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考勤制度精选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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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单位考勤制度精选7篇为了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树立“团结、廉政、务实、创新”的机关良好形象,营造优良的工作环境和工作秩序,提高机关的办事效率,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除认真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外,特制定如下考勤制度。书包范文为朋友们精心整理了机关单位考勤制度精选7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律师办理下列案件,必须及时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报告: 篇一 (一)、涉及企业改制、兼并、拍卖、农村土地转让、征收、征用、城市改造、房屋拆迁等引起的群体诉讼; (二)、涉及国-家-安-全的,邪教问题的,涉外的诉讼; (三)、易于激发社会矛盾,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的,可能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诉讼; (
2、四)、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的诉讼; (五)、开庭前拟作无罪或改变定性的案件。 机关考勤制度 篇二 (一)全局工作人员要加强组织纪律观念,严格执行干部、职工考勤制度,严格按县府规定的作息表上下班,不得无故缺勤、迟到、早退。 (二)上班时间各科室工作人员外出办事,时间较短者,应告知办公室人员,如时间较长者应向本局分管领导汇报。 (三)本局工作人员,请假一天由各科(室)长(主任)审批;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分管局长审批; 请假三天以上七天以下由局长审批; 请假七天以上报县委组织部审批。 (四)工作人员按规定实行年休假制度。工作时间满30年者年休假20天,满20年者年休假15天,满15年者年休假10天,
3、满10年者年休假7天。休假由各科室根据工作情况,统筹安排,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休假原则上一次安排一人休假,一次使用完假期。一年内事假累计达到本人应享受休假时间,病假相加超过30天的或自学(函授)考试复习请假超过本人休假时间的,当年均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五)享受探亲假、生育假、婚丧假、年休假的,由享受者本人提出申请,报办公室审核,经局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其待遇按苍政办27号文件执行。 (六)考勤登记,工作人员上下班时间以“考勤表”记录为准,每次上下班签到时差为15分钟,超过15分钟按迟到或早退论处,迟到或早退一次扣发考勤奖10元,迟到或早退一次超过二小时按旷工半天论处, 月累计迟到或早退5次
4、按旷工半天论处(依次类推)。无故旷工一天扣50元,月累计无故旷工2天以上取消当月考勤奖;年累计旷工10天以上取消全年奖金,家住外地的同志每周一上班或周末下班可推迟或提前一小时。 (七)请假须事先填写请假条,办理审批手续。如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请其他同志代请假,事后说明原因,并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八)无故缺勤、迟到或早退,每月违反二次者,办公室向其提警告;违反三次以上者,违反者写书面检查,并与年终奖金挂钩,扣发的奖金分别奖励给优秀和遵守纪律者。 (九)各科室应及时将请假条送局长室审批,作为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依据。 (十)以上考勤制度由办公室做好统计,实行按月登记,全年汇总,并
5、报局长室。 (十一)年度考核按县人事局有关规定执行。 机关考勤制度 篇三 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作秩序,严肃工作纪律,进一步规范考勤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根据劳动人事部门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干部考勤是年度考核、评奖、晋升和推选先进工作者的重要依据,必须严肃对待,做到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条考勤对象:温泉县畜牧兽医局、动物卫生监督所、草原监理所全体干部职工。 第四条各单位干部、职工采用考勤登记制度。 考勤由专人负责、每日记录。各单位办公室主任负责登记考勤,每月公布一次机关干部职工出勤情况,并报财务室执行。 局领导率先垂范,带头执行本局制定的机关考勤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无故
6、不请假,有事外出事先向办公室告知,领导之间要相互通气。一般干部职工要坚守岗位,没有特殊情况上班时间中途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外出办事也要事先向办公室说明事由,以便办公室随时掌握,方便联系。 执行国家规定的机关上下班时间(下称规定时间),即八小时工作制,准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一律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岗位等。 1、迟到:比规定上班时间晚到。 2、早退:比规定下班时间早走(下乡、出差除外)。(女同志可晚到或提前15分钟上下班,男同志一律按规定时间上下班。) 第五条工作时间不得酗酒、睡觉、大声喧哗,不得玩游戏、上网,不得打牌、打麻将,影响工作者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处罚。 第六条请销假制
7、度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一般工作人员请假,半天假期由股室负责人审批,一天假期由分管领导审批;超过一天以上假期由局主要领导审批;中层以上干部请假,均由局主要领导审批。任何情况下请假均需书写请假条(请病假的还需出示医生诊断证明),并经办公室主管领导、局长签字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方可准假。请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年休假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我县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出差干部职工因公出差,必须填写派差单,说明外出事由,报销出差费以派差单和考勤登记为依据。驾驶员出差实行实报实销,其它干部下乡无出差费。 第八条旷工目无组织纪律,未经领导同意,擅自离开岗位的作旷工处理。下列情况视为旷工: 迟到或早退3
