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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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健全我省居民医疗保障体系,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一)工作目标自2014年起,全面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逐步完善政策和管理办法,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
2、形成规范运作、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有效减轻参保居民医疗费用负担。(二)基本原则1.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政府负责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2.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相适应。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实现可持续发展。3.统筹规划,注重衔接。在国家确定的原则和制度框架下,制定全省统一的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统筹规划,全面推进。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
3、险、大病保险、社会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保障合力。4.收支平衡,保本微利。强化大病保险资金管理,科学测算、平稳起步,规范运作,保障资金收支平衡。提高大病保险保障绩效,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的盈利率。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承办大病保险业务的基础上,提供多样化的健康保险产品,实现业务同步健康发展。二、居民大病保险的基本政策(一)保障对象和保障范围。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新生儿按当地规定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居民大病保险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参保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
4、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给予补偿。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具体范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2014年,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按合并后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原新农合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目录执行。(二)筹资渠道和筹资标准。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规定拨付至商业保险机构。筹资标准根据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筹资能力和保障水平、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测算确定。2014年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
5、准为每人32元。逐步建立和完善基金划拨、个人缴费等多渠道筹资机制,不断增强保障能力。(三)支付标准。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参照我省上一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确定,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建立支付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筹资标准和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变化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具体补偿方案通过公开招标或谈判确定。2014年,起付标准为1万元,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医疗费用的数额分段给予补偿。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不低于50%的补偿,1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不低于60%的补偿,个人年最高补偿限额为20万元。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居民大病保险补偿的基础上,民
6、政、卫生和计生部门对救助对象再按规定给予一定救助。(四)统筹层次。大病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全省统一政策,统一招标或谈判,由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负责经办。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实施后,各市不得降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水平。逐步统一全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性病种等政策,均衡各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增强大病保险制度的公平性。三、居民大病保险的管理服务(一)承办方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选定承办全省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商业保险机构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
7、费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二)准入条件。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备保险监管部门公布的经营大病保险的资质;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良好市场信誉;在所有市、县(市、区)设有分支机构,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配备医学、财会等专业背景的专职服务人员队伍,人员素质、数量、专业结构及办公场所、设施能够满足日常工作需要;信息系统与定点医疗机构和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平台实现有效对接,大病保险费用能够实行即时结算;商业保险机构总部同意分支机构参与当地大病保险业务,并能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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