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的价值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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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的价值分析p 摘 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我国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定制度,在我国行政复议法讨论修订之际研究两种制度的衔接问题,无论是理论层面还是实证层面都具有重要价值:有利于大行政法体系的形成行政法学研究方向和视野的新拓展,为建立大行政救济理论体系奠定了基础;有利于畅通当事人权利救济渠道合理界定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边界,能够实现优化解纷资之目的。关 键 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制度;国家赔偿中图分类号:D92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_)03-0085-08收稿日期:20_-11-28作者简介:杨红(1972),女,甘肃定西人,甘肃政法学院法
2、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基金项目:本文系20_年甘肃省高等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阶段性成果。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否衔接,既关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理论体系的健全和完善,也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因此,关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的价值,可以从理论和实证两个层面来加以分析p 。一、理论价值建立大行政救济理论体系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一直以来是作为行政诉讼中起诉部分的一个内容来对待的,更具体一点来讲,这一问题在我国行政诉讼中属于起诉程序范畴,所以,学界的研究多以程序衔接为视角。本文试图以完善我国行政争议救济理论体系为目的,站在两种制度顺畅衔接的角度,重新审视
3、制度设计的合理性。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顺畅衔接,对于建立我国大行政救济理论体系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一)大行政法体系形成的过程从1985年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成立至今,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已走过了30多年,就目前的行政法学体系来看,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从属于行政法学这一大部门法。但是,关于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的关系问题一直存在争议,特别是在20世纪90年代,行政法学界掀起了行政诉讼法地位的大讨论,以胡建淼教授为代表的“并列论”1和以坤教授为代表的“从属论”两种观点2针锋相对。“并列论” 认为,行政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一起同属于诉讼法,它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相去甚远,因而二者是两个相并列的独
4、立法律部门。“从属论” 则认为, 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不完全等同于刑事诉讼法与刑法、民事诉讼法与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与刑法、民事诉讼法与民法都是并列的法律部门,但行政诉讼法却不是与行政法并列的法律部门。行政诉讼法在实质上应作为行政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而行政诉讼法学在实质上也只应作为行政法学的一个组成部分。两种观点的争执难分高下。但从两个方面可以看得出“从属论”占据着主流的地位:一是政法院校法学本科专业课程的设置。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多数法学本科专业将原来分开的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两门课程合一,教材的名称也随之变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二是学术组织的变迁。1998年, 原中国法学会诉
5、讼法学研究会之下设立了与刑事诉讼法学专业委员会和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相并列的行政诉讼法学专业委员会。20_年,原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分立为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和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原中國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之下的行政诉讼法学专业委员会被并入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_年,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之下又新设了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由此观之,大行政法体系已经形成,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复议法同属行政法体系的组成部分。(二)行政法学研究方向和视野的新拓展虽然大行政法体系已深入人心,但是,随着我国行政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入和细化,行政法学研究者也在不断开辟新的研究领域,如具有中观特点的部门行政法研究的兴
6、起经济行政法、应急行政法等,甚至有的学者在尝试更为微观的研究领域交通行政法、医药行政法等。笔者认为,面对行政法学研究者不断拓宽研究视野的发展趋势,应加强对行政救济理论体系的整合,将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四大救济制度予以整体设计,重视制度之间的衔接和协调。具体的思路设计如下:第一,信访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之间的衔接。我国信访条例第2条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由此可见,信访受理的事项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
7、失当、失职行政行为。我国的信访制度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重要手段,一直发挥着表达民意、消除民怨、改善政府与人民群众关系的重要作用,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行政救济的作用。当然,信访并非是一种纯粹的行政救济手段, 它还承载着其他的功能。近年来,信访领域“信访不信法”甚至“弃法转访”“以访压法”等问题仍比较突出,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影响了正常有序的涉法涉诉信访秩序。因此,20_年3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体现了国家层面规范信访行为,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权,强化政法机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涉
