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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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锅炉平安技术监察规程 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22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WTT搜集的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仅供参考!孟津县质监局组织学习特种设备现场平安监视检查规那么为建立完善特种设备现场平安监视检查长效机制,催促特种设备消费、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平安主体责任,进一步标准现场平安监视检查行为,近日,孟津县质监局组织特种设备平安监察人员,集中学习了国家质检总局公布施行的特种设备现场平安监视检查规那么。通过细致学习、监察人员讨论,熟悉了规那么5章39条及附表相关内容,标准了日常监视检查和专项监视
2、检查的工作方式和程序,明确了不同种类特种设备检查的侧重点内容,保障了特种设备现场平安监视检查工作做到依法依规、有序有效。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平安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促进经济开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平安、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消费(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
3、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视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平安监察不适用本条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视管理,由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平安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施行平安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部门)。第五条 特种设备消费、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平安、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平安、节能责任
4、制度。特种设备消费、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平安和节能全面负责。特种设备消费、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承受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部门依法进展的特种设备平安监察。第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进展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当法律责任。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催促、支持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平安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平安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第八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进步特种设备平安性能和管理程度,增强特种设备消费、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才能,对获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5、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特种设备消费、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平安和节能投入。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进步事故赔付才能。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平安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 、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消费、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特种设备的消费第十条 特种设备消费
6、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平安技术标准(以下简称平安技术标准)的要求,进展消费活动。特种设备消费单位对其消费的特种设备的平安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消费不符合平安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消费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部门答应,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三)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第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
7、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第十三条 按照平安技术标准的要求,应当进展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展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平安附件、平安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平安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部门答应,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前款特
8、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消费条件和检测手段;(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平安技术标准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视检验证明等文件。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部门答应,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第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
9、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按照本条例获得答应的单位进展。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按照本条例获得答应的单位进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平安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展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第十八条 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平安消费要求,落实现场平安防护措施。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
10、现场的平安消费监视,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平安消费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平安责任。第十九条 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平安技术标准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展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展平安指导和监控。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完毕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平安技术标准的要求对电梯进展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第二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
11、造、维修开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平安技术标准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平安技术档案。第二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平安技术标准的要求进展监视检验;未经监视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第二十二条 挪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部门答应,方可从事充装活动。充
12、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平安设施;(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平安技术标准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展气瓶平安使用指导,并按照平安技术标准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平安消费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平安使用。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平安技术标准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
13、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平安技术档案。平安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平安附件、平安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六)
14、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展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展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展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平安附件、平安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展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平安技术标准的要求进展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承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施行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平安技术标准的要求进
15、展锅炉清洗,并承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施行的锅炉清洗过程监视检验。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平安技术标准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平安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平安技术标准的要求及时进展平安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展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展整改。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平安技术标准规定
16、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第三十一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按照本条例获得答应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展。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展一次清洁、光滑、调整和检查。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平安技术标准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平安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平安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平安。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平安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第三十三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效劳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
17、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平安管理机构或者装备专职的平安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平安管理机构或者装备专职、兼职的平安管理人员。特种设备的平安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展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顿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第三十四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展试运行和例行平安检查,并对平安装置进展检查确认。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平安考前须知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第三十五条 客运索道、大
18、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平安知识,并全面负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平安使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至少应当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催促、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平安使用工作。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装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第三十六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乘客应当遵守使用平安考前须知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第三十七条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平安运行情况进展跟踪调查和理解,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平安运行方面存在
19、的问题,提出改良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部门考核合格,获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展特种设备平安、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平安、节能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
20、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平安规章制度。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平安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平安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第四章检验检测第四十一条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视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消费、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效劳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部门核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二)有与所从事的检
21、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第四十三条 特种设备的监视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应当由按照本条例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平安技术标准的要求。第四十四条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视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获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须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第四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进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
22、当遵循诚信原那么和方便企业的原那么,为特种设备消费、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效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四十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国务院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展监视抽查。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视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复抽查。监视抽
23、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消费、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部门报告。第四十九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成心刁难特种设备消费、使用单位,特种设备消费、使用单位有权向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展调查处理。第五章监视检查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消费、使用单位和检验检
24、测机构施行平安监察。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部门应当施行重点平安监察。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平安监视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获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展查处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一)向特种设备消费、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理解与涉嫌从事违背本条例的消费、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特种设备消费、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有证据说明不符合平安技术标准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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