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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饲养动物侵权的法律责任 饲养动物侵权在各类侵权行为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应该说是一种较特殊的形式,其特殊性在于这是一种间接侵权引发的一种直接责任。下面是WTT精心的饲养动物侵权的法律责任,。饲养动物侵权的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别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当侵权责任,但可以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成心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当或者减轻责任。第七十九条 违背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平安措施造成别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当侵权责任。第八十条 制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别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当侵权责任。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别人损害的,
2、动物园应当承当侵权责任,但可以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当责任。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别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当侵权责任。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别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恳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恳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饲养动物侵权的历史从人类诞生开场,就有了饲养动物的历史。人类既养征服的猫、猪、羊,也养凶猛的狗。这就决定了必然会产生动物伤害人的事件。在蒙昧时代,比拟流行的方式是同态复仇。即你饲养的动物伤害了我,我也要通过某种方式让你受到同等伤害。随着人类的不断开展,人们渐渐认识到同态复仇的
3、方式是一种既野蛮,又于事无补的方式。因此,就逐渐过渡到对侵权对象予以经济补偿的方式。对此,我国和其他国家的古代立法已有规定。早在春秋战国时代,秦国田律牛羊课就出现了鼓励养殖的条款。法律的规定,进一步促进了养殖业的开展,这在促进当时经济开展的同时,也必然会导致饲养动物伤人事件的增加。因此,人们很早就注意从法律角度对此予以标准。到了汉代,在九章律的厩律中,就规定了关于牛马牲口管理的条款。2在古罗马十二铜表法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为“私犯”之一种。十二表法第8表“私犯”第6条规定:“家畜使别人受损害的,由其所有人负责赔偿,或把家畜交与被害人。”不过,这些规定都是很零散的,不成系统的。至近代民法法典化
4、,中国历史上正式确立了这一侵权责任制度。新中国民事立法确认这一特殊侵权制度,并在理论中广泛实行。在民法通那么公布施行以前,我国的司法实务和民法理论,曾经对动物致害责任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豢养的野兽引起损害,具有高度危险来特征,属于高度危险业务,在归责上适用无过错责任;二是饲养的家畜、家禽等动物致人损害,为一般的动物致害责任,在归责上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那么。这种主张和作法,来于原苏联民法理论和理论。这样做的结果,一是理论中不具有可操作性,二是对受害人不公平。因为什么动物是野兽,什么动物是家畜、家禽,实际上界限并不明显。因为家畜、家禽也是从野兽野禽驯化而来。随着养殖业的开展,很多以前不是家畜、家禽的
5、动物,也逐渐成为了家畜、家禽。比方驼鸟、兔子、鸳鸯等等,很多地方都养殖了很久了,假如它们致人损害,是野兽呢还是家畜、家禽呢?在民法通那么公布施行之前,司法实务对饲养家畜、家禽致害造成损害,实行过错责任原那么,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受到完备的保护。例如,最高人民法院1982年1月22日关于李桂英诉孙桂清鸡啄眼赔偿一案的函复认为:“李桂英带着自己三岁男孩外出,应认识到对小孩负有看护之责。李桂英抛开孩子,自己与别人在路旁闲聊,造成孩子被鸡啄伤右眼,这是李桂英做母亲的过失,与养鸡者(即孙桂清)无直接关系。因此,判决孙桂清负担医药费是没有法律根据的。”这种做法,在我们如今看来,当然是不正确的。因为李桂英对孩子的看护是尽到了常人应尽之责的,我们不可能苛求一个人时时刻刻对自己的孩子寸步不离。假如说李桂英有忽略,也是完全可以忽略不计的忽略。这样做,就会使动物的饲养者对自己的看管之责不予重视,就会使潜在的受害人处于一个更加危险的境地。这样做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在民法通那么施行后,检讨了以前作法的利弊,认为其过于繁琐,将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适用统一的归责原那么,即适用无过错责任。这就对动物饲养人提出更高的要求,不仅使受害人处于优越的地位,而且有利于减少社会危险因素。当然,就目前而言,规定还有不完备之处,随着我国民法典的出炉,我想这种情况会大有改观的。饲养动物侵权的法律责任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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