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与制度之间: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的中国面向.doc
《在实践与制度之间: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的中国面向.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在实践与制度之间: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的中国面向.doc(11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在实践与制度之间: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的中国面向摘 要:20_年修改后的民诉法虽增加了第55条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条款,但因过于粗糙、笼统而缺乏可操作性。从20_7年起持续至今的贵阳市“环保两庭”的司法实践,是我国环境纠纷解决的一个创举。正因为有明显的问题意识导向,“环保两庭”才能在没有相关制度资可供援引,也没有司法经验可供参考,更有“实践创新超越制度边界”的嫌疑中,努力实现其能动司法的一面。其所取得的丰富的审判经验,对于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条款的修正乃至对于我国最终构建完整意义上的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制度有着不容忽视的启示作用。【关键词】:p :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环保法庭”;问题意识;能动司法中图分类号:
2、D925.7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_)02-0102-04一、引言20_年8月31日最新修改后的民诉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民事诉讼,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首先,“法律规定的机关”过于抽象、笼统,在司法实践中很可能被狭义解释,仅指现行法律直接规定可以就某一领域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或组织。目前,我国仅有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就海洋环境污染事件提起公益诉讼。该法第90条第2款规定
3、:“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而“有关组织”是否应理解为“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等还没有定论。其次,公民(尤其是律师)未能成为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的原告令人遗憾。再次,对于管辖法院的确定、诉讼费用的承担、司法鉴定的落实、证明责任的分配等基础性问题,本次民诉法修改均未涉及。立法者的解释是,我国公益诉讼还处于探索阶段,哪些组织适宜提起公益诉讼,可以在制定相关法律时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还可以在司法实践中逐步探索。如此一来,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立法便有了应急之嫌,指望经由国家立法确立环境公益民事诉讼
4、制度并一揽子地解决各地不尽一致做法的愿望落空。既然新民诉法第55条存有不足并有“逐步探索”、“进一步明确规定”之所需,总结各地方法院曾经并正在进行的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改革的成功经验,就显得尤为重要。作为全国范围内最早开展环境公益民事诉讼试点的地方法院之一,贵阳市“环保两庭”可谓成绩显著。截止到20_年3月11日,贵阳市“环保两庭”坚持能动司法、主动作为,加快环境违法案件的处理速度,提升环保工作的执法力度,依法审判执行各类环保案件500余件。1然而,贵阳市“环保两庭”的司法实践并未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从“中国知网”的检索显示,明确以贵阳市“环保两庭”为研究对象的论文至今只有三篇,或者对旧民诉法背景
5、下进行环境专门诉讼可能面临的种种困难及风险进行警惕性的反思,或者偏重于论证设置环保法庭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缺乏在新、旧民诉法交替背景下对贵阳市“环保两庭”司法实践作及时的考察,从而将其有益经验用于完善我国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制度。本文着重分析p 贵阳市“环保两庭”司法实践的成因,其所面临的“制度危机”与消解,以及其所取得的经验对我国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制度完善的意义。二、问题催生实践:贵阳市“环保两庭”的创设及其运作实践贵阳市“环保两庭”的设立有其自身独特的大背景:被喻为贵阳市390余万市民“三口水井”的“两湖一库”(即红枫湖、百花湖和阿哈水库)近年来受到的污染日益严重,环保呼声高涨。为了保护“两湖一库
6、”及贵阳周边的生态环境,对环境实行“一体化”保护,确保“两湖一库”水质和环境治理工作的稳定性和权威性,20_7年11月20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率先成立了全国首家独立建制的环保审判庭,同日,在其辖下的清镇市法院成立了综合性质的环保法庭,这就是所谓的“环保两庭”。谁享有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的原告资格?这一问题的解决是构建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制度的关键所在。如果没有原告提起诉讼,法院是不能主动受理、审理环境污染案件的。在贵阳市“环保两庭”成立后的最初一段时间里,其受理案件的原告大都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检察机关,所进行的诉讼多为环境行政诉讼或刑事诉讼。为数不多的环境公益民事诉讼,都是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这就意味
