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意见】甘泉县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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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意见】甘泉县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甘泉县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1512号)和市政府关于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延政办发2015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以“做美城市、做强县城、做大集镇、做好社区”为着
2、力点,推动城市、县城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二)基本原则1.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基本县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2.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强迫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3.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紧密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4.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
3、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三)发展目标根据我县城镇化建设规划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配合完成陕西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为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提供支撑。二、调整户口迁移政策(一)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或合法收入来源为基本条件的户口迁移政策在我县辖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配偶、父母、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1.有合法产权住所;2.有合
4、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借)、寄住)并连续居住1年以上;3.在我县有合法稳定就业并交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拥有合法产权住所的人员可在房屋所在地址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合法产权住所是指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且规划用途为住宅的商品房;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且规划用途为住宅的农村自建住房。租赁(借)、寄住等无自主产权住房、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落户的人员可在房屋所在社区集体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租赁(借)是指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的房屋出租(借)给他人居住,且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借)登记备案手续;寄住是指公民在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的合法产权住所中与直系亲属一起共同居住、生活
5、。有合法稳定就业并交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中无自主产权住房或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落户的可在单位或社区集体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合法稳定就业是指与我县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人社部门制式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且持有工商执照。(二)放宽人才户口城乡自由流动政策1.凡来我县工作的中级(包括中级)以上专门人才和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技术人才,准许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实际居住地落户,已经在城镇落户但本人自愿到小城镇或农村工作的可不迁户口。2.凡愿在我县就业的大学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可先落户后择业。户口可暂落在县人才交流中心的集体户内,待其落实了工作单位后,经本人同意可
6、将户口迁往居住地派出所。3.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单位从事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工作等项目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也可将户口保留在原生源地。4.因升学迁出户口,毕业后可将户籍迁回原迁出地。(三)放宽亲属投靠政策夫妻投靠不受年龄、婚龄限制,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落户手续。共同生活的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不再受年龄限制,在我县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可申请落户。(四)积极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对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件的公民,符合现行迁移政策的,应准予落户;不符合政策的,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予以恢复户口。丢失户口迁移证件的,证件签发地户口登记机关
7、应按照原证件的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补发情况。公民长年外出户口未迁被注销的,原户口登记机关应予以恢复户口。其它无户口人员,按照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原则,应准予落户。三、创新人口管理(一)进一步完善城乡统一的一元化户口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建立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的部署要求,要进一步完善统一城乡户口登记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二)全面落实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1.积极实施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实行流动人口居住证登记式申领,拟居住三十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凭身份证和居住证明
8、即可办理一年期居住证;同时流动人口持一年有效期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有固定住所或者稳定收入,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十一个月以上,在居住地无违法犯罪记录的可以申请三年有效期居住证。2.逐步实行持居住证人员享有公平化的基本公共服务权益保障。按照陕西省流动人口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居住证的暂住人口,在居住地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子女按规定享受义务教育权益;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失业保险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儿童预防接种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持居住证满3年的可在我县参军入伍以及其他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务。(
9、三)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按照要求,积极配合省政府年内建成覆盖全省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陕西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四、完善户籍制度,简化办理程序1.在市区范围内迁移实行“一站式”办公,取消户口迁移证,直接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2.门牌号由户籍民警编订。所有地理信息由社区民警采集,并预先编订门牌号后交由户籍民警保管,在群众办理户籍业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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