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办法】河北省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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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办法】河北省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省级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促进作用,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有关财政工作的通知(财综201411号),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414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文件的通知(办字20115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
2、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是指省级财政设立用于支持政府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全省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专项资金。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户数,应当纳入省政府批准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第三条省级专项资金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筹考虑各市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目标任务、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分配给各市县。第二章资金安排和分配第四条省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总体规模根据我省与国家签订的目标责任状确定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量和省政府明确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省补标准予以安排。其中:公共租赁住房省级补助规
3、模为年度对应目标任务(套、户)10000元、城市棚户区改造省级补助规模为年度对应目标任务(套、户)6000元、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省级补助规模根据上年补助基数和当年新增补贴户数综合确定。第五条按照省政府与各市、省直管县(市)以及设区市政府与各县(市、区)签订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目标责任状确定的年度筹集(含新建、购、改、租)公共租赁住房套数、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补贴新增户数等三项因素以及三类资金权重,结合各市县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并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较重的资源枯竭型城市、独立工矿区和三线企业集中地区倾斜。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套数,指当年公共租赁
4、住房计划开工建设、改建或签订收购、租赁协议确定的套数,具体数量以省政府与市县签订的责任状为准。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指当年棚户区改造计划开工的套数(含货币化安置户数),具体数量以省政府与市县签订的责任状为准。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户数,指当年计划发放租赁补贴户数,减去上年度未实施的计划发放户数,加上上年度超计划实施的发放户数,具体数量以经专员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审核认定数为准。第六条省级专项资金分配的计算公式如下:某市(县)的省级专项补助资金=(该市县租赁补贴户数该市县财政困难系数)/(各市县租赁补贴户数相应市县的财政困难系数)省级安排租赁补贴资金占省级专项资金的权重+(该市
5、县并轨后公租房筹集套数该市县财政困难系数)/(各市县并轨后公租房筹集套数相应市县财政困难系数)省级安排公租房建设补助资金占省级专项资金的权重+(该市县城市棚改套数该市县财政困难系数)/(各市县城市棚改套数相应市财政困难系数)省级安排棚改资金占省级专项资金的权重年度全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总规模。第七条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研究制订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将省级专项资金分解下达各市、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制订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计划并提供分解落实到各市县的情况,配合省财政厅做好省级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与分配下达。其中:全省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初步计划和我省与国家签订的目标责任状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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