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办法】南陵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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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办法】南陵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南陵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设立南陵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为规范基金的管理,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二条设立南陵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公安的副县长任组长,机关职能部门(政府办、安监局、公安局、民政局、交通局、卫生局、财政局、农委、各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
2、金管理机构)设在南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公室人员由民政局、交警大队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日常管理工作。第三条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垫付或支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机构的费用支出仅支付追偿费用时发生的诉讼费、委托代理费,由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第三章救助基金来源及运用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主要来源:(一)县财政拨款;(二)交通事故责任方对未知名死者的赔偿费用;(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四)救助基金孳息;(
3、五)其他资金,含社会各界捐助和赠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帐户内需保持60万元资金规模,其中南陵县财政部门50万元,其他社会资金来源10万元。在资金规模不足时,由县财政拨款补足。第六条在南陵县辖区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或支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超过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且肇事机动车车主或肇事司机暂无能力承担而确需抢救的。(二)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肇事造成的伤者,且肇事机动车车主或肇事司机暂无能力承担而确需抢救的。(三)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伤者的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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