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审判制度之改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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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行政审判制度之改革摘 要:我国的行政法在近二十年有着突飞猛进的发展,但在具体的行政审判过程中仍存在着不容忽视的缺陷。行政法院作为法国行政法中的一颗明珠值得我们进行更为深入的认识和研究。研习法国行政法院制度无疑对我国的行政审判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如何对我国目前的行政审判所存在的不足进行改革和完善是眼下行政法学人乃至整个国家应当予以重视的环节。【关键词】:p :法国行政法院;法官;行政审判中国当代行政法是一门年轻的法,从建国初期的徘徊、停滞,到改革开放的逐步发展,在这一系列的过程中,也体现出这门年轻的法的稚嫩与不成熟。相较与中国,法国行政法发展历史悠久,较为完备成熟的行政法确
2、实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正如德国学者赛克尔所言:“不知别国法律者,对本国法律便也一无所知。”在法国行政法中,我们不得不着重关注的就是它最为引人注目的一项制度体系行政法院。法国行政法院较为完备成熟的制度体系确实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一、法国行政法院产生的背景及发展过程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行政法院制度的国家。其之所以能够率先建立行政法院,究其原因有二,即三权分立学说的深刻影响以及法国对司法机关、行政部门与法院之间的不信任关系。大革命胜利后,法国由上级行政官员负责审理行政案件,即“行政官法官时期”,此时并未建立行政法院体系。1799年,国家参事院建立与省际参事院相继建立,他们都没有被赋予真正的司法审判权
3、,仅仅是行政机关的咨询机关。1872年法律授予国家参事院以“委任的审判权”,允许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诉讼判决,自此,国家参事院变成了行政法院。1889年的卡多案发生后,法国行政法院获得了直接从公民那里受理行政案件的权力,即“哪有制定行政执行决定的机关,那就会产生行政诉讼,只要对行政机关决定的效力提出异议,使可直接诉讼到行政法院”。此后,法国的行政诉讼和行政法院最终确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国行政职能和行政权不断扩大,最高行政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越来越多。1987年末,为了减轻最高行政法院的负担、加速行政诉讼的进程,法国在最高行政法院和行政法庭之间设立了新一级的法院行政上诉法院,与此同时,法国真正形
4、成了结构比较完备且同普通法院体系基本并行的行政法院体系。二、我国行政诉讼的现状简介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拐角期,经济上、政治上、文化上的诉求越来越多,而行政诉讼案件仍旧较少。究其根本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1.中国人民的传统观念一时难以转变。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使人们天生对王权有一种畏惧感,人民翻身做主人后,从被统治者上升到统治者的思想转变并没有被广泛的接受,人们还是习惯屈于被统治被领导的状态。当提到“民告官”,大多数老百姓不敢告、不愿告,甚至有时不知怎么告,更多时候是无奈的接受现状。2021年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显示,在 2021年审结的各类案件中,民商事案件占61.34;刑事案件占8.05
5、;行政案件占1.52;审查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占1.19;国家赔偿案件占0.01;执行案件占22.8;减刑、假释案件占5.09。纵向上,行政案件由少到多,而横向上,行政诉讼相较于民商事领域的“诉讼爆炸”,可谓是门庭冷清。2.我国行政审判制度不健全。我国的行政审判采取的是在普通法院内设立行政审判庭的体制,行政案件数量较少,但办案难度大、专业性强,需要法官具备充足的宪法、行政法知识。事实上,行政庭的法官们往往缺乏行政审判专业知识,甚至一些是由民事或刑事审判庭的法官兼任的。面对日益增多的行政案件,以及一些新型的行政诉讼(例如商标、专利等领域逐渐出现的行政案件),法官们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大大降低了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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