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实习报告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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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专业实习报告15篇法学专业实习报告1 通过这一个月的实习,对一些现实中的案件与所学东西有较大的出入时,会困惑;面对平易近人的法院的导师们,面对每一个质朴渴望得到关怀的群众,会感动;遇到社会上的一些不好的风气,实实在在的去面对一些暴力案件,离婚案件时,心里有一种说不出的难受;而对于在实习期间关于纯粹的法学理论问题,我又会乐观的反思和总结。短短的一个月,所见到听到学到的东西并不是小结所能概括完,有一些东西还需要更深化更长期的思考和回味。我想这种总结和反思会对我以后的做人,法学学习,以及职业生涯都会产生很多正面的影响。 实习期间,我接触了一些的案件,通过参加这些案件的争辩分析,我对原本把握不扎实
2、的法律基本学问有了生动形象的理解,让我熟识到,只有通过理论学问与现实案件相结合,才能更精确的把握法律的内涵。一个月下来,我获得了许多难得的法学相关工作的工作阅历,对于案件的管辖、受理、适用法律、起诉上诉等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更加深刻的体会到茂名法治社会的现状,茂名地区的公民法律素养的凹凸。 具体来说,如作为一个书记员,他的基本工作是什么,平常工作需要留意些什么,通过观看知道,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关心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工作内容有: (1)办理庭前预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2)担当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3)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等。 我们作为实习生也是帮忙做一些书记员分内的事,
3、虽然琐碎,却特殊有用和必要。而审判员、审判长等合议庭成员和审判委员会成员的具体操作,和一些程序性问题由于不能参与其中,所以不甚了解,只是开庭当中的工作还是有所知道的,审判长是整个审判的中心,审判的前前后后都需要审判长的主持,问问题,把握当事人以及旁听人员的纪律、心情,以及如何在审判过程发觉问题,解决问题,找到争议的焦点,从而充分了解案情的真实状况,最终做出正确的判决。之前在学校做模拟庭审的时候,我也扮演过审判员的角色,然而跟真正的审判是特殊不同的,真正的审判,并不是这么简洁地坐在那里,需要思考很多问题,以及关心审判长让审判顺当地进行下去。 实习的这些日子,除了在办公室工作或者送送文件,最多的时
4、间就是去旁听庭审,这是特殊有意义的事情。由于我是在民庭实习,所以接触最多的当然是民事案件,当然也有听了一个刑事案件。先说说民事案件吧,在一个月的旁听当中,多数是离婚纠纷和合同纠纷案件,借贷纠纷也有少数,由于是在中院,基本上都是二审,所以我们都有通过一审的判决书来了解案件的基本状况,听起来也比较简洁理解。 在旁听的过程中,我发觉了几个值得留意的地方。 一,证据的重要性 在法制世界中,一切都需要证据,尽管你多有理,多无辜,多值得怜悯,但是要想法官信任你,就需要拿出证据,没有证据,尽管你口若悬河,讲的多精彩,也没用,你要伸张你的权利就得拿出支持你请求的证据。证据是要有针对性的,并且有力,足够让法官信
5、任你的观点就行。在二审当中,很多上诉的当事人都拿不出新的支持自己观点的证据,结果只能是维持原判,也有些当事人拿出无关的证据,让法官莫名其妙,也没用,所以说针对性的证据很重要。 二,托付代理人的力气的重要性 为什么有钱人总能占上风,为什么很多穷人不愿打官司,就是由于有钱人总能请到大律师,他们力气很强,对应变力气,辩论力气,规律思维力气,运用法律力气都很强,他能运用有限的证据来劝告法官来信任他,这就是大律师的魅力,这就说明,我们作为法同学假如想从事律师,确定要提升我们的法律实力,没有力气,你就对不起自己的律师费,对不起被代理人,更对不起自己。有老师说,在法律界,没有确定的真理,只有立场。律师就是要
6、站在自己的被代理人的立场,利用合法的渠道,打赢官司就是尽责。 三,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很重要 人们都说在商业上,最重要的诚信,诚信的确很重要,然而就是有些人缺乏诚信,才会走到打官司的地步,那么我说的法律意识就是说在经济合作当中,要留意立合同,立凭据,这样才不会引起不必要的争论,立下书面凭证,什么事情都可以清清楚楚,人家不守信用,但有个凭据在,他也不能抵赖,这样才能刚好的爱惜合法的权利,所以说大家做什么都需要有法律意识,在迫不得已的时候才能利用法律的渠道爱惜自己的合法权益。 旁听过程中,我才发觉,自己的法律学问是多么的匮乏,先不说自己的辩证力气,像很多他们争论的焦点,我都不能回忆出是用什么法律依据,
7、学了两年的法学,我只能说还不能让我有足够的实习去从事法律工作,为什么有些国家要在争论生时才能给修法学,我想就是法学是专业性超强的学科,所以在后面的两年,我更加要留意基础学问的积累,法律是相对稳定的,但也是与时俱进的,活到老,学到老,法律学问是永无止境的,需要始终的努力。 在跟庭长他们谈天的时候也能学到很多东西,记得实习的最终一天,龙庭长跟我们聊起了法院工作的工资酬劳问题,从龙庭长的口中我得知了各级人民法院工资的差别。像他那样有四千多工资,福利另说,而茂名各基层法院的民庭庭长只有一千多工资,同样是庭长,差别也太大了。同时地区与地区的工资差别也是很明显的,由于龙庭到过多个市区的法院,还跟我们说起哪
8、个中院建的最漂亮,最豪华等等问题。依据这些信息,龙庭是在提示我们假如将来有意进法院工作的话这些资料可以给我有个参考价值。然后庭长们还提示我们最好是在校期间把司法考给过了。毕竟在校期间有足够的时间备考,有丰富的资料去查阅。听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这些宝贵看法让我的目标更加明确了。 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有了进一步的把握;同时,发觉了许多自己的不足,特别是专业学问匮乏,实际运用不灵敏,在往后的日子里确定要加强。此外,我还熟识了许多法官,他们对于我的实习供应了良好的环境和悉心的指导,在指导我理论学习的同时,也教了我很多做人的道理。感谢他们的教育。同时也
9、感谢这次实习让我更加明确以后的学习方向,并且需要留意的诸多方面 法学专业实习报告2 一、实习基本状况 1、实习方案状况 (1)实习时间:20xx年10月11日至11月11日 (2)实习地点: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3)实习单位: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4)实习方法:到单位实习工作、关心侦查案件 (5)实习目的:接触和熟识社会,了解我国司法实践现状,学习检察官一般的理念、规律、立场、观点和工作方法,进一步加深对法学基本学问和基本理论的理解,并能进行初步的实际运用;学习法律工作阅历,学会理论联系实际,了解各类案件的侦查程序,初步把握侦查的技巧;培育初步的实际工作力气和专业技能,
10、初步把握一般的询问、讯问的方法与技巧;初步把握各种法律文书、笔录等的写作方法与技巧。 2、实习单位状况 (1)单位名称: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2)单位简介(自按): 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是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的自侦部门,主要工作是侦查办理渎职侵权类案件,打击国家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等单位领导、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活动。与其他科室相比,开展工作比较独立,工作性质比较特殊,工作纪律要求严格保守隐秘,是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部门。 二、实习主要内容 在开展审查举报材料、侦查案件等工作中,通过观看、分析,了解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状。 2.在日常工作中,细心观看
11、、了解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机构与各项规章制度,生疏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日常运作,在反渎职局领导和指导老师的指导下,运用所学的法学及相关学问解决侦查办案等实务问题。 3.在日常工作中,学习和把握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工作流程,了解、把握检察院侦查案件、审查起诉、批准逮捕等工作的具体程序,关心检察官办理案件。 4.在侦查案件、审查起诉等工作中,培育初步的实际工作力气和专业技能,初步把握一般的询问、讯问的方法与技巧;初步把握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审查报告、提请初查报告、初查阶段报告、提请不予立案报告、司法实务案例分析等法律文书的写作方法与技巧。 三、实习总结与体会 本人于20xx年10月11日至20
