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海洋环境保护问题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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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海洋环境保护问题探讨【摘 要】本文通过对我国及广西海洋环境立法的总结分析p ,指出广西沿海地区海洋环境保护存在未能结合当地特色、缺乏配套实施细则、海洋环保部门职能交叉重叠等问题,提出完善配套实施细则、构建多层级管理机制、提高公众参与程度、建立跨区域长效性合作等具体解决建议。【关键词】:p 】海洋环境;环境保护立法广西大陆海岸线长约1769公里,是西南唯一的沿海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大陆海岸线东起合浦县洗米河口,西临中越交界的北仑河口,南濒北部湾,面向东南亚,是西南地区最方便快捷的出海通道。广西近海浅海面积达3593平方公里,滩涂面积833平方公里,可谓滩深广大。浅海面积和滩涂面积占全国沿海省市
2、前列,但广西的浅海面积和滩涂面积与20_年相比分别减少了近50和20。随着广西海洋经济的迅速发展,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对海洋经济开发的高度重视,沿海岸线工厂不断增多,海洋养殖规模不断扩大,海水污染时有发生,海滩沙化和盐渍化愈发严重,海洋环境压力不断增大。但是我们绝不能走先发展后治理的老路子,良好的海洋环境是发展海洋经济的基础,在海洋环境法律保障这一上层建筑层面上,维护沿海地区的海洋环境友好,对于实现全国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不断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大实践意义。一、广西海洋环境污染现状20_年我区海洋持续高速发展,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海洋经济继续保持平稳发展的良好势头,预计全区全年海洋生产
3、总值将突破1300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9左右,再创历史新高海洋经济为广西经济持续平稳发展做出了不小的贡献。广西在开发和利用海洋资的同时,也注意和加强了对海洋环境的保护,根据20_年广西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我区近岸海域海水质量状况冬、春、夏、和秋季达到第一、二类海水水质标准的面积比例分别为86、72、86和92。劣于第四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海域显著缩小,大部分海域符合第一类海水水质标准,我区20_年海水质量状况总体呈较好状态。但不可否认的是广西沿海海洋环境问题依然严峻,近年来随着海洋资开发活动频繁的进行和陆污染物种类数量不断增多使得海洋环境问题愈发凸显。二、海洋环境保护总体现状如今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自
4、己的一套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总的来说,在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作为主干和中心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基本上囊括海洋生态环境治理的每个方面,大体上与国际海洋保护法律体系保持着同等步调;同时作为支干的海洋环境保护各项行政法规、地方性规章不断增加与完善,与海洋环境保护法相辅相成,并且我国积极加入国际海洋公约,本国法共同构成互相配合、平衡和谐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一)国家立法现状第一,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人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一切法律法规的制定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一切法律法规的制定都应该以宪法为准则。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条文,是我国一切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定的根据。 宪法明
5、确环境保护将作为国家的基本任务贯徹到每一项政府工作当中去,也作为基本原则纳入到每一次发展规划目标当中,同时给予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第二,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的基本法。该法规定了我国经济、社会和环境之间的协调发展方针,作为我国环境保护和管理的重要依据的环境保护法,是以自然生态规律为依据制定的,海洋环境保护是纳入到环境保护这一大项之中去的,环境保护法中的基本原则、基本规定其实也为海洋环境保护提供了基本原则、基本规定。第三,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我国针对海洋环境保护而制定的专门法。该法于1983 年 3 月第一次通过并实行,直到1999年12月25日重新修订过一次,从 8 章 48
6、条补充到了10 章 98 条,并于20_年1日再次施行,是目前规范我国约 300 万平方公里海洋环境保护与治理的重要法律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释明了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的目的及目标、规范治理的范围和有关部门的职能分工,既整体上构建与阐明了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的管理体系,又明确肯定了违反法律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第四,为了使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政策互相配合,拓宽海洋环境保护方面,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与海洋环境保护关系紧密的法律。其中包括:海域使用管理法、渔业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以上法律在各自不同的领域对海洋环境保护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管理。第五,国务院下属各部委主要出台了一系列与海洋指数密切相关
