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办法】怀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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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办法】怀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怀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怀宁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其他困难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
2、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由政府投资,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第三条县住建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县发改、公安、监察、财政、规划、经科、民政、人社、国土资源、地税、物价、金融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立项、资金筹措、用地和税费优惠政策落实以及供应对象收入、资产、住房情况的核实等有关工作。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县住建局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第二章政策支持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政府投资建设
3、和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第八条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人民银行、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
4、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并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载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属于政府投资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纳入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属于共有的,应当注明共有份额。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第十条县财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资金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之后的全部余额,统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归集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在确保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可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包括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
5、租赁住房。第三章规划建设和房源筹集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县住建会同县发改、财政、规划、国土等部门,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通过新建、改建、收购以及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建设和筹集,并进行管理。第十三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也可相对集中建设。第十四条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应按照规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由县住建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和商品住房开发建设规模合理确定。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
6、建设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产业布局,充分考虑供应对象的就业和生活需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并同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内外配套设施建设。第十六条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县经开区,应当按照集约土地的原则,统筹规划,统一组织或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成套住房、集体宿舍均可。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认真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第四章申请、审核和配租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镇
7、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中的住房困难群体。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供应对象的收入标准、家庭财产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根据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结合经济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等合理确定。第十九条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县户籍且在本县居住的家庭;(二)收入符合县政府公布或经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标准(暂定人均月收入2150元以下,以后每两年调整公布一次);(三)申请人与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本县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第二十条新就业无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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