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学徒制法治化建设的理论分析与实践探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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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代学徒制法治化建设的理论分析p 与实践探索【摘要】:p 現代学徒制的本质属性是法治化,我国依靠政策推动的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制度,从理论上分析p ,应该存在着学校与学生(徒)之间的教育法律关系,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学生(徒)与企业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学生(徒)与师傅之间的教育、合同等多种法律关系。然而,由于具体法律规定的缺位,导致这四种法律关系在现实中缺失或存在瑕疵。因此,有必要以四种法律关系的分析p 为切入点,对现代学徒制的法治化建设展开探索。【关键词】:p 现代学徒制 法律关系 大学章程 法治化 软法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_)06-00
2、29-07“现代学徒制的本质属性是法治化”,而法治化的首要体现,即公法介入的加强。国家通过立法,对现代学徒制的建立和发展进行规范,并通过法律,系统协调现代学徒制各方主体的内部关系和外部联系,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冲突,最终使现代学徒制以一种规范有序的状态运行。我国现代学徒制正处于初步兴起阶段,主要依靠政策推动,对于各方参与主体的资格认定、权利保障、义务负担、纠纷解决路径等尚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因而需要进一步加强法治化建设。这就需要对各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系统分析p ,从而寻求完善立法的突破口。一、现代学徒制的法治化现状及其趋向在依法治国理念指导下,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方向之一即法治化。目前,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主要规范教育发展的法律文件中,都未包含对于现代学徒制这一新型教育教学形式的规定。这既不符合教育法治化的发展规律,也不利于现代学徒制的有序健康发展。(一)现代学徒制的软法之治软法作为一种效力结构未必完整、无须依靠国家强制保障实施、能够产生社会实效的行为规范,在我国现阶段现代学徒制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主要的推进作用和保障作用。从我国现代学徒制的发展历程来看,20_年2月份,国务院常务会议首次明确提出要开展校企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同年5月,国务院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加强对现代学徒制
4、试点工作的部署。同年8月,教育部印发了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对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进行了周密安排。紧接着,各省市纷纷出台相应文件,大力推行现代学徒制。依据学理上对软法的界定,决定意见以及国务院、教育部的一系列会议精神均属于软法的范畴,换言之,我国现代学徒制的保障机制主要还是依靠软法。(二)现代学徒制的硬法缺位与软法对应,硬法是指立法主体通过正式的立法程序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范。在我国,硬法主要指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按照现代学徒制中需要通过硬法调整的各种法律关系的需要,以及域外对于现代学徒制进行法治
5、化规范的经验,我们可以推断出现代学徒制的开展需要有教育、劳动、保险、福利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保障。通过对相关法律文件的检索我们发现,目前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现代学徒制的直接规定。换言之,我国的现代学徒制正处于“无法可依”的层面,与现代学徒制发展相关的硬法保障机制尚不完善。(三)现代学徒制法治化的发展趋向现代学徒制并非“本土产物”,从域外经验来看,法治化、规范化是其发展的必然趋向。按照学界公认的观点,现代学徒制起于英国,1567年英国出台的工匠徒弟法,可以被看作现代学徒制法治化的发端。该法对学习年限、学习方式、学徒数量、学徒与师傅资格等做了统一规定。此后的几百年里,英国学徒制体系逐步走向成
6、熟和完善。20_1年9月英国政府通过了通往工作之路的研究报告,对现代学徒制的结构、培训内容、资格认证和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改革。2021年,英国又出台了学徒制、技能、儿童和学习法案,进一步从法治的角度,加强对现代学徒制的保障。澳大利亚高度重视现代学徒制,从国家层面制定了澳大利亚技能保障法(2021年)、职业教育与技能管理法案(2021年)等通行全国的法律文件。同时,由于澳大利亚是联邦制国家,各州对于职业教育具有高度的自治权,所以规范现代学徒制的地方法案也比较多,如首都领地(ACT)颁布的培训与第三级教育法案(20_3年)、新南威尔士(NSW)颁布的学徒制与受训生制法案(20_1年)、昆士兰(QLD
7、)颁布的职业教育、培训与就业法案(20_年)、 维多利亚(VIC)颁布的教育与培训改革法案(20_年)等。虽然这些法案的形式和规定有所差异,但都有对学徒制的申请程序,雇务,培训与就业条件,转学、中止、完成学徒制的规则,以及关于行政管理的要求和争议处理制度等内容。除了这些直接规定现代学徒制的法律之外,澳大利亚还有诸如公平就业法(2021年)等间接规定和保障现代学徒制的法律。此外,比较典型的还有美国国会1937年通过的国家学徒制法。该法决定成立负责研究和起草关于学徒制计划的国家咨询委员会,同时授权美国劳工部对国家注册学徒制系统进行监督。1994年,美国又出台了从学校到工作机会法案,规定学校和企业必
