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办法】调兵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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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办法】调兵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调兵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转发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辽价发200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
2、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和危险废物)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和税金等。第四条凡在我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及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第五条调兵山市城镇建设局是负责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主管部门。财政、物价、环保、房产、服务业、交
3、通、税务、监察、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监督工作。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如下:(一)城市居民(包括暂住人口)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每月每户3元征收。(二)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指教职员工)、医院(指工作人员)及驻调办事机构等单位,按工作人员人数(包括临时工)计算,每人每月按3元征收。(三)各类学校(实行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学生除外)按在校学生人数计算,每年每人按4元征收。(四)个体经营者按每人每月5元征收。(五)饭店按每月每桌10元征收。(六)宾馆、旅店、招待所按每月每床5元征收。(七)浴池按每月每床5元征收。(八)屠宰
4、肉食加工业按其产生垃圾量每日每公斤1元征收。(九)影剧院、体育场(馆)按每日每座位0.03元征收。(十)医院、诊所按每月每床5元征收。(十一)露天市场的蔬菜、水果、干鲜食品、禽畜、水产品、加工类摊床,按每日每摊(床)位1元征收;轻工、纺织等其他类摊床,按每日每摊(床)位0.5元征收。(十二)封闭市场的蔬菜、水果、干鲜食品、禽畜、水产品、加工类摊床,按每日每(床)位0.5元征收;轻工、纺织等其他类摊床,按每日每摊(床)位0.3征收。(十三)营运的重型、大型车辆按每月每台15元征收;营运的中型车辆按每月每台10元征收;营运的小型车辆(含出租车)按每月每台5元征收。(十四)凡产生建筑垃圾及渣土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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