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机构工作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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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机构工作暂行规定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机构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保证县纪委监察委派驻机构正确履行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派驻机构是县纪委监察委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县纪委常委会统一领导,县纪委监察委统一管理,县纪委副书记(常委)、监察委副主任(委员)分管,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派驻工作领导体制。第三条 派驻机构代表县纪委监察委驻在县一级
2、党和国家机关,对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进行监督,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全面掌握驻在部门政治生态状况,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县一级党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第四条 县纪委监察委设置_个综合派驻机构,_个单独派驻机构,对全县_家县一级党和国家机关进行党内监督和法律监察,派驻机构统一名称为县纪委监察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第二章 职责权限第五条 派驻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和县纪委监察委授权,依规依纪依法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第六条 派驻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履行监督职责(1)履行对驻在部门党组(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监督责任,加强对驻在部门党组织的监督,重点检查遵守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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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委 监察 委派 机构 工作 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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