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办法】通化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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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办法】通化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通化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住建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第四条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第五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
2、高新区管委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第六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一级古树名木由省人民政府确认,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级古树名木由市人民政府确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古树名木,按实际情况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并进行检查指导。第七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和单位、个人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生长在城市园林绿化专业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地、公园等地方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专业管理部门保护管理。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
3、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保护管理。生长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保护管理。散生在各单位管界内及个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保护管理。变更古树名木养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第八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积极组织开展对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第九条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费用由古树名木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抢救、复壮古树名木的费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适当给予补贴。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从城市维护管理经费、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资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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