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意见】关于做好户籍制度改革推进中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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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意见】关于做好户籍制度改革推进中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做好户籍制度改革推进中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区县(市)住建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国土资源局,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协调机构,北仑区住房保障中心,宁波杭州湾新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64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户籍制度改革后住房保障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及时调整完善住房保障政策各地要结合户籍制度改革推进,根据当地户籍制度改革后的户籍政策及其他相关配套政策,及时调整完善现有住房保障政策
2、,对当地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及其配套政策中涉及与户籍有关的相关政策以及相应的申请审核流程、房产和收入核查等同步调整到位,切实做好农业转移人员的住房保障。同时保持住房保障政策的延续性,对户籍制度改革后的本地居民以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为主,继续实施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为主的保障方式解决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问题。在充分消化原已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基础上,积极推进货币化保障。二、有效实现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同等化待遇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意见中“进城镇落户的农民,享有和城镇居民同等住房救助和住房保障”的政策规定,加大资金等要素的筹集力度,切实将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有效纳入当
3、地住房保障体系,享受和城镇居民同等的住房保障待遇,并实行统一的申请审核流程、住房保障标准和后续监管服务。三、逐步保障未在城镇落户本地农业转移人口居住需求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实施意见中“未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按照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障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条件,逐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的要求,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能力,科学设置住房保障资格条件,将未在城镇落户的持有当地户籍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结合当地房源筹集情况,宜就近解决其居住困难问题。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直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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