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继续连续和徐行违法状态的认定与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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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继续连续和徐行违法状态的认定与处理下面是建筑网给大家带来关于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继续连续和徐行违法状态的认定与处理,以供参考。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条规定主要是规定了行政处罚的时效、时效的期间起算和违法行为所呈现的连续或者继续的状态。众所周知,工程建筑从勘察、设计、施工到竣工是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少则几个月,多则几年。在各地工程建设处于不断进行的境况下,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违法行为也可能相应而生。违法行为的发生,产生了违
2、法状态,继而违法状态可分为:即成状态、继续状态、连续状态和徐行(接续)状态等。根据建筑行业的特点,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建筑主体违法行为状态进行研究,这对于建筑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状态的界定、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期间的起算和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都具有重要意义。一、借鉴刑法理论对建筑主体继续、连续和徐行违法状态的认定刑法理论界对犯罪的继续犯、连续犯和徐行犯的研究成果颇丰。笔者试图借鉴其理论来对建筑主体违法行为的继续、连续和徐行状态作一比较探讨。(一)为厘清建筑主体继续、连续和徐行违状态的含义,先了解一下刑法上继续犯、连续犯和徐行犯的概念。1.继续犯:“继续犯又称持续犯。即成犯的对称。指犯罪行为(作为或不作
3、为)实行后,其行为与违法状态在时间上仍处于延续之中的犯罪”。2.连续犯:“连续犯是指对数个可独立构成犯罪的行为,由基于一个概括的故意,又属同种行为反复连续地实施,触犯同一罪名,故以一罪论处的犯罪”。3.徐行犯:“徐行犯又称接续犯.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在刑法上无独立意义的举动(动作)或者危害行为,这些举动或者危害行为的总和构成在刑法上具有一个独立意义的犯罪行为,因而触犯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二)引用刑法上继续犯、连续犯和徐行犯的概念及所具有的特征结合行政法界对继续、连续和徐行等违法行为的理论观点融会贯通地对建筑主体违法行为的继续、连续和徐行等状态作出认定。1.关于继续违法行为的
4、认定。“继续违法行为,指违法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实行后,其行为与违法状态在时间上仍处于延续之中的违法”。其特征需具备以下几点:(1)继续违法行为必须具有持续性。即自违法行为着手实行至违法行为实施终了的过程中,违法行为一直处于正在实施,不断进行的状态。(2)继续违法行为及其所引发的不法状态必须同时处于持续状态。继续违法行为与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的发生、延续和完结,必须是同步的。(3)继续违法行为必须具有时间持续性。即自违法行为着手实行起直至违法行为结束之时的一定时间的延续状态。2.关于连续违法行为的认定。“连续违法行为,是指对数个可以独立构成违法的行为,又属于同种的行为反复连续地实施,违反了同一的
5、制裁性的法律条文规定的违法形态”。连续违法行为构成特征应具备以下几点:(1)连续实施数个足以单独构成违法的危害行为。连续违法是实质的数个违法行为,其实施的数个行为必须足以独立构成违法行为。(2)连续违法行为所构成的数个违法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在一定时期之内连续实施了性质相同的数个足以单独构成违法的行为,数个违法行为之间存在连续性。(3)连续所实施的数个违法行为必须违反同一制裁性法律条文规定。3.关于徐行违法行为的认定。徐行违法行为在行政处罚法中没有规定。但建筑主体的某些违法行为是以徐行的状态出现的。根据刑法理论观点结合实际给其作出如此定义:“徐行违法行为又称接续违法行为。行为人在连续实施数个在
6、行政法上无独立意义的举动或危害行为,这些举动或者危害行为的总和构成在行政法上具有一个独立意义的违法行为,而只能违反一个制裁性法律条文规定的状态”。构成徐行违法行为究其原因可作这样分析:一种是行为人有意将本可一次性完成的违法行为分解为数个在行政法上无独立意义的举动,其总和构成一个违法行为。其特征为:(1)行为人可以即时完成,这是构成徐行违法的前提条件。(2)行为人有意将一个违法行为分为多次陆续实施。(3)较多时间或者多次举动完成一个违法行为。另一种从法律规定看,某些特定违法行为只能以徐行违法的状态构成,实际只能由一系列在行政法上无独立意义的举动或者危害行为的总和构成。其特征为:(1)必须从法律规
7、定的角度去看违法行为所发生的状态。(2)某些特定违法只能以徐行违法的状态构成,这是客观上的反映。(3)较长时间或者多次举动(行为)完成一个违法行为。徐行违法的两种状态不同之处是前一种强调构成徐行违法行为,行为人故意将可以一次性完成的违法行为分解为数个在行政法上无独立意义的举动。后一种不强调违法行为可以即时完成为前提条件,而是以某些违法状态只能由徐行违法构成为条件。建筑行政执法认定徐行违法行为应视其具体状态而定。二、以建筑法第六十四条为例解析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状态在建筑法制裁性条文中列举的违法行为,有些有可能产生继续、连续和徐行违法状态。本文仅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为例作一解析。建筑法第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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