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意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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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意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切实做好本市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
2、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加大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努力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二)目标任务。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务等工程建设领域和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实现基本无拖欠。二、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三)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
3、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项目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原因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四)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再进场
4、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在施工现场作业的农民工身份、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并逐步实现实名制信息化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分包企业也要配备劳资专管员,负责做好所承接项目的劳资管理工作。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查处企业违反劳动用工管理规定的行为;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本行业建筑
5、施工企业做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对使用零散工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五)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认真执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督发放的办法。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据工资支付表,委托银行通过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将工资划入分包企业银行账户,并监督分包企业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三、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六)
6、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日常监管,对曾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报告工资支付情况。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报告。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系统,根据工商、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要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七)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2016年12月底前,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务等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全市统一的工资保证金制度,并逐步将实施
7、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情况的行业。工资保证金实行银行专户管理,只能用于支付企业拖欠的工资,如需使用,应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过工资拖欠行为的企业实行退还或减免措施,对曾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八)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
8、(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九)落实清偿欠薪责任。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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