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合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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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关单位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局机关合同行为,预防和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的合同纠纷,防范合同风险,有效维护我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 _”的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约定,包括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书(以下统称合同)。第三条 合同管理的一般程序包括:合同相对方的确立、合同文本的拟定、合同审查、合同的签订、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归档。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第四条 合同的订立应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
2、的原则,保障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安全,维护我局合法权益。第五条 有关部门在合同管理中的职责:(一)合同承办部门的职责:审核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等有关基本情况;负责合同谈判、起草、合同审查、签订和履行;跟踪和监督合同履行情况,根据合同履行中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及时处理和上报合同纠纷;负责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材料登记、归档等工作。(二)局计划财务处的职责:负责合同签订时关于履约担保、价款支付相关条款的审核;合同履行时款项的支付或收受。(三)局办公室的职责:负责合同集中登记、统一内部编号和用印。(四)局监察室的职责:对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出现失职、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的行为进
3、行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第六条 合同相对方的确立。合同承办部门在选择合同相对方时,应当要求相对方提供资信证明,并对相对方履约能力等事项进行了解,必要时可以进行资信调查。通过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合同,由采购机构和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确立相对方。第七条 合同文本的拟定:(一)拟定合同文本前需要进行磋商或谈判的,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组织。(二)合同的订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原则上采用国家或行业通用的格式合同或示范文本;没有通用的格式合同或示范文本的,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合同主体、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报酬、支付方式、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主要条款。(三)承办部门与合同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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