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贷款合同1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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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房贷款合同10篇购房贷款合同1 抵押权人:(贷款人) 抵押人: (借款人) 担保人: (担保人) 第一条 总则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20 年 月 日会同担保人签订本按揭贷款合同范本(下称“合同”),抵押人同意以其与担保人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项下之全部权益抵押予抵押权人,赐予抵押权人以第一优先抵押权,并情愿履行合同全部条款;抵押权人向抵押人供应确定期限抵押贷款,作为抵押人购置抵押物业之部分楼款。担保人同意担当该笔贷款之担保责任。 经三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应予遵照执行。 其次条 贷款内容 一、贷款金额 币 元整。抵押人必需将此笔贷款全部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账户。 二、贷款期限从 年 月
2、 日至 年 月 日共 月。 三、贷款利率:月息 。如遇国家利率调整,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第三条 还本付息 一、本合同项下之贷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以分期付款等额偿还的方式还本付息。期数_每期应缴付本_息_(不包括利率调整带来之应缴金额变动),首期还款日_。 二、抵押人必需在抵押权人处开立存款账户。抵押人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之本息和一切费用,可照付该账户,若因此而引致该账户发生透支,概由抵押人担当偿还之责。 三、假如抵押人未能按规定准时缴付本息时,抵押人必需立刻补付期款及逾期利息。抵押权人有权在原利率基础上,向抵押人加收20%以上的罚息。抵押人所欠利息,按日累积计收。 第四条 提前还款 一、抵押人自愿
3、提早缴付本合同规定之部分或全部款项时,需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权人并经认可,且应赐予抵押权人相等于该部分或全部款项1个月利息之补偿金。 二、在下列所述之任何状况下,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立刻提前清还部分或全部实际贷款额,及(或)立刻追讨担保人。 1.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违反本合同之任何条款。 2.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有不正值或违法经营。 3.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发生任何之重大变化而影响其履行本合同条款力气。 4.抵押人舍弃抵押房产。 第五条 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一、抵押贷款手续费:抵押人应按贷款金额的3缴付手续费,在贷款日一次性付清。抵押权人在任何状况下都不予退还该笔手续费。 二、抵押贷款
4、文件及保管费:抵押人在贷款日一次性付¥100元整。 三、公证费用及抵押登记费用:有关本合同所涉及之公证及抵押等费用,全部由抵押人支付。 四、由于抵押人及/或担保人的缘由引致抵押权人实行正值行为而引起的费用,概由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负责偿还,且该项费用自发生之日起至收到之日止,同样按日累积计收利息。 第六条 房产抵押 一、本合同项下的房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担保人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内抵押人全部权益抵押,包括: 1.房产物业建筑期内(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日期之前)抵押人之权益抵押。 2.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后抵押人之房产物业抵押(见附表)。 二、抵押房产物业登记: 1.物业建筑期之购房权益抵押
5、应向市房地产权登记处办理抵押备案。抵押人之“房产买卖合同”及由售房单位出具之“已缴清楼价款证明书”等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 2.物业建成入住即办理房产物业抵押登记,抵押物业之房产权证书由担保方负责办妥并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 三、抵押房产物业的保险 1.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抵押权人指定的险种投保。保险标的为本合同项下之抵押房产。投保金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房产金额之全险。在贷款本息还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及损失,概由抵押人担当。 2.保险单上必需注明抵押权人为保险第一受益人,且不得附有任何有损于抵押权人权益和权力的限制条件,
6、或任何不负责赔偿之金额(除非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保单正本由抵押权人执管。 3.若上述保险赔偿金额数,不足以赔付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的欠款时,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追偿,直到全部收回。 4.倘该房产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受到损坏,而保险公司认为修理损坏部分符合经济原则者,则保单项下赔偿金将用于修理损坏部分。 四、抵押之解除: 该抵押人依时清还抵押权人一切款项,并履行合同全部条款及其他全部义务后,抵押权人即须在抵押人要求及担当有关费用之状况下,解除在抵押合同中对有关抵押房产的抵押权益,并退回抵押物业之“房产权证书”及“房产买卖合同”,另具函市房地产产权登记处将该项抵押物之抵押登记予以注销。 五
7、、抵押物之处分: 1.抵押人逾期30天仍未清缴全部应付款项或抵押权人按本合同规定要求抵押人立刻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欠款而不得时,抵押权人即可通过拍卖、转让、出租抵押物等形式行使其处分抵押物之权力。 2.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在依次扣除处分该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费用、所欠之一切税款及抵押人依据此合同一切应付之费用及杂费后,扣还抵押人所欠贷款及应付利息。如有余款,抵押人将其退还抵押人或其他有权收取之士,如不足,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抵押人及(或)担保人。 3.抵押权人于运用其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抵押人受到不能把握之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 第七条 抵押人声明及保证 抵押人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同时,还
8、作声明及保证如下: 一、向抵押权人供应一切资料均真实牢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二、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上述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以任何形式处置。如上述抵押房产之全部或部分发生毁损,不论何缘由所致,亦不论何人之过失,均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并向抵押权人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三、抵押人将抵押房产出租必需事先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且租约内必需订明:抵押人背约时,由抵押权人发函日起计1个月内,租客即须迁出。 四、如担保人代抵押人偿还全部欠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将抵押物业权益转给担保人,担保人有权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物并对抵押人有追索权,抵押人对担保人则没有反索权。 五、依据抵押权人合理
9、之请求实行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抵押权人之合法权益。 第八条 担保及担保责任 一、担保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法人,是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卖方,也是本合同项下贷款抵押人的介绍人及担保人,担当无条件及不行撤销担保责任如下: 1.担保额度:以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与本合同引起有关之诉讼费用为限。 2.担保期限:以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人交付房产,发出入住通知书和办妥房产权证并交与抵押权人止。 二、担保人保证按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要求,准时、按质完成抵押物业的建筑工程,抵押权人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第九条 抵押权人在核实已收齐全部贷款文件后起3天内须将贷款金额全数贷出。 第
10、十条 其他 一、对本合同任何条款,各方均不得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修改、放弃、撤销或终止。 二、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抵押权人对抵押人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履行本合同享有的权益和权力,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抵押权人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力。 三、本合同不论因何种缘由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合同、或部分条款无效,抵押人和担保人仍应履行一切还款责任。若发生上述状况,抵押权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立刻向担保人和抵押人迫偿欠款本息及其它有关款项。 四、抵押权人向抵押人和担保人讨还欠款时,只须供应抵押权人签发之欠款数目单(有明显错误者例外),即作为抵押人和担保人所欠之确
