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制度】区住建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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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制度】区住建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区住建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结合住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局统一领导,具体股室实施,社会广泛参与,局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局办公室是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负责部门,负责组织条例的施行,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住建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保存的信息。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
2、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住建部门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第四条根据住建行政管理职责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有关住建管理规范性文件;(二)住建管理工作和各类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三)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四)经费收支情况;(五)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六)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七)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八)各
3、类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第五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要在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按照条例上级的要求由局办公室负责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第七条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第八条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区保密部门确定。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第九条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第十条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在区政府门户网上公开;局办公室应及时将政府信息纸质材料(包括电子文件)移交区档案局,供群众查阅;。除网上公开外,还以政府信息公开栏、广播、电视等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第十一条对违反条例规定的造成政府信息公开不及时的,依照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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