12、xx年11月11日在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实习。 实习期间,在指导老师的关怀下,我逐步生疏了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主要工作,并能乐观地完成指导老师交给的各项任务。在实习的过程中,我严格要求自己,主动了解工作任务,虚心向指导老师请教,准时汇报工作进程,大胆争辩遇到的实务问题,认真总坚固习工作,细心发掘自身不足,不断完善自己,努力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工作力气,得到了实习指导老师的确定。 实习期间,在指导老师的关怀下,我随办案人员到看管所提审嫌疑人,了解了渎职类犯罪嫌疑人的主要群体特征:从事职业职位较高、曾拥有(行使)较大的公权力、文化水平较高、社会阅历较丰富、暴力倾向较弱,大多数犯罪嫌
13、疑人是由于在金钱面前思想开头动摇,自我把握力气下降,最终涉嫌贪污、受贿、渎职等犯罪。 实习期间,我随办案人员到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涉及保密工作,具体部门不便说明)了解相关案情,调取有关资料。发觉我国现行法律尤其是行政执法类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具体规定不够详实,赐予相关执法部门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为滋生腐败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向指导老师请教后,了解到我国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的现状,我国法治进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法学专业实习报告3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高校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支配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其次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阅历,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学问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
14、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当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确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化的争论,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 案件具体状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
15、2X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X3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托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托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托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托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托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状况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托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托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
16、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托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孝贵托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托付代理人:窦树法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原告郭继魁诉称:XXXX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商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XXX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
17、。 现原告知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担当诉讼费。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托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爱惜。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觉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依据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商定交纳了全部
18、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X0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
19、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 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觉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
20、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爱惜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刻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赐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担当连带责任。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爱惜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托付同意的,卖房款由
21、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XXX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X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依据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
22、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商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爱惜。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XX年9月四平市方案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XX年6月开工。XX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托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2/0A-B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
23、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2/0A-B,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商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状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把握。 2X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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