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意见】关于鼓励异地退役士兵在营口落户就业若干政策的意见.docx
《【公安意见】关于鼓励异地退役士兵在营口落户就业若干政策的意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安意见】关于鼓励异地退役士兵在营口落户就业若干政策的意见.docx(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公安意见】关于鼓励异地退役士兵在营口落户就业若干政策的意见关于鼓励异地退役士兵落户就业若干政策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为促进军民融合深入发展,不断创新双拥共建工作新模式,积极鼓励驻军部队中异地退役士兵在第二故乡营口安家落户,为振兴营口经济发展建功立业,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优待对象除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情形的异地安置退役士兵之外,2015年冬季以后(含2015年夏秋季和冬季退役士兵)由驻营部队退出现役,退役时选择自主就业安置方式的义务兵和士官,自愿在营口落户就业的异地退役士兵均属享受优待政策范畴。二、优惠政策凡符合上述条件,且拟落户营
2、口的异地退役士兵,退役时,除享受国家规定的退役安置政策之外,营口市政府将提供如下优惠政策。(一)优先落户凡符合上述条件异地退役士兵,在规定时限内回原接收地报到、办理落户、领取退役金、兑现相关优待安置政策后,可自愿回营口落户。按属地化原则,公安部门依个人申请,以及士兵退役手续、个人档案,购房手续(含租房协议),为其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民政部门根据退役士兵提供退役证、档案、公安部门落户证明,建立异地安置退役士兵信息库。档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保管。职责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二)就业辅助1职业技能培训。民政部门参照转发关于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营民
3、函201418号)规定,对在营口就业的异地退役士兵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期为46个月。相关经费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3:7比例承担。职责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2企业安置。营口军分区每年组织2次军企就业洽谈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营口域内企业,提供招聘信息和条件,包括就业单位、就业岗位、工种及工资待遇、福利待遇、社会保障等相关信息,在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监督下,签订劳动用工协议。职责单位:营口军分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3创业贷款。参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中专学生和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554号),异地大学生退役士兵享受自主就业大学生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公安意见 公安 意见 关于 鼓励 异地 退役 士兵 营口 落户 就业 若干政策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