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办法】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重点监控企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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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办法】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重点监控企业管理办法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重点监控企业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止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实施本办法的企业是指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建筑业活动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包括市内、市外)。二、重点监控企业的确定有下列情形之
2、一的企业被列为市重点监控企业:(一)在佛山市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二)在全市组织的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中评分不合格的;(三)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企业拒不整改或逾期不整改仍继续危险施工,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议,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对于被确定为佛山市重点监控企业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通过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发布。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重点监控企业的名单及实施重点监控的原因及时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发布并抄送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重点监控期限(
3、一)重点监控企业的监控期限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时限一般为36个月;(二)撤除重点监控时间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发文为准。到期未提出撤除申请的,自动延长重点监控期限。四、重点监控制度(一)在建工程报告制度被确定为重点监控的企业在收到通知书10日内将本企业在我市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工程的清单填写报表报工程所在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二)月报制度重点监控期间重点监控企业每月(自监控之日起30日内)须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企业的安全生产自检报告、在建房屋建筑工程清单以及在建工程检查报表。自检报告应包括企业本月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所做的工作、分析存在问题及下月的工作计划。(三)月检制度各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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