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办法】清远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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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办法】清远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领域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施工单位拖欠工人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交通、水利、管道线路的新建、在建、扩建和改建等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及建设单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建设前,由建设单位从工程款中预留规定比例的资金,
2、用于依法保障施工单位支付工人工资的专项资金。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程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交通、水利、国土、公安、人民银行、工会等单位应当做好相关协助工作。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施工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活动的工资保证金管理工作。第五条建筑施工单位对其招用的工人承担工资支付责任。总承包企业对其自行分包企业招用的工人工资支付依法承担责任。第六条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首个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应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工资保证金数额,并在指定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建设单位与多个不同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每一个施工单位都应按照规
3、定开立保证金专户。施工单位应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签订工资支付保证金专户管理协议书,明确各方在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协议书一式四份,各方留存一份。第七条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应按施工承包合同工程造价5%的比例(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提取资金存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该项资金视为建设单位已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并作为已经到位的建设资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该项资金的抵扣方式,该项资金可以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一部分。第八条已取得开工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免缴工资保证金,但自清远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
4、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施工单位出现拖欠工人工资案件的,按第七条要求补缴工资保证金。第九条在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在申领开工许可证时,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程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和信访部门共同审核,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减半或免缴工资保证金。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三年(含三年)以上良好诚信记录,且有五个(含五个)以上工程项目(工程宗数以施工许可证为准)没有出现拖欠工人工资案件的施工单位,工资保证金可减半缴存;2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五年(含五年)以上良好诚信记录,且有十个(含十个)以上工程项目(工程宗数以施工许可证为准)没有出现拖欠工人工资案件的施工
5、单位,工资保证金可免缴。其它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按本管理办法执行。第十条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将施工单位的保证金专用帐户帐号、银行收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报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建筑行政主管部门。不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视同建设资金未落实,工程建筑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第十一条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向银行出具相应的提取或销户公函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提取、挪用专用帐户资金或核销保证金专用帐户。第十二条保证金专用帐户由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施工单位单独设立,分包单位无需设立保证金专用帐户,其拖欠的工人工资由应当设立保证金专用帐户的企业先予垫付,再从应支付
6、的分包工程款中扣除。建设单位不得将保证金存储责任转嫁给工人。第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每一至两个月对辖区内施工单位工人工资发放情况进行一次督查,施工单位涉嫌拖欠工人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介入调查取证。经查实,确属拖欠工资的,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有关规定处理,属于劳动争议的,告知当事各方依照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工程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启用工资保证金:(一)施工单位法人代表或工程总承包负责人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工人工资的;(二)工程项目已部分或全部停工、竣工,尚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的;(三)施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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