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办法】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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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办法】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建房管理,促进城乡规划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新建、改建、扩建居住房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宣城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确定的区域。本办法所称农民是指具有所在地村(居)委会、村(居)民组常住户口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农民建房规划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民建房宅基地管理工作,市
2、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农民建房监督及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农民建房受理、审查、报批及建设监管工作。第四条农民建房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五条农民建房坚持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综合配套,实行统一建设与自行建设相结合。农民建房点规划应遵循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鼓励建设多层住宅,鼓励和引导农民到规划集中点建设。农民建房点规划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适度集中、共建共享”原则,统筹安排、分区管理、科学规划。第六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组织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编制城市规划区内农
3、民集中建房点布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宣州区人民政府、敬亭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根据农民集中建房点布点规划,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民集中建房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及建设管理工作。在组织规划、建设时,应对农民集中建房点的公共设施及基础设施建设作出具体安排,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农民建房规划编制和管理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七条依据宣城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按照农民现状居住所在地与城市规划实施的关联程度,将565.50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分为三个区域(具体详见附图)。一类区:东至水阳江东侧大堤以东100米、水阳江大道闭合段以外500米,西南至宣广高速公路以西、以南各
4、100米,北含敬亭山风景名胜区及协调区,总占地约88.68平方公里;二类区:主要指青弋江大道以西2300米、青弋江大道以南500米、泰和路、崇善路以内等区域,总占地约170.3平方公里;三类区:城市规划区除一、二类区域以外的306.52平方公里范围。对各区域农民建房按下列要求实行分类管理:(一)一类区内,农民建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集中安置、综合配套”原则组织实施。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再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农民住房。对确属“一户一宅”并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属D级危房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征收;确因暂时无法征收的,农民可申请原址、原面积维修或翻建。(二)二类区内,农民建房实行“统一规划
5、、综合配套、统建为主”原则组织实施。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再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农民住房。对确属“一户一宅”并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属危房的,可申请原址维修或翻建。农民申请新建住宅的,引导进入统建小区或农民集中建房点,对暂时无法进入统建小区或农民集中建房点的,可批准新建一层住房。(三)三类区内,农民建房实行“统一规划、综合配套、统建与自建相结合”原则组织实施。鼓励和引导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民到规划集中建房点集中建设。农民申请新建、改建、扩建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第八条下列区域禁止农民新建房:(一)主城区主干道、主要出入口道路和规划明确规定的道路红线以外100米区域内;(二)属于城市近期规划改造和控
6、制的区域;(三)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四)水系及城市防洪、排涝需要控制的区域;(五)风景名胜区及文物古迹保护区域;(六)铁路、公路、桥梁、地下管线、高压走廊等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控制区域;(七)涉及环保、安全、卫生防护等要求的控制区域;(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其它区域。第九条统建小区、集中建房点的建设管理及入住条件和程序,由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宣州区人民政府等根据本办法分别会同市国土、规划、住建等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条农民建房人均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一类区域为30平方米以内,二类区域为50平方米以内,三类区域为55平方米以内。符合条件确需建房的单身户不超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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