7、的标准体系,如:海水水质标准、渔业水质标准、海洋生物质量标准、含油污水排放标准、海洋功能区划等,同时各地方政府在此法律标准之上亦制定了许多地方质量标准,这些质量标准为海洋环境执法工作提高了判断标杆,为惩治违法犯罪提供了判断依据。(二)广西地方性立法现状广西的海洋立法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起步。在1989年之前,我国的法治建设还比较落后,广西也并没有实质性的海洋环境方面的立法。1989年之后,随着国家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的出台,广西也颁布自己的渔业管理办法。第二阶段:探索。随着我国的法制建设不断推进,广西也在海洋管理领域进行立法探索。这时制定的与海洋有关的法规规章多是渔业管理和海域使
8、用方面的,对于海洋环境方面仍然是空白。第三阶段:构建。2021年至今,随着海洋强国战略的提出,国家对海洋资开发和海洋环境保护越加重视,身为拥有西南地区最方面快捷的出海通道的广西受到了国家的重点政策照顾,广西海洋立法也逐步进入了体系构建的轨道。20_年11 月,广西第一部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正式通过自治区人大审议,该条例共7章45条进一步确立了海洋及海岸带综合管理机制,为进一步加强广西海洋环境保护管理提供了有利的法律支持;20_年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_年10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无居民海岛保护条例也先后被审议通过,这些条例为依法治海、规范管海提供了有
9、力保障。三、广西现行海洋环境保护立法层面存在的问题(一)相关职能部门在立法过程中具有冲突性在海洋环境保护领域当中,由于上位法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海洋环境保护管理机制构建不平衡,职能交叉重叠,同时海洋环境管理现实状况复杂,在立法层面上,经常需要好几个职能部门同时发挥作用。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无居民海岛保护条例中,无居民海岛作为海洋中的陆地,概念涉及多个领域,甚至还有未界定领域,导致经常出现环保、海洋、国土、渔业、等多个部门都有权管理同一片领域,都应该对这一片领域的管理发挥作用的情况。有关无居民海岛领域立法议案往往先由某一个职能部门单独提出,因为事前缺乏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协商交流,往往导致立法过程中不同
10、部门就同一问题的看法不同,争议不断,难以达成统一意见,拖延立法进度甚至影响立法的最终结果。(二)立法针对性不强,未能突出广西当地特色广西拥有全国最大的红树林生长区和珊瑚礁、海草床等两类典型海洋自然生态系统,和中华白海豚以及有“美人鱼”之称的儒艮等濒危国家保护动物。但是条例只在第十八和第十九条略微提到需要依法建立自然保护区,对于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标准、规模、筹划等具体内容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三)立法操作性不强,缺乏配套设施改革开放,我国的立法倡导宏观立法和概括立法。当时立法任务重、任务急,为了能使法律条文涵盖更多外延,使之能灵活运用,解决出台法律相对较少的困境,立法部门倾向于使用一些原则性语句,
11、我国海洋环境立法当然也不例外。立法传统使得海洋法规中的原则性条文占了大头,详细的具体的规定所占比重很小。在现实状况中,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岛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等缺乏具体的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依然有重实体轻程序的毛病,对于现实操作上的一些细节问题没有具体的解决措施,条例和办法中多为原则性条文,过于粗放,无法为现实程序操作提供切实的法律依据。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法中虽然规定了可以用海域使用权证换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对海域管理和土地管理之间的转换连接缺乏有效的程序设置,两证换发在此情况下容易造成两大部门管理混乱,使得该条文只能空留在纸上,无法发挥现实作用。(四)立法存在
12、滞后性,出现立法空白带广西目前海洋环境法律保障体系虽然对当前主要海洋环境污染问题进行了规定,但针对一些职能分配较为模糊的领域的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相对滞后,例如,缺乏对海滩旅游污染、海岸带管理,缺乏法治依托。同时,现行的沿海地方法律法规多是各个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已实际切身利益为出发点量身打造的,在本区域内比较容易适用,然而,海洋是连成一片的不断流动的、具有不可分割性的公共区域,无法划分出明确的归属界限,也无法阻止各海洋区域间海水物质的交流流动,跨区域的海洋生态问题时有发生,却未能有较为详细具体的区域合作治理立法。(五)公众参与程度不足公众参与对保护环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环境是大家的,环境保
13、护与每一个人的利益都息息相关,只有每一个人都行动起来,参考每一个人的意见,海洋环境保护才能取得显著成效。目前公众参与这一概念和相关机制已经被引入了许多国家甚至国际性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公约中。我区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五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中提到了要举行听证会和听取公众意见,但都只是单纯设定,对于公众的代表的申请、选举以及如何确定的程序没有相关规定。同时,公民参与立法途径比较单一,目前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通过选举或被选举人大代表间接或直接参与地方海洋环境保护立法过程,二是通过提供立法建议,如通过网络途径对相关草案提出修改意见,以及立法听证等环节直接参与地方环境立法,但无论是哪一种途径
14、,公共参与的程度仍然停留于表面,仅有两种并不能够全面深入地了解公众意见,这样往往容易造成立法偏离公众实际需要和真正关心的环境问题。总的来说,我国公众监督制度尚不成熟,企業和政府公开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难以保障,公众参与监督途径单一,同时公众听证规定并不具体,实践中容易流于形式,这两证共同影响了公众监督的深度和广度。(六)缺乏海洋环境保护跨区合作机制广西位于我国南部沿海,与东盟国家越南在北仑河口接壤,是中国与东盟各国沟通交流合作的桥梁和窗口,在海洋环境保护工作领域与东盟各国进行合作势在必行。但在相关合作协议中此类条文却几乎没有,更别说专门性框架协议了,同时在国家法规来说,国家层面的上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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