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试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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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试行办法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拟制定和上报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规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并明确其具体权利义务,或者规范行政主体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非立法性文件。以下文件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一)规范部内人事、财务、保密、保卫、宣传、调研、外事等工作的文件;(二)向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三)向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四)办理全国人
2、大代表议案、建议案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意见;(五)信访答复意见;(六)对工作进行部署安排或者对下级工作作出指导,且不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七)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八)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第四条法规司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第五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自行创设本部门的行政职权。第六条起草单位起草新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同时清理规范同一事项的旧的规范性文件。新的规范性文件完全替代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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