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办法】盘锦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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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办法】盘锦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盘锦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满足车辆停放需求,规范车辆停放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引导市民依法停车、规范停车、文明停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公共交通道路客运、货运停车场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以及通过临时占地等方
2、式设置的机动车停放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民住宅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内或路边石以上、立交桥下等道路规划红线内施划供公众临时停车的泊位。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有效管理、服务群众的原则,逐步形成以配建为主、公共为辅、道路泊位停车为补充的停车供给格局,坚持停车无偿为主、有偿为辅的管理理念,引导车主规范停车,提高停车场使用效能,充分发挥停车场在全市道路交通、停车秩序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第五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公安交警、发改、住建、规划、税务、工商、物价、人防、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
3、合,共同做好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住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市交通、规划部门编制的盘锦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中关于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公共停车场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采取多元化的方式确定项目建设主体,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无社会资本投资主体的,市、区政府应当投资建设。市、区政府应当将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第八条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遵循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和立体空间建设停车场。应当合理配置并与城市交通体系
4、建设相衔接,按建设项目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地下停车场建设项目应当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兼顾人民防空需要。规划和建设公共停车场时,应当适应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普及和推广的需要,建设或者预留充电等相关设施。鼓励建设立体停车场。第九条公共和专用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和大(中)型建筑配建、增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得市公安交警部门意见。公共和专用停车场建设项目竣工后,市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条建设公共和专用停车场应当根据需要配套建设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技
5、术防范等设施,并按照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完善的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为残疾人自用车停放提供便利条件。第十一条新建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和商业街(区)建筑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标准的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停车场建设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保证工程质量。第十二条下列场所和公共建筑,未按照国家和省、市停车场的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按照规划要求补建,原建筑配建车位不足的,应当在改建、扩建的同时按不低于车位差额数的50%补建。原建筑改变用途时,相关部门应重新核定停车位
6、数量。(一)车站;(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学校、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三)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停车场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补建的,应当择地另建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予以补救,停车泊位的数量不得低于配建标准。第三章公共和专用停车场管理第十三条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将内部或者配建的停车场(库)对外开放,实行有偿或者无偿使用。社会资本投资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以及企事业单位对外开放经营的停车场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进行管理,接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监督。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有偿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应当由投资政府
7、所属的住建部门通过经营权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经营者,所得收入依法上缴财政,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第十五条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物价等相关手续。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歇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自变更、歇业之日起10日内向社会公告。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10日内将停车场名称、开放泊位数量、开放服务时间、收费方式和标准、服务和投诉电话、行政许可等相关信息报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第十六条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按规定要求执行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等管理制度;(二)在停车场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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