发展类的,自取得营业执照起3年内,从事个体经营1年以上的可享受贷款额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1年以上的可享受贷款额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按照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范围内按实给予全额贴息,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实行50%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九)加大创业资金扶
7、持力度。将创业补助和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合并为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禁止和限制发展产业除外,下同),自取得营业执照起3年内,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3人就业,自取得营业执照起3年内,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重点人群、市级以上创业大赛一、二等奖获得者,租用场地经营,自取得营业执照起3年内,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按0.6元/
8、平方米天标准内给予按实补贴。场租补贴面积一般掌握在50平方米内,属于优秀创业项目的可根据其经营和带动就业情况,在“三园一街”创业基地内经营的,最高放宽至100平方米。创业场租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十)加强创业教育培训。高校要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实行弹性学制,允许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业。探索建立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将学生自主创业情况折算为学分。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培育一批创业培训示范基地,优化培训师资结构,开发针对不同群体、不同创业阶段的培训项目,增加模拟实训、电子商务、网络创业等专项培训内容,着力提高培训质量。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城乡劳动者在临海定点机
9、构参加创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并取得合格证书,6个月内在临海实现创业就业的,给予1200元创业培训补贴;6个月内在临海未实现创业就业的,按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高校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创业培训或创业实训,取得合格证书并在临海创业或就业6个月以上的,给予其补贴标准的60%补贴。(十一)鼓励科研人员创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十二)加快创业平台建设。总结推广创
10、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可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标识标牌等给予适当补贴。发挥创业基地孵化功能,鼓励新建或利用闲置场地改造建设一批面向大学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残疾人等群体的创业园,对经市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为创业园的,对创业园建设按规定给予主办方一次性建园补贴,创业园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按实际孵化成功(提前2个月以上搬离基地)的户数每户不超过3000元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打造一批创业示范基
11、地,组织做好地市级、省级、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工作,充分发挥其示范、导向、带动作用。三、积极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十三)发挥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到我市非公企业(禁止和限制发展产业除外)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其标准按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1591号)文件执行。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企业一次性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为1年,所需资金可在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中列支。中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重点人群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
12、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进行就业登记、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贴息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对入驻科技孵化的小微企业按基准利率实行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实行50%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十四)鼓励发展电子商务促就业。城乡劳动者在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工作1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可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其中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在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服务1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可参照公益性岗位政策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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