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意见】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市直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的意见.docx
《【人社意见】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市直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的意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人社意见】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市直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的意见.docx(2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人社意见】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市直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的意见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市直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的意见市直各有关单位:为防范工伤风险,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直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提出如下意见:一、市直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二、市直
2、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工伤保险一类行业基准费率,即按照单位工资总额的0.2%执行,个人不缴费。所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由市财政局负责列入年度预算。三、参加工伤保险的市直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工作人员在本意见实施前已认定因公伤残的,其原享受的因公伤残待遇不变,相关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四、本意见实施前,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发生的事故伤害,其工伤认定、评残标准、待遇项目和费用规定等按照原规定执行。五、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在本意见实施之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规定向管辖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六、市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聘用的离退休人员,不参加工伤保险,其受聘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可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七、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人社意见 意见 亳州市 人民政府 办公室 关于 市直机关 公务员 参照 公务员法 管理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工作人员 纳入 工伤保险 范围
链接地址:https://www.taowenge.com/p-80239096.html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