11、数证据,抵押人和担保人不得异议。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并受其保障。 第十二条 附则 一、本合同须由三方代表签字,并经市公证处公证。 二、本合同以抵押权人贷出款项之日期作为合同生效日。 三、本合同内所述之附表一、二,抵押贷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及抵押人与担保人所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为本全约不行分割之一部分。 四、本合同用中文书写,一式五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各执一份,公证处、登记处各存档一份。 本合同各方已详读及同意遵守本合同全部条款。 以下签章作实: 抵押人:(公章) 抵押权人: 担保人: 代表:
12、代表: 代表: 登记机关: 抵押登记编号: 抵押登记日期20 年 月 日 附表一: 抵押人资料 抵押人(业主)姓名:(中文) (英文)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电话: 配偶姓名: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电话: 家庭住址: 电话: 附表二: 抵押物详情 房产地址: 大厦名称: 楼宇座别: 楼数: 年期: 面积(建筑) 用途: 购入价: 房地产买卖合同公证编号:( )深证房售字第 号 购房贷款合同2 一、保险财产 购房人通过银行按揭所购买的房屋。 二、责任范围 由下面列明的缘由引起的房屋物质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1.火灾; 2.爆炸; 3.雷电; 4.飓风、
13、台风、龙卷风; 5.风暴、暴雨、洪水;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水道、堤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 6.冰雹; 7.地崩、山崩; 8.火山爆发; 9.地面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10.空中运行物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倒塌; 11.水箱、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三、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有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房屋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2.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3.贬值、丢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4.战斗、类似战斗行为、敌对行为、武装活动、谋反
14、、政变、罢工、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和毁坏; 6.核裂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7.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但不包括由于保险单其次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 8.本保险单明细表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9.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其次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四、保险期限 与购房贷款期限相同。 五、保险金额 为所购房屋全部的实际价值。 六、赔偿处理 1.假如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2)赔付受损财
15、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全都的状况。 2.受损财产的赔偿损失按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3.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4.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基础上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5.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削减损失而实行必要的措施后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予以赔偿,但本
16、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6.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削减,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削减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商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起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7.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 七、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1.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2.被保险人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3.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实行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本
17、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担当; 4.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 (1)立刻通知本公司,并在7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供应事故发生的经过、缘由和损失程度; (2)实行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削减到最低程度; (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4)依据本公司的要求供应作为索赔依据的全部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八、特别商定 在保险期限内,购房人还贷完毕,由贷款人出具证明,贷款人的保险权益丢失,保险人出具批单,保险人连续负责本保单项下的保险责任。 九、
18、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假如协商不成,按_项方法解决: (1)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2)向法院提出诉讼。 相关学问:房贷保险 房贷保险全称“个人住房抵押综合保险”或“个人抵押贷款房屋综合保险”,是购房者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为防范房贷风险要求贷款人必需购买的保险。此处所指“贷款”为商业银行贷款,不含公积金贷款部分。财险公司原有的房屋损失险,是对所保房屋供应保障,假如在还贷期间,因火灾、爆炸、暴雨、台风等缘由造成抵押房屋的损失,以及为抢救房屋财产所需支付的合理施救费用,保险公司将依据合同赐予赔偿。 保险财产限于被保险人合法拥有产权的住房(含以抵押
19、贷款方式购买的商品房),包括被保险人购买的商品房中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在销售合同中列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但该房屋附属设施和其他室内财产不属于本保险财产范围。 1、由于下列缘由造成保险财产损失和费用支出,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火灾、爆炸、水管爆炸; 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流石、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降; 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以及外界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在发生上述灾难或事故中,为防止其集中,实行合理的、必要的施救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以及为削减损失对保险财产实行施救、爱惜、整理措施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2、由于下列缘由造成的保险财产的
20、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战斗、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 核子辐射或各种污染; 地震及其次生灾难; 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有意行为; 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等内在的缘由以及自然磨损,正常修理造成的损失所引起的费用。 3、保证期限:自投保次日(一般从入住之日)12时起到保单商定的终止之日12时止。 4、财产保险费计算:保险费=保险金额(即所购房款)0.56%保险期限。 购房贷款合同3 抵押贷款必需要房产证才能办理,按揭贷款可以凭合同贷款。任何一家银行都可以办理抵押贷款,需要房产证原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未婚证明、贷款用途资料等,去银行申请就可以了。房产证不在手边有两个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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