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docx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docx(7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是中国建筑网给大家带来的关于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2、。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第四条主城区内的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主城区外的配套费征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五条主城区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主城区外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第六条市配套办和主城区外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
3、征收部门)应当公开征收依据、标准和办事程序。第七条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许可手续。第八条申报缴纳配套费,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向征收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确认书。涉及免缴或者减缴配套费的,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立项批文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二)初步设计批复;(三)涉及免缴、减缴的有效依据或者证明材料
4、。第九条配套费按照征收标准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建设项目业主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的,按照征收标准和与施工发包工程内容相对应的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第十条征收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查,材料齐备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征收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算配套费应缴金额,并出具缴费通知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十一条建设项目业主应在缴费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至银行缴款。缴清配套费后,由征收部门出具已缴纳配套费的证明。建设项目业主未在缴费通知规定的时间内缴纳配套费的,缴费通知自行失效。需要继续办理配套费手续的,应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重庆市 城市建设 配套 征收 管理办法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