8、次视为旷工半天。 事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等未经批准擅自休息的。 持假证明休病假,经查证属实的。第九条处分对无故旷工影响工作者,按照国家公务员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旷工半天者,给予警告处分,并扣发1天工资;每旷工1天扣发2天的工资;全年累计旷工超过7天者,扣除年终干部考核第13月奖励工资,并实行待岗;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经局党组会议研究,上报县劳动人事局予以给予处理。第十条本制度自20_年月日起执行,各站所可参照执行。 机关人员考勤规章制度 篇四 一、局全体干部职工均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 上班时 要坚守岗
9、位,不得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无故串岗、离 岗。 上班时间夏季:上午 8:0012:00,下午 3:006: 00;冬季:上午 8:0012:00,下午 2:305:30。 二、考勤签到时间以上级规定的作息时间签到,签到表 由局纪检组封存。 每月 5 日前公布上月考勤情况。 三、干部职工因公务外出原则上应签到后再外出办事,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签到,应经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批 准后报办公室备案;局班子成员外出办事须通知办公室。 四、请假和销假手续办理。 工作人员因病、因事需要请 假的,必须填写请假条,说明事由、时间。 请假 1 天以内者, 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 2-3 天,经科室负责人、分管
10、局长同 意后,由局长审批;3 天以上,一周以内,由科室负责人、 分管领导会同局长研究审批,病假需附医院证明;一周以上 交由班子会审批(病假需附医院证明) ,假期结束,请假人 必须向准假人销假,否则超假按旷工处理。 对不请假者,一 律作旷工处理。 请假条交办公室汇总。 五、实行年休假制度。 各科室根据工作情况,有计划地 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年休。 每次公休至多 2 人(含 2 人) 。 因 工作无法年休的工作人员的事假、病假可以用年休假来抵 冲。 六、工作人员考勤情况由局办公室于次月前三个工作日 内予以公布,接受监督。 如有异议,自公布之日起二日内将 情况反馈办公室,逾期视为认可。 七、工作人员的考
11、勤情况与文明奖、卫生奖挂钩,缺勤 (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除外)扣发卫生奖。 每月统计公布,季度发放。 八、当年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不超 30 天(含 30 天)的, 从第 21 天起,依据宛龙人社政【2015】5 号规定,每天扣发 本人日工资的 40%,超过 30 天的停发工资;旷工或者因公外 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 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按公务员法规定处理。 九、因违犯工作纪律,被上级督查部门查处的,按照省 市区组织、纪检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机关考勤制度 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
12、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强化对工作人员的制度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规和门源县副科级以上干部外出报告制度、中共门源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门源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病假、事假、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产假等考勤和因公外出的考勤及日常出勤情况。 第三条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组织部负责全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考勤的综合管理工作。各部门(单位)负责本单位(部门)工作人员的日常考勤工作。 第二章审批程序及
13、批准权限 第五条科级干部因公外出和因私请假,必须提前向组织部报告外出和请假事由,办理报批手续。因公外出报告和因私请假方式以书面为主。如遇特殊情况,可口头或电话报告和请假,事后及时补办有关手续。 第六条县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因公出省、出国(境)或因私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向州委书记、州长请假,并分别向州委副书记、州政府常务副州长履行告知手续;县人大、县政协正职领导及副县级领导干部(不包括县人大、县政协副职领导干部),因公出省、出国(境)或因私离开工作岗位3天以内的,应向书记、报告,并分别向副书记、县政府常务副履行请假手续,报组织部备案;3天以上的,经书记、县政府签署意见后,向州委副书记、州政府常务副州
14、长报告,并报州委组织部备案。县人大、县政协副职领导干部因公出省、出国(境)或因公离开工作岗位3天以内的,由单位正职领导批准;3天以上的,由单位正职领导签署意见,报书记同意后,向州委副书记通报,并报州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条各乡镇、各部门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因公出省、出国(境)或因私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向书记、报告,并分别向副书记、县政府常务副履行请假手续,同时报组织部备案。 第八条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党政副职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因公出省、出国(境)或因私离开工作岗位3天以内的,向单位正职领导报告;3天以上的,由单位正职领导签署意见后分别向副书记、县政府常务副履行请假手续,同时报组织部备案。 第九条各
15、乡镇、各部门国家机关一般干部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省、出国(境)的参照第六条、第七条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条各乡镇、各部门国家机关一般干部请假时间在3天以内的由单位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的由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假期结束后向审批人销假。 第三章请假手续及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应有外出的文件依据可证明材料。因公外出或因私请假期满需延长的,应按审批权限事前报告。如不履行延长报告手续,所延长的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请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生育产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应按审批权限事前报告,延长的天数按事假处理。如不履行延长报告手续,所延长的天数按旷工处
