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办法】南昌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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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办法】南昌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南昌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维护、应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图像采集技术和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进行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控制、显示和存储的系统。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处理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2、。第四条市公安机关负责全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县(区)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建设、市场和质量监督、城市管理、园林绿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的相关工作。供电、通讯运营、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合法使用的原则。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侵犯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
3、部门,编制全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视频信息资源,避免重复建设。第八条下列场所和区域的主要出入口、通道或者重点部位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一)国家机关和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二)机场、港口、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城市干道、主要公路的重要交通路段,大型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等重要交通路口,地铁、客运车船等重要交通工具;(三)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油、燃气供应设施;(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五)教育、科研、医疗机构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及网吧;(六)博物馆、档案
4、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七)大型商贸、物流、物资储备中心,大型广场、停车场、公园、旅游景区;(八)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和毒种的单位;(九)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十)住宅小区;(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和区域。第九条集体宿舍、旅馆客房、浴室、更衣室、卫生间内等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禁止配备、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第十条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设置明显标识。设置户外广告、架设管线、植树或者设置其他设施,不得妨碍已有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图像采集。第十一条新建、
5、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第十二条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合格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具有资质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不得指定产品品牌和销售单位,不得指定设计、施工和维修单位或者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第十三条按规定需要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项目,在进行总体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有公安机关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将有关资料报所在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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