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职律师制度为基础构建新型的“公益诉讼”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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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公职律师制度为根底构建新型的“公益诉讼”制度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人民法院,江苏 盐城 224500【摘要】:p 】:】:我国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开展,出现了许多因污染环境、损害消费者权益等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公益诉讼在这种背景下得以“正名”,但新民事诉讼法的施行并未到达预期效果。笔者以为,有必要对现行的法律援助制度进展改革,引进公职律师制度作为公益诉讼主体,并以此为根底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公益诉讼制度。【关键词】:p 】:】:公益诉讼;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公职律师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
2、告;三有详细的诉讼恳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即只有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才可以作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也仅受理这一类民事案件,这就把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包括有潜在利害关系的人拒之于要求司法审查的门外,不受理相当一局部案件。因此,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假如要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将因与之无直接利害关系而不能通过诉讼方式以司法途径解决,而只能向有关行政机关反映,假如行政机关置之不理,司法机关也不能介入,只能听任违法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横行。因此,在现行的法律制度框架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举步维艰。同时,由于人民法院对诉讼实行本质审查,因此,大量的其他诉讼也被拒之门外。此外,由于我国大局部人不富裕,又缺少相应的法律素养,对他们来说,现行的诉讼费和律师费用显得非常高昂,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提起诉讼包括公益诉讼的数量。与公益诉讼的冷落相对应,近年来出现的由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即所谓“民事公诉”的现象却有日渐增长之势。但是,“民事公诉”尽管本质上属于民事诉讼,可是由于人民检察院特殊的法律地位,在理论中引发诸多争议。如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诉湖南娄底维亚化工一案中,检察院一方面在已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提(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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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公职 律师 制度 基础 构建 新型 公益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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