8、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目的。对于当前“大信访、中诉讼、小复议”的行政救济局面,有学者认为应当通过协调信访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关系来得以扭转。3第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顺畅衔接。根据我国20_年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坚持当事人自由选择为一般原则,法定复议前置为例外原则。据此,行政争议发生之后,当事人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路径的选择上一般是自由的,所以,法律对两种制度的设计应保障顺畅衔接。也就是当事人在复议完毕之后应无障碍地可以进入行政诉讼。第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的正常衔接。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9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
9、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因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行政赔偿在范围、当事人资格等方面应当正常衔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研究,在理论上对构建大行政救济体系具有指导价值。以此为契机,应逐渐将行政赔偿制度纳入行政救济体系,加强行政救济理论的研究,为高效、公正地解决行政争议奠定理论基础。二、实证价值优化解纷资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两大主要制度,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有效衔接,可以消除不必要的权利救济障碍,优化解纷资,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优势,及时、公正地化解行政争议,全面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畅通当事人权利救济就行政争议的解决机制来看,虽然各国家和地区的行政救济
10、法律规定有所不同,但有其共同的特点:即行政争议的处理程序主要分为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并坚持司法终局裁决原则。结合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行为侵权的,其权利救济的途径主要有行政调解、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呈现出多元化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的特点。关于这几种救济途径的关系,学界较为统一的认识是:行政复议应成为解决行政纠纷的主渠道,行政诉讼次之,行政赔偿往往在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所以,对其地位可以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附带界定。争议较大的是行政调解、信访救济和行政检察监督。笔者试对此予以分析p 。行政调解以其所具有的专业性、高效性、非强制性等特点而被作为ADR
11、机制中不可或缺的一种解纷方式,一直以来受到该领域研究者的关注。随着我国社会矛盾的日益凸显,行政调解化解行政纠纷的优势也引起了国家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但认真梳理我国行政调解的理论和实践不难发现,不论是内在的制度还是外在的保障都不利于行政调解的发展。从行政调解制度自身来看,我国行政调解的法律依据较零散,大多散见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专门的程序法及其司法解释和婚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等行政法规中。此外,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章中也有相关的具体规定。依据不统一,导致行政调解程序不规范,各
12、自为政的局面十分突出,行政调解的组织机构也五花八门,如有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法制处室等各种形式。行政调解的范围目前主要针对的是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行政纠纷的调解较少。行政调解的法律效力不明确更是严重制约着这一制度的发展。除了制度自身的缺陷,行政调解的外部环境也影响着行政调解作用的发挥。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政调解的理论研究滞后。从现有的行政法教材来看,鲜有论及行政调解这一行为的。著作方面,北京大学湛中乐教授主持的20_7年度中国法学会部级重点研究课题行政调解、和解制度研究由法律出版社2021年出版。相较于其他行为的研究成果来看,行政调解的研究可以用冷清来形容。再看近年来关于行政调解
13、的论文,主要表现在行政管理学角度、ADR纠纷解决机制层面、行政诉讼调解方面,而行政过程中行政纠纷的行政调解未能引起行政法学者的关注。二是行政主体服务行政意识不足。长期以来,我国行政主体重管理轻服务,重刚性手段轻柔性方式。虽然从中央到地方都在强调服务型政府的构建,但各级政府服务行政的意识严重不足。政府对社会资的丰富持有和强大摄取能力使行政具有解决纠纷的能力,但现实是享有纠纷解决能力的行政主体并无解决纠纷的动力。因此,应将政府参与纠纷解决作为其服务功能和法定职责。4受行政限权等理论的影响,行政主体解决纠纷的权力一度呈收缩的态势。5加之“维稳”的需要,也使行政主体解决行政纠纷的积极性严重不足,民事纠
14、纷一般也都推到法院解决。行政纠纷不严重没人管,一旦当事人诉诸法院,行政主体就会想尽一切办法息讼。表面的和谐往往酝酿着严重的矛盾甚至是群体性事件,威胁着国家和社会的稳定。面对行政调解的“内忧”和“外患”,笔者建议,在内部可通过统一立法、设立专门机构、规范行政调解程序、明确行政调解协议效力等途径来规范和完善行政调解的内在制度;在外部可增强服务行政的理念、加强行政调解的理论研究、“三调联动”,构建大调解机制,优化行政调解有效运行的外部环境。关于对信访救济的认识,学界也有不同的观点,代表性的意見主要有以下四种:一是取消信访制度。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信访救济过分依赖行政手段化解矛盾和纠纷,有弱化司法权
15、威的趋势,与法治化进程是背道而驰的,主张废除作为权利救济方式的信访,保留作为公民政治参与渠道的信访。6二是信访法治化。有学者认为,完善信访制度的关键在于信访立法,应将信访制度纳入法治建设的正轨中去。20_5年信访条例的修订实施被媒体解读为是强化信访制度的标志。有的学者从宪法权利的层面论证了信访法治化的必要性:“信访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只有不断加强,不能弱化;信访说到底就是体现了公民的请愿权利,而这一权利是公民政治权利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没有权威性是目前信访机构遇到的最大问题,必须要强化信访在政府序列中的地位;中国目前的权利救济方式不是太多了,而是严重不足,不能仅依赖司法救济这一条路。”7三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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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衔接 价值 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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