16、理。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因事请假,应有具体事由及事假的期限。事假期满需延长的,延长的天数继续按事假处理。如不履行延长报告手续,所延长的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因病请假10天以上的,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如遇特殊情况,医疗疾病证明可后补。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既不履行因公外出报告和因私请假手续,又不在岗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六条国家法定的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 第四章考勤管理及审核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考勤档案。各部门(单位)办公室负责建立本部门(单位)科级以下干部的考勤档案。组织部负责审核各部门(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考勤情况。 第十八条组
17、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每半年汇总一次领导干部考勤情况,并将科级领导干部考勤情况汇总后报备案。 第十九条各部门、各单位每月汇总一次工作人员考勤情况,并进行公布。 第五章请假期间有关待遇规定 第二十条请假期间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省人事厅关于青海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通知(青劳人薪字1999165号)、关于青海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通知(青劳人薪字1999166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通知(青劳人薪字199918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通知(青人薪字20xx538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
18、、生育产假期间工资待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考勤管理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考勤纳入平时工作考核之中,考勤统计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奖励和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工作人员的日工资,按工作人员本人的月工资(不含规定按考勤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根据国家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的规定,每月制度工作天数可统一按21.5天计算。 (一)工作人员因不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旷工,扣除当月工作津贴;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工作人员因病请假当年累
19、计超过3个月以上的,不参加本年度评优评先。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病假在当月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停发当月工作津贴;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从第3个月起,按月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月工资的100%计发(以上均不含工作津贴,下同);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停发年终一次性奖励工资和精神文明奖,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从第7个月起,按月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月工资的8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月工资的90%计发; 4、身患重大疾病的工作人员,在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期间,原则上照发本人标准工资(
20、含工作津贴),一切福利待遇与在职人员同等对待; 5、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6、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虚假证明请病假后从事经营或其它盈利性活动,经查实,即停发工资。 (三)工作人员因事请假当年累计超过2个月以上的,不参加本年度评优评先。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事假30天以内的,工资照发(不含工作津贴);超过30天的,从第31天起,每请事假1天,扣除1天工资; 2、超过5个月以上的,停发年终一次性奖励工资和精神文明奖,并取消当年公休假; 3、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有重大疾病需陪护治疗或随患者出省诊断时间较长的,经本人申请,部门(单位)研究同意,根据审批权限,报组织
21、、人事部门批准后,可不扣除工资。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安排病休。领导干部病休期间免去现职。病休后视其健康状况和工作需要,予以重新安排工作。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在编但长期不在岗者,按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在考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予以追究责任: 第七章考勤工作纪律及监督 1、考勤工作不认真、不负责任,不定期公布考勤情况的,对考勤工作人员、主管领导给予通报批评; 2、考勤工作中如发现弄虚作假,造成考勤登记失实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领导责任。考勤工作实行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 3、考勤工作中不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对本部门(单位)工
22、作和团结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不定期组织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员对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全年考勤情况在每年年底目标责任考核情况公布时一同公布。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单位)对见习岗位的大学生、大学生志愿者、公益性岗位人员、聘用人员的考勤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投诉查处制度 篇六 接待投诉范围 (一)代理工作不尽职 1、由于律师的原因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完成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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