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司法适用及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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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司法适用及完善烟台大学,山东 烟台 264005【摘要】:p 】:】:本文通过阐述表见代理的理论,对其根本理论、构成要件、认定标准、法律责任进展分析p ,并结合我国的司法理论,讨论在司法理论中存在的诸如当事人资格、证据资格、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提出完善该制度的相关设想。【关键词】:p 】:】: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司法适用;完善建议一、表见代理制度概述一表见代理制度的含义表见代理指行为人无代理权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但有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客观表象,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制度。1209二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构成要件第一,须具备代理的构成特征。表见代理在外观上也是一种代理行为。
2、第二,有一个客观的现象,即相对人认为他们的代理人有权。第三,须第三人是好心且无过失,即相对人好心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三表见代理的法律责任承当1举证责任的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规定了代理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主张代理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引起代理关系发生的事实承当举证责任。2相对人对责任主体的选择在表见代理中,相对人可主张狭义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交易相对人的权益,因此被代理人和无权代理人不得在相对人未提出主张的前提下主张表见代理。 21903相对人的注意义务与责任在交易双方的利益权衡中,法官心中的天平总是倾向于相对人。32
3、73 因此当存在权利外观时,法官一般认定构成表见代理。对于相对人的注意义务,在司法理论中应从多方面加以标准。二、表见代理制度司法适用问题探析一我国表见代理司法适用的问题1、裁判者未正确区分有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关系。司法理论中不少法官未正确认识表见代理的本质,将其与代理制度相混淆。2、法官在审查过程中,忽略了交易相对人的主观因素。在司法理论中,法官审查的重点集中在权利表象上,无视了相对人主观因素的调查。3、法官对权利外观的考量要素认定标准不一。理论中由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使得法官对权利外观要素的认定标准不一。4、司法者疏于对权利外观的审查。司法实务中,不少案件疏于审查权利外观因素,案件审查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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