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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易燃易爆场所检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安全管理,有效防范检修作业过程中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中,从事设备设施的检修作业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是指生产、储存、使用、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本规定所称检修作业是指施工、维护保养、清洗、检测检验等作业。第三条(管理部门的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易燃易爆危险
2、场所检修作业实行综合安全监督管理。建设管理部门对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建设工程施工实施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公安消防部门对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依法实施日常监督检查。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重大修理过程的监督检验实施监督管理。市政管理部门对燃气供气设备设施检修作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责任)存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对检修作业负有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单位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等规章制度;(二)负责审查检修作业单位的相关资质;审核检修作业单位编制的作业方案(包括检修
3、作业安全措施);(三)对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从事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告知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及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四)负责审批检修安全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等;(五)负责检修作业现场的日常检查和督促;(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检修作业单位责任)按照“谁作业、谁负责”的原则,检修作业单位负责检修作业任务范围内的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制定检修作业方案及检修安全防范措施;(三)开工前应当向相关管理等部门告知检修作业相关情况;(五)办理检修施工安全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等。(六)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
4、条(承发包管理)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从事检修作业的单位,应取得建设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施工资质。从事特种设备重大更新、改造、维修的单位,还应取得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生产经营单位与检修作业单位签订工程合同时,应当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检修作业全过程监控,防止检修作业单位将作业任务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第七条(教育、培训和考核)检修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施工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制度,并严格组织实施,对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的人员,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检修作业的单位
5、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并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消防相关知识和管理能力。电焊、气割等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检修作业单位不得安排未接受过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施工人员上岗作业。第八条(检修作业证制度)检修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当向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办理设备设施检修安全作业证,涉及动火作业的,应当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未经生产经营单位批准,不得进行检修作业。第九条(编制专题施工方案)从事动火、进入密闭空间以及设备设施压力试验和气密性试验等危险性较大的检修作业,作业单位应当编制专题检修作业方案及相应的安全措施,经生产经营单位审核,检修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检修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第十条(检修前的安全教育)检修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会同检修作业单位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内容包括:检修作业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和检修安全措施;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检修作业必须遵守的有关检修安全规章制度;检修作业过程中个体防护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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