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办法】七台河市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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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办法】七台河市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暂行办法七台河市采煤沉陷区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采煤沉陷区棚户区(简称采沉棚户区)改造行为,保证搬迁安置工作顺利实施,依据国家、省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沉棚户区系指受采煤影响的居住区域,该区域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房屋质量差、交通不便、环境卫生脏乱差,存在治安和消防隐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搬迁安置对象是指在改造范围内,拥有独立整体居住房屋的居民。第四条搬迁安置原则。(一)统筹规划,分期搬迁。合理制定搬迁改造计划,划分片区搬迁安置。从2016年起利用2年时间分期分批完成搬迁安置工作。(二)尊
2、重民意,自愿申请。充分尊重居民的搬迁意愿,房屋所有人同意搬迁安置政策,经自愿申请,方可实施搬迁安置。第五条安置方式:实物安置、自主购房安置和货币补偿安置。三种安置方式搬迁居民自愿选择。第六条区级政府是搬迁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搬迁安置工作。第二章搬迁房屋的认定第七条搬迁房屋是指采沉棚户区房屋普查时已纳入改造计划的独立整体居住房屋。居住房屋以外的非居住房屋及附着物(包括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附属设施及青苗、树木等)不予安置和补偿,自行拆除。第八条房屋认定执行以下标准。(一)公有产权住宅,须经“房改”或原产权单位出具产权归属个人所有的证明材料,方可搬迁安置。原产权单位撤销无法出具证明的,经
3、发布公告,一个月内无异议的,予以搬迁安置。(二)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途为非住宅,实际用途为住宅,且符合独立生活居住条件的,按有房屋所有权证住宅认定。(三)国有煤矿将生产性、服务性用房按住宅分配给职工,经改建具备独立居住条件,且用于居住的,给予搬迁安置。有“房改”手续的,按有房屋所有权证认定;无“房改”手续的,按无房屋所有权证认定。(四)纳入搬迁安置计划,已倒塌或丧失居住功能的独立整体居住房屋,搬出时已向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报告或由社区、村委会等统一组织搬出的,给予认定。(五)独立整体居住房屋局部改作其他用途,居住兼做其他用途的,给予认定。(六)临时建筑通过改变建筑结构,达到永久性建筑标准和居住
4、条件,且正在居住的,给予认定。(七)与独立整体居住房屋借墙接建或一体建设的“偏房”或“偏厦”、在独立整体居住房屋前后或左右独立建设的住房、独立整体居住房屋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层高达到2.2米,以室内净面积认定),用于增加居住面积,完善居住功能的给予认定。与居住房屋(门房)同时同结构一体建设的“门洞”部分,具备封闭保暖条件的,给予认定。第九条下列房屋不予认定。(一)搬迁房屋同一宗土地上(同一院落内)独立建设或借墙接建的仓房、车库、养殖、生产加工等非居住房屋。(二)与独立居住房屋一体建设的仓房、车库、库房等非居住部分;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途为住宅,实际建设用途为库房、养殖、生产加工等非居住房屋。(三
5、)房屋普查之后,由其他非居住房屋改造为居住房屋的。(四)生产加工、养殖等场区内的居住房屋。第十条居民搬迁安置后,所占范围土地全部腾空,相关管理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第三章房屋面积的核定第十一条独立整体居住房屋面积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第十二条实物安置、自主购房安置,按下列标准核定:(一)与独立整体居住房屋借墙接建的“偏房”或“偏厦”,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与独立居住房屋同时同结构一体建设的部分,全面积计算;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折半计入房屋面积。(二)在独立整体居住房屋前后或左右独立建设的住房,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具备独立居住条件的,全面积计算;完善居住功能增加居住面积的,折半计
6、入房屋面积。与居住房屋(门房)同时同结构一体建设的“门洞”部分,具备封闭保暖条件的,计入房屋面积。(三)独立整体居住房屋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层高达到2.2米),室内净面积折半计入房屋面积。第十三条货币补偿安置以原住房实际测量面积为准。第四章安置标准及程序第十四条实物安置、自主购房安置均以原住房核定面积为基础,缩减面积安置。(一)实物安置标准:以原住房核定面积对应安置楼房户型抽签选房,确定安置面积和居民出资额度。(二)自主购房安置标准:在原住房核定面积基础上缩减10平方米后计算补贴额度。缩减面积标准:核定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下(含45平方米)的不缩减面积,以原住房核定面积计算补贴额度;45-105
7、平方米(含105平方米)缩减10平方米。缩减后小于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计算;105-210平方米(含210平方米)缩减20平方米。缩减后小于95平方米的按95平方米计算;210-315平方米(含315平方米)缩减30平方米。缩减后小于190平方米的按190平方米计算;315平方米以上面积部分不计算面积。同一产权人有多栋符合安置政策的居住房屋,可申请合并面积安置。补贴标准:有房屋所有权证补贴1927元/平方米,无房屋所有权证补贴1797元/平方米。第十五条货币补偿安置标准:对原住房评估作价,确定补偿金额。设定保护价,当评估价格低于保护价时,执行保护价。保护价:砖混结构1207元/平方米;砖瓦
8、(砖木)结构1098元/平方米;土瓦(土草)结构860元/平方米。第十六条搬迁居民共同生活居住的家庭成员中有建国前参加工作或参加过抗美援朝战争的人员,选择实物安置的,结算房款时给予一次性减免2000元;选择自主购房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补贴。第十七条安置程序:(一)公告。区政府对确定的搬迁区域发布搬迁安置公告,告知安置区域、安置时间、安置方式等。(二)自愿申请。居民向辖区采沉棚户区改造搬迁安置部门(以下简称区安置办)提出申请。(三)审查确认。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搬迁的居民及其房屋进行审查确认,包括房屋认定、产权确认、房屋测量、核定房屋面积、审核安置方式及安置标准等。(四
9、)公示。区安置办对审查确认结果进行公示。(五)签署协议。区安置办与搬迁居民签署搬迁安置协议。(六)归集档案。区安置办以独立居住房屋为单位,建立搬迁安置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原始纸质档案。第五章实物安置第十八条实物安置指政府通过新建、集中购置住宅楼方式筹集房源,对居民进行搬迁安置。第十九条安置楼房共10种户型:45平方米、50平方米、55平方米、60平方米、65平方米、70平方米、75平方米、80平方米、85平方米、90平方米。第二十条安置楼房户型按下列标准执行:原住房核定面积()安置楼房户型()52.50-57.50(含57.50)45(42.50-47.50含47.50)57.50-6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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