7、着贵阳市“环保两庭”缺乏公众的广泛参与。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第一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日出台的关于大力推进环境公益诉讼、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效解决了原告资格问题。条例和意见对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的原告资格作了明确规定。条例第23条第1款规定:“检察机关、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环保公益组织为了环境公共利益,可以依照法律对污染环境、破坏资的行为提起诉讼,要求有关责任主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责任。”正是在条例和意见的支持下,贵阳市“环保两庭”既审理了全省首例环境公益民事诉讼
8、案件,还开创了中国首例对环保公益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民事诉讼以判决结案的先河,提供了运用法律维护环境公益的成功范例。2021年12月30日,清镇市环保法庭审理了中华环保联合会联合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共同提起的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案件,判令被告定扒造纸厂立即停止向贵阳市的“母亲河”南明河河道排放污水。这一案件受到学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一直关注此案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汪劲教授认为,与以往法院受理的环境公益诉讼相比,这是我国第一起进入审判程序,并且环保组织的诉求得到法院支持的环境公益民事诉讼案件。有媒体在报道这一案件时,使用了“全国首例环境公益诉讼判决为何在贵州产生”这样的标题。2有学者认为,由于缺乏专门环
9、境诉讼机制及相应制度的支撑,贵阳市“环保两庭”的设置存在难以消解的内生性困境,且过于明显的问题意识导向有超越制度创新边界之嫌。3从司法制度学以及纠纷解决理论的角度出发,对贵阳市“环保两庭”的运作实践深度挖掘之后,笔者并不完全赞同这一观点。首先,这一观点明显地囿于部门法的制度范畴,视野并不够开阔。其次,就当前我国环境纠纷的现状而言,明确的问题意识导向更利于司法诉讼解纷功能的发挥。再者,虽然缺乏相应的制度资可供援引,但贵阳市“环保两庭”在实践中摸索前进,展现出司法能动性的一面。下文中,笔者将首先对贵阳市“环保两庭”设置的“制度性危机”给出不一样的见解。三、实践反超制度:贵阳市“环保两庭”的“制度性
10、危机”及其消解王亚新指出,在维持目前的法院体系及民诉法大致框架的条件下,不同地区及不同级别的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可能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进一步展开而逐渐分化,且分化了的审理方式在特定地区或级别的法院的诉讼实务中得到相对的稳定与普及,并通过某种公开的地方性规则表达出来之后,新的审理方式最终总会反映到全国层次的诉讼立法中去。4 笔者认为,上文中有学者所提出的所谓“问题导向超越制度创新边界之嫌”的批评,在逻辑上是不成立的。因为当贵阳市“环保两庭”开始创建、运作的时候,国家立法层面尚未确定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还处于“制度缺位”的状态,既无“制度”,何来的“边界”?受到哈佛大学公开课“公正:如何做才是好的?”
11、这一疑问的启示,笔者不禁思考: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制度,如何设计才是好的?这里的好,不仅包含对合理性、合法性的考虑,更有对有效性的追求。在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制度的构建过程中,合理性、合法性、有效性三者缺一不可。对于任何一项制度设计的考察不能仅仅局限于其合理性、合法性的层面,更应该关注该制度的有效性问题。如果一项制度设计精美,但却没有任何的实践效果或者效果甚微,那么这样的制度设计本身就是有缺陷的。现代司法具有两大基本功能:规则之治与纠纷解决。“传统法律十分强调规则的稳定性。但是当社会生活和生态环境发生变化时,如果片面地追求法律的稳定性和过分依赖既存的法律规则,便有可能使法制的运行偏离它的目标。在法律的
12、基本框架和基本原则保持稳定的同时,需要不断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动而提供新制度、新法律和新规则,以及对现有的制度、规则的修改和提高。”5立足于回应型司法的理念,现代司法应从规则之治转向纠纷解决。“回应型司法考虑司法的目的性,从形式正义过渡到实质,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考虑社会、民众的承受能力、考虑社会的和谐环境。回应型司法的思想要求司法从规则为中心变成以解决纠纷为中心,要求司法从神秘走向公开。总之,回应型司法活动应当以适应现实社会民众的需要为价值考量。”6在这一转变过程中,明确的问题意识,更能直指环境纠纷、环境诉讼的本质。在明确的环境问题意识的驱动下,以环境纠纷的有效解决为最终目标,更能达成纠纷
13、解决这一司法的功能。有学者曾深刻地指出:“在我看来,制度的技术构造总是以制度的预设功能为前提、基础和目标的,不考虑功能的技术设计是盲目的,不能体现并实现预设功能的技术设计是失败的。”7如果一项制度设计不能很好地用于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那这样的制度设计即使不能断言是失败的,至少也无法给出成功的定语。换句话说,包括环境司法在内的所有司法类型的解纷功能的设置与发挥都应以问题意识为导向,否则,再美好的制度设计都可能只是摆设。贵阳市“环保两庭”在许多方面都借鉴了国外的先进经验和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是从贵州省环境保护立法、执法、司法的具体工作中得出的经验总结,在很大程度上与国家环境资保护的立法目的是一致
14、的。试举一例加以说明:鉴于环境案件中往往涉及复杂的专业问题需要进行鉴定,贵阳市“环保两庭”创造性地设立了环保专家咨询委员会并制定了工作规则,明确规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邀请环保专家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意见第11条规定:“在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时,根据案件的需要,我市两级法院应适时召开环保审判专家咨询委员会或聘请相关专家就污染问题、因果关系、损害结果等进行论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依照法律规定采信专家证言,依法作出判决。”由此可见,贵阳市“环保两庭”已经把“专家证人”这一理论上讨论较为充分但立法尚未正式确立的证据类型大胆地运用到环保审判当中。虽然当前我国法律并未直接使用“专家证言”一词,也未规定如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实践 制度 之间 环境 公益 民事诉讼 中国 面向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