8、须创造合作关系,建立就业及学校之间的沟通机制,为现代学徒制的推广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保障。德国是职业教育强国,早在1969年,联邦政府就颁布了职业教育法,确立了双元制模式的学徒制职业教育的法律地位。与职业教育法相呼应,联邦政府颁布的职业培训条例规定了学徒培训工作及考试规定等方面的内容。20_5年4月,德国联邦政府修订颁布了新的联邦职业教育法,以保证和改善年轻人的职业培训机会及高质量的职业教育,对双元制给予了进一步的肯定与保障。瑞士则在20_4年颁布了联邦职业教育法,该法确定瑞士的现代职业教育要面向社会提供多种级别和类型的多样化职业教育途径,其中就明确包含现代学徒制。可见,现代学徒制的发展过程同样是
9、职业教育法治的发展过程,各国随着职业教育的发展和现代学徒制的兴起,都能够及时修改旧法或出台新法,用以保障现代学徒制的顺利发展。我国的现代学徒制在软法推动、硬法阙如的现状下,其发展的必然方向也将由软法之治转向硬法之治,迫切需要出台相应的法律规范,为其规范运行和相关主体的权益提供制度保障。二、现代学徒制法治化建设的切入点分析p 现代学徒制本身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社会关系,在目前其硬法保障制度缺位的情况下,建立和完善一系列的法律制度,需要寻求一个切入点,并由此入手通过多种立法手段或技术,对其进行法治化改造。在法律规定基本处于空白的情况下,要从整体上对现代学徒制的法治化进行体系构建,首先必须明确现代学徒制
10、这一复杂社会关系中存在的若干项最主要的法律关系。(一)现代学徒制中法律关系的概括分析p 法律关系是基于某项法律的调整而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主体则是指法律关系中依据法律享有相应权利和承担相应义务的人(自然人和法律拟制人)。因此,要明晰现代学徒制中的法律关系,首先要确定其中的法律关系主体。1.现代学徒制的四方法律关系主体。现代学徒制中有众多利益相关者,如政府、企业、产业指导委员会、行业指导委员会、学校、企业师傅、学校教师、学生(徒)等。按照意见的规定:现代学徒制试点“要坚持校企双主体育人、学校教师和企业师傅双导师教学,明确学徒的企业员工和职业院校学生双重身份,签好学生与企业、学校与企业
11、两个合同,形成学校和企业联合招生、联合培养、一体化育人的长效机制”从中我们不难总结出现代学徒制涉及的四方主要主体:(1)学校,即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的职业院校。学校作为“学徒”的供给方,承担着招收学生、组织基础教学、与企业签订联合培养协议、安排学生进行现代学徒制学习、考核学生学习情况等任务,是现代学徒制中必不可少的一方主体。(2)企业,即与学校开展校企合作、联合培养的社会企业单位。企业作为现代学徒制中“师傅”和实践锻炼场所及机会的提供方,通过选派人员对学徒言传身教并加以实践锻炼,将生产实践的经验传授给学徒,并负担学徒一定的薪资、保险等待遇,在现代学徒制中發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3)企业师傅,即企
12、业中负责针对现代学徒制而指派的企业员工。 企业师傅作为现代学徒制中负责教授学生具体生产实践技术和经验的人员,决定着现代学徒制学习的效果和水平。他既是企业的员工,又在教学过程中扮演着教师的角色。(4)学生(徒),即各职业院校招收的到现代学徒制试点专业就读的学生。这些学生往往通过合法的招录程序进入职业院校学习,具备合法的学生身份。在目前现代学徒制仍缺乏相应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其“工人”身份还有待明晰。2.现代学徒制中四种理论上的法律关系。现代学徒制作为一种人才培养制度,其主要的四方主体之间交互存在着各种法律关系。从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p ,这四方主体之间必然存在以下四种法律关系:(1)学校与学生(徒)
13、之间应该存在着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调整的教育法律关系。(2)学校与企业之间应该存在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法律关系。(3)学生(徒)与企业之间应该存在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法律关系。(4)学生(徒)与师傅之间应该存在着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规定的多种法律关系。当然,这四方法律关系主体中还存在着与学校和教师之间、企业和师傅的劳动关系、合同关系等其他法律关系,但鉴于目前对于这几种法律关系的规定已经比较明确,因此不再赘述。(二)现代
14、学徒制中法律关系的具体分析p 如上文所言,按照理论分析p 现代学徒制在运行之中必然存在四种法律关系,换言之,四方主体之间事实上所形成的各种关系都应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调整。但是,由于现代学徒制属于新生事物,其法律规定又具有滞后性,导致这四种事实存在的关系有的并不能构成真正的法律关系。具体分析p 如下:1.学校与学生(徒)之间的关系。常规状态下,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规范的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由于现代学徒制目前仍处于试点阶段,各种法律规范对于该种人才培养模式并没有直接规定,所以学校与学徒制学生(徒)之间的法律关系仍处于真
15、空地带。目前,现代学徒制下的学生(徒)从入学之初,实际上就面临着全日制高校学生的合法身份不被认可的风险。2.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关系。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下,学校和企业之间往往签订“联合培养协议”,规定学校和企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但是这份协议究竟该如何认定其性质,还需要进行理论探讨。因为按照合同法分则的明文列举,所调整的合同关系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十五种,显然校企之间的联合培养协议不在此列。当然,依照合同法总则部分的规定,